01/06/2026
【從實際判決看懂:員工拒絕調職,企業如何合法解雇!】
企業因應組織調整、專案變動、部門縮編或工作內容轉換,常會出現調動員工的需要。
那員工可以拒絕拒絕公司的調動與安排嗎?
如果員工不聽從公司的調動,依指示到任、出勤,公司可以直接開除嗎?
我相信這是許多企業主當想知道的答案。
這邊先講一個核心原則:
公司不是不能解雇拒絕調動的員工,但前提是「調動必須合法」。
相對的,如果公司不黯法令,未合法調動員工職務,那員工就有拒絕調動的權力。
就讓我們從下列這個典型案例來看懂:
公司怎麼合法調動員工,以及如何依法解雇不配合調動的員工吧!
任職A公司多年的程姓員工,在A公司長期負責圖面及專案管理,於工程處擔任「員級」工務員。在2025年2月,公司告知程男,因所屬單位已全面實施無紙化作業,且職務編制均提升至「師級」,原本的基層內勤職務已無需求。
A公司曾詢問程男是否有意願接手師級的專案管理工作,但他擔心「員級薪水要做師級事」而拒絕。公司隨後於同年4月發出調令,將他轉調至「B公司專案組」擔任助理工程師。程男主張新工作需要輪班、高空作業,且他患有懼高症,根本無法勝任,調解失靈後仍堅持回到原辦公地點打卡,拒絕到B公司工地報到。
後遭公司以連續曠工3日為由開除。程男提告要求復職並補發薪資,但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公司的職務調動符合經營必要性且勞動條件未縮水,判決駁回程男之訴,確認這份「解雇令」合法有效!
什麼是合法調動?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並須符合五項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2.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能力所能勝任
4.調動地點過遠時應給予必要協助
5.需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
只要雇主的調動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所定的調動五原則,且員工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報到,實務上就可能構成曠職,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換句話說,合法調動不是「公司想調就調」,而是要能符合前述的五項原則,說明商業理由、工作內容合理、條件不能明顯變差,並且不能把調動當成逼退的手段。
要先合法調動,才能來談依法解雇!
員工拒絕調動,會發生什麼事?
很多員工誤以為「我不同意調職,就可以繼續做原工作」。
但法律其實並不是這樣運作的!
如果調動命令本身合法,員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任,實務上常會被認定為曠職。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即期解雇,沒有資遣費)。
因此,員工不能只用「我不想去」、「我原本不是做這個」或單純情緒性理由,就拒絕合法調動,然後直接不出勤或留在原崗位,應該要出動提出合理依據跟公司協商才能保障自己的工作權。
若公司已完成合法程序,員工仍堅持不到新職位報到、未提供工作,反而會讓自己落入因曠職而遭到解雇的風險。
公司實務上要注意的關鍵!
說回本案例,法院認為A公司的調動具有經營必要性,原因包括單位已全面無紙化、編制與職務層級調整,原本內勤職務已無需求。
法院同時認定,調動後並沒有出現工資或勞動條件的縮水,因此不構成違法調職。
在這個前提下,員工以個人原因拒絕到職(未至新單位瞭解實際運作,僅憑想像就拒絕報到),不能直接當作有正當理由不服從命令。
案件的核心,不在於「公司可不可以調人」,而在於「調動有沒有合法基礎」。
因此,為了讓調動站得住腳,建議先把調動原因、部門變動、職務內容、薪資是否維持、是否有提供交通與支援措施,完整書面化,避免日後被認定為不當調動。
若員工拒絕報到,也應先以書面通知其到任、說明後果,並保留送達證據,避免直接以口頭方式處理而產生爭議。
真正能走到解雇這一步的前提,是公司先證明調動合法,再證明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工作義務。
切記以下實務三大地雷:
1.調動理由說不清楚,容易被認定為惡意調職。
2.薪資或條件變差,包含降薪降職、工作負擔大幅增加。
3.沒有給員工溝通機會,沒協商、沒緩衝,直接解雇容易被認定違法!
調動權是企業的,但不是無限的!
法律上,調動是管理權,但合法性決定你能不能解雇員工。
人性上,我們並非用手段逼迫員工,更重要的是讓每個人在對的位置,讓公司也站在為員工著想的地位,使雙方能夠甘願的全力付出,創造更多的價值才是真正的共好願景!
和治勞基顧問提醒各位企業主,在現代企業管理中,勞工調動五原則扮演著平衡雇主經營需求與員工權益的關鍵角色,這套原則不僅保障員工免受不當調動,也為企業提供合法的人力配置依據。
而我們就是讓企業主減少時間,創造更最大價值與保障的角色,減少勞資糾紛,創造美好職場環境,達到雙向共好,企業內部和諧,公司才能長治久安,共創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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