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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際判決看懂:員工拒絕調職,企業如何合法解雇!】企業因應組織調整、專案變動、部門縮編或工作內容轉換,常會出現調動員工的需要。那員工可以拒絕拒絕公司的調動與安排嗎?如果員工不聽從公司的調動,依指示到任、出勤,公司可以直接開除嗎?我相信這是...
01/06/2026

【從實際判決看懂:員工拒絕調職,企業如何合法解雇!】
企業因應組織調整、專案變動、部門縮編或工作內容轉換,常會出現調動員工的需要。
那員工可以拒絕拒絕公司的調動與安排嗎?
如果員工不聽從公司的調動,依指示到任、出勤,公司可以直接開除嗎?
我相信這是許多企業主當想知道的答案。
這邊先講一個核心原則:
公司不是不能解雇拒絕調動的員工,但前提是「調動必須合法」。
相對的,如果公司不黯法令,未合法調動員工職務,那員工就有拒絕調動的權力。
就讓我們從下列這個典型案例來看懂:
公司怎麼合法調動員工,以及如何依法解雇不配合調動的員工吧!
任職A公司多年的程姓員工,在A公司長期負責圖面及專案管理,於工程處擔任「員級」工務員。在2025年2月,公司告知程男,因所屬單位已全面實施無紙化作業,且職務編制均提升至「師級」,原本的基層內勤職務已無需求。
A公司曾詢問程男是否有意願接手師級的專案管理工作,但他擔心「員級薪水要做師級事」而拒絕。公司隨後於同年4月發出調令,將他轉調至「B公司專案組」擔任助理工程師。程男主張新工作需要輪班、高空作業,且他患有懼高症,根本無法勝任,調解失靈後仍堅持回到原辦公地點打卡,拒絕到B公司工地報到。
後遭公司以連續曠工3日為由開除。程男提告要求復職並補發薪資,但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公司的職務調動符合經營必要性且勞動條件未縮水,判決駁回程男之訴,確認這份「解雇令」合法有效!
什麼是合法調動?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並須符合五項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2.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能力所能勝任
4.調動地點過遠時應給予必要協助
5.需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
只要雇主的調動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所定的調動五原則,且員工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報到,實務上就可能構成曠職,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換句話說,合法調動不是「公司想調就調」,而是要能符合前述的五項原則,說明商業理由、工作內容合理、條件不能明顯變差,並且不能把調動當成逼退的手段。
要先合法調動,才能來談依法解雇!
員工拒絕調動,會發生什麼事?
很多員工誤以為「我不同意調職,就可以繼續做原工作」。
但法律其實並不是這樣運作的!
如果調動命令本身合法,員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任,實務上常會被認定為曠職。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即期解雇,沒有資遣費)。
因此,員工不能只用「我不想去」、「我原本不是做這個」或單純情緒性理由,就拒絕合法調動,然後直接不出勤或留在原崗位,應該要出動提出合理依據跟公司協商才能保障自己的工作權。
若公司已完成合法程序,員工仍堅持不到新職位報到、未提供工作,反而會讓自己落入因曠職而遭到解雇的風險。
公司實務上要注意的關鍵!
說回本案例,法院認為A公司的調動具有經營必要性,原因包括單位已全面無紙化、編制與職務層級調整,原本內勤職務已無需求。
法院同時認定,調動後並沒有出現工資或勞動條件的縮水,因此不構成違法調職。
在這個前提下,員工以個人原因拒絕到職(未至新單位瞭解實際運作,僅憑想像就拒絕報到),不能直接當作有正當理由不服從命令。
案件的核心,不在於「公司可不可以調人」,而在於「調動有沒有合法基礎」。
因此,為了讓調動站得住腳,建議先把調動原因、部門變動、職務內容、薪資是否維持、是否有提供交通與支援措施,完整書面化,避免日後被認定為不當調動。
若員工拒絕報到,也應先以書面通知其到任、說明後果,並保留送達證據,避免直接以口頭方式處理而產生爭議。
真正能走到解雇這一步的前提,是公司先證明調動合法,再證明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工作義務。
切記以下實務三大地雷:
1.調動理由說不清楚,容易被認定為惡意調職。
2.薪資或條件變差,包含降薪降職、工作負擔大幅增加。
3.沒有給員工溝通機會,沒協商、沒緩衝,直接解雇容易被認定違法!
調動權是企業的,但不是無限的!
法律上,調動是管理權,但合法性決定你能不能解雇員工。
人性上,我們並非用手段逼迫員工,更重要的是讓每個人在對的位置,讓公司也站在為員工著想的地位,使雙方能夠甘願的全力付出,創造更多的價值才是真正的共好願景!
和治勞基顧問提醒各位企業主,在現代企業管理中,勞工調動五原則扮演著平衡雇主經營需求與員工權益的關鍵角色,這套原則不僅保障員工免受不當調動,也為企業提供合法的人力配置依據。
而我們就是讓企業主減少時間,創造更最大價值與保障的角色,減少勞資糾紛,創造美好職場環境,達到雙向共好,企業內部和諧,公司才能長治久安,共創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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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不發年終獎金嗎? 】關於年終獎金發與不發、該發多少以及怎麼發?相信是很多企業主與勞工朋友們的一大疑問,就讓和治勞基顧問透過本文,帶大家來了解如何處理這個問題。近來許多公司因戰爭與美國關稅問題,導致年終結算虧損,所以決定不發給年終...
25/05/2026

【 公司可以不發年終獎金嗎? 】
關於年終獎金發與不發、該發多少以及怎麼發?相信是很多企業主與勞工朋友們的一大疑問,就讓和治勞基顧問透過本文,帶大家來了解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近來許多公司因戰爭與美國關稅問題,導致年終結算虧損,所以決定不發給年終獎金,這種情況下,公司沒發年終獎金,是否已違反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是在第29條,這條規定只說明「企業如果年終結算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
勞基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就條文內容來看,年終獎金並未定義在勞基法第二條的工資法律規定範圍內。
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利來源,最主要還是要視各公司的工作規則或與員工約定的勞動契約內容而定。
如公司發放性質是受公司當年度盈餘獲利狀況,分配給員工,較屬勞基法第29條規定內容,為浮動報酬,其「獎勵」性質較濃。
針對工資定義,是依是否為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則屬工資;反之,則否。
但是如果雇主在徵才時有說保證年薪14個月,或在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有寫保障底薪14個月,而這14個月包含2個月的年終獎金,那就不能不發,而且還要計入勞健保、勞退6%的平均薪資去調整投保級距,不然也是會有高薪低報的觸法風險。
和治勞基顧問提醒各位企業主,勞工的工資、獎金或福利等,需經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雇主如要將勞動契約內的年終獎金改為年終獎勵金,應該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不可以單方面變更,不然恐觸犯一連串的勞動法令(視實際變更情況而定)。
至少勞工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這項,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這樣可真是賠了錢財又折兵,人才錢財兩頭空,可說是得不償失啊!
所以,聰明的企業主,一定要計算好人事成本,並請專業顧問協助設計完善的工作規則與勞動契約,讓企業留住人才與錢財,共創勞資雙贏,事業才能穩定又蓬勃的發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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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時代崛起的創業秘辛】📌 從合法兼差到AI自動化創業的完整攻略🚀 想兼差、接案、副業,甚至自己創業?AI 時代機會很多,但風險也很多。你是否也曾想過:❓ 上班族到底能不能兼差?❓ 接案如果沒簽合約,會有什麼法律風險?❓ 想創業,但完全...
19/05/2026

🔥【AI時代崛起的創業秘辛】
📌 從合法兼差到AI自動化創業的完整攻略
🚀 想兼差、接案、副業,甚至自己創業?
AI 時代機會很多,但風險也很多。
你是否也曾想過:
❓ 上班族到底能不能兼差?
❓ 接案如果沒簽合約,會有什麼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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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於政府產業人才投資課程、企業內訓與各大單位教授 AI 工具應用、數位行銷、自動化流程與個人品牌經營。
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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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公司如何低成本開始
🤖 如何打造第二收入與創業模式

👨‍⚖️ 曹原彰|和治勞資顧問 勞資顧問
專精勞資法規、契約風險管理與企業顧問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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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兼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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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未依規定建立好勞動條件與規範,小心損失上百萬!】高雄一名李姓男子(23歲)在麥當勞高雄一心店擔任假日工讀生,2021年5月29日上午,李男在搬了40分鐘、重達1.1噸的薯條和薯餅到冷凍庫後,突然腦出血送醫,住院4個多月後死亡,李男父...
17/05/2026

【餐飲業未依規定建立好勞動條件與規範,小心損失上百萬!】
高雄一名李姓男子(23歲)在麥當勞高雄一心店擔任假日工讀生,2021年5月29日上午,李男在搬了40分鐘、重達1.1噸的薯條和薯餅到冷凍庫後,突然腦出血送醫,住院4個多月後死亡,李男父母提告求償1000多萬。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委託高醫進行鑑定,發現李男進出冷凍庫,冷熱交替,暴露於溫差處次數共48次,但卻未依規定穿著禦寒衣物,導致其腦幹出血,引發敗血症身亡。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麥當勞未盡監督職責,為死亡主因,認定麥當勞有七成過失,判決麥當勞需賠償李男父母472萬餘元。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規定,餐飲業雖然並非營造、缺氧、電銲、高空工作車等危險性行業,但對於新進員工仍要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需包含以下七個項目,時數至少3小時
(一)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二)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四)標準作業程序
(五)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六)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七)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和治勞基顧問提醒各位企業主,讓新進員工確實了解自身工作職業安全衛生之觀念及知識,例如延長工時的申請限制、職場久站應有適當坐具可休息等等狀況,均有助於減少職業災害或職業疾病發生的機率,也降低企業因職業災害發生時所承受的風險,才能達到永續經營、勞資和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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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安事故發生時,發包商與承包商皆無法免除雇主責任!】在許多工程與營造相關行業中,常會有一個錯誤的觀念,就是以為把工程分項發包出去,就可以免除相關之雇主責任,在出事的時候都會覺得:「這是下包的工人出事,應該不關我們的事吧?」但現實往往不是我...
12/05/2026

【工安事故發生時,發包商與承包商皆無法免除雇主責任!】
在許多工程與營造相關行業中,常會有一個錯誤的觀念,就是以為把工程分項發包出去,就可以免除相關之雇主責任,在出事的時候都會覺得:「這是下包的工人出事,應該不關我們的事吧?」
但現實往往不是我們所想的這麼簡單,而是在事發當下,所有人都會被叫去做筆錄,甚至一起上法院!
台南就曾發生一個真實案例:工程行老闆A男承攬民宅裝修工程,另名B男再向A男承包部分工程,並僱用C男到場施工。
C男於進行外牆水泥沙漿粉刷時,不慎從踏板墜落到地面,致使C男頭部重創、受有外傷蛛網膜下出血併枕骨骨折,被送醫後仍因傷勢過重身亡。
法院認定A男與B男兩位雇主未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提供蘇男安全帽、佩掛防墜安全帶、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措施,判兩人各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所以,在工程承攬體系中,「雇主責任」不是只屬於直接雇用的人,而是整條鏈都可能有責任!
法律重要關鍵,不是你沒直接雇用就沒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62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這段條文開宗明義就說明,你們就是要負連帶責任!即使發生事情的勞工不是業主直接僱用的,只要是原事業單位或承攬鏈中的一環,仍需負連帶補償責任。
這代表不是誰出錯誰負責,而是「大家一起負責」。且勞工保護是「強制責任」,不能用契約排除。
工程業很常見的結構,便是總包後又有一包二包,有些企業主誤認為轉包越多,事情變少的同時,責任越分散。殊不知實務上是剛好相反…
轉包越多,風險越難控制,總包責任越重。
畢竟即使施工是下包做的,但現場控制權、安全規範等等都會是主要承攬人負責。
而且職災補償之責任,也不以有無過失來認定!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1.醫療補償:雇主應負擔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必需之醫療費用」。
2.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依「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註:醫療期間屆滿兩年仍未痊癒,且失能程度不符第三款失能規定者,雇主可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責任。
3.失能補償:治療終止後,經醫院診斷遺存障害者,雇主應依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與失能補償。
4.死亡與喪葬補償 :
喪葬費:5 個月平均工資。
死亡補償: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
依據上述條文可以得知,不論雇主有無過失,只要勞工因工作而發生災害,雇主就必須提供醫療、工資、失能或死亡補償,以保障勞工基本生活,這也就是代表職災補償屬於「無過失責任」。
那職災發生時都不管雇主有無過失嗎?也不完全!
若職災發生原因屬於雇主未盡保護義務(有過失),例如:工地沒有安全措施、未提供防護設備等,就可能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或《民法》第184條負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過造成職業災害發生的原因有上述過失的話,那雇主除了要負擔勞基法之「職災補償」義務之外,還要負擔勞工的「損害賠償」責任喔。
這兩個責任與義務在法律上其實是完全獨立的兩件事,但很多企業主會混在一起,以為不管有無過失,只要負擔一筆費用就好!
和治勞基顧問教大家,三個避免巨額賠款的關鍵!
1.建立「完善且統一的工安管理系統」
不是各包各做,彼此不確定是否有漏洞或標準。而是建立同一套規範與教育,包含:風險評估、必要防護具、危險區域說明、完整的職安教育訓練等等。
2.足額保險
為所有勞工投保勞保,並足額申報投保薪資,甚至可以另外加保商業團體意外險或雇主責任險,避免萬一發生時,需面臨巨額的賠償而難以處理。
3.完整職災應變計畫與管理紀錄
建立明確的職災處理流程,確保事故發生時能迅速有效應對,也不致損生繼續擴大。同時在教育訓練、工地巡檢、改善通知等都留下紀錄,留下管理證據。
最後提醒各位企業主,工地意外難以預料,但我們對於員工的職災責任是明確且難以避免的。一旦面臨意外發生,除了勞工的健康與家庭,企業也將面臨法律糾紛與財務風險。
和治勞基顧問的存在,便是幫助您理解雇主應盡的賠償責任,並提供實用的預防與應對策略,讓您在保障勞工權益的同時,也能有效管理企業風險,達到雙向共好,企業內部和諧,公司才能長治久安,共創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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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顧問教你建立預防職場霸凌計畫,避免罰款與損失!】立法院會在114年12月2日三讀修正通過職安法部分條文,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明定職場霸凌定義、防治措施,以及雇主接獲申訴後應採取的措施,新職安法預計於今(115)年7月上路,詳細...
07/05/2026

【勞資顧問教你建立預防職場霸凌計畫,避免罰款與損失!】
立法院會在114年12月2日三讀修正通過職安法部分條文,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明定職場霸凌定義、防治措施,以及雇主接獲申訴後應採取的措施,新職安法預計於今(115)年7月上路,詳細修法內容以及注意事項,可以參考我們去年12月撰寫的文章:「勞資顧問教你防治職場霸凌,避免百萬罰款! 」
我們今天再為各位企業主複習解說,原定於職業衛生安全法以及延伸出來的實行細則中,雇主應負的預防與治理責任吧!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預防措施,建構不法侵害行為規範,亦即俗稱之職場霸凌防治責任。
特別提醒各位企業主,職場不法侵害的加害人並不只限於同一職場共同工作的特定人士,連業務上會接觸到的廠商以及客戶等不特定人士,都可能成為職場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喔!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依據上述法令,制訂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開宗明義即強調關注勞工「社會環境因子引起之心理危害」,亦即勞工於職場上遭受主管或同事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優勢予以不當之對待,或遭受顧客、服務對象、其他相關人士之肢體攻擊、言語侮辱、恐嚇、威脅等霸凌或暴力事件,致發生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甚而危及性命等,此等不當行為,對於受害之勞工不僅涉及安全健康、人權問題,也涉及組織效率問題,進而影響國家整體經濟發展,而為主管機關關注規範之行為,並為雇主防治之責任範圍。
依現行已通過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規範內容,若主管或雇主放任同事對特定員工進行上述「冷暴力」、「刻意孤立」、「排擠」、「打壓」等行為時,很可能構成職場不法侵害(職場霸凌),此時公司應該提供保護並介入調查,防止員工被持續實施冷暴力之職場霸凌,提出申訴之勞工,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4項保護,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第4項授權訂定的《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已明確規範雇主的防治責任 ,若雇主未對員工盡保護責任,員工可向主管機關進一步檢舉申訴,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且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2,也就是450萬元。
員工若因此身心受創,亦可向實施職場霸凌行為之主管、同事及未盡保護責任之雇主公司求償,這雙重風險與損失,企業不得不提早預防。
為協助各位企業主做好職場不法侵害之預防,我們特別整理了以下流程圖供大家參照,讓我們可以依此流程制定好職場不法侵害之相關規範以及處理措施,打造一個更友善安全的職場,讓勞工可以放心工作,雇主也能安心經營事業,共創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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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休8天真的合法嗎?未依法設計與約定工資,小心遭罰百萬!】月休 8 天是餐飲、美業、零售業等服務業最常見的休假排班方式。不少企業主在徵才時,心裡想的是…✅公司成本可控✅看起來不血汗✅求職者可接受✅人力銀行最常見的寫法殊不知你已經很高機率...
04/05/2026

【 月休8天真的合法嗎?未依法設計與約定工資,小心遭罰百萬!】
月休 8 天是餐飲、美業、零售業等服務業最常見的休假排班方式。
不少企業主在徵才時,心裡想的是…
✅公司成本可控
✅看起來不血汗
✅求職者可接受
✅人力銀行最常見的寫法
殊不知你已經很高機率在面臨高額罰緩的違法風險了!
這篇文章,讓和治勞基顧問來帶你看懂
❓為什麼「月休 8 天」這句話本身就是高風險字眼?
❓企業究竟錯在哪裡,法院與法律怎麼看?
❓真的想用「月休 8 天」招募員工,怎樣做才不會踩到鉅額罰款地雷
首先,勞工休假看週不是看月!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
一天是原則上絕對不能出勤的例假,一天是可加班的休息日
也就是 #一例一休
這樣就很好理解了,接下來就是數學問題:
一年有 52 個週(52 × 7 = 364 天),再加 1 天
每週至少應有 2 天休假 → 一年最少 104 天
再加上國定假日,目前共約 16 天
所以,一般完整工時的勞工一年至少應休 120 天休假⚠️
120 天 ÷ 12 個月 = 10 天/月。
看來找到問題了!
如果企業說「月休 8 天」,那一年僅提供 96 天休假(8 × 12 = 96),就比法律最低要求少了整整 24 天的休假!
那至於怎麼樣設計薪資,避免被罰百萬鉅款❓
怎麼樣面試,不會違反《就業服務法》❓
完整解析與合法關鍵幫你整理在我們的官網了,請務必詳閱❗❗
法令越來越複雜,企業主要注意的實在太多🤔
和治勞基顧問正是協助企業把每一項制度、每一個管理決策,都放在法律架構中盤整,降低爭議、提升效率!
讓你的公司也能在市場上建立值得信賴的形象,吸引更好的人才與合作夥伴,真正達成企業與員工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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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元旦假期即將到來,算錯加班費小心遭罰百萬!】每年的一月一日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是勞基法規定的國定假日,而2026 年的1月1日元旦適逢週四,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雇主需給予月薪制工作者一日的休假日。雇主或勞工如果有要調移該...
28/12/2025

【2026元旦假期即將到來,算錯加班費小心遭罰百萬!】
每年的一月一日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是勞基法規定的國定假日,而2026 年的1月1日元旦適逢週四,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雇主需給予月薪制工作者一日的休假日。
雇主或勞工如果有要調移該休假日至一月二日週五,形成三天連假的話,公司員工人數在四人以上者,需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實施;若公司人數在三人以下者,也要經勞資協商後,才可挪移休假日喔!
而且要明確約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日,並於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休假日等性質,避免造成勞工誤解而產生爭議。
那如果公司有需要員工在這三天出勤上班,那這三天的工資要怎麼計算呢?
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的正常工時工作者,可以參考以下計算方法(注意:如採彈性工時以及變形工時,則不適用此計算方式):
先假設月薪制員工的薪水為 36000 元,依勞基法推算平日時薪為 150 元(36000/30/8),連假期間出勤 8 小時的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月1日(週四)出勤比照國定假日計算
依照國定假日方式給薪,出勤 8 小時內應給予雙倍薪水,即除了原有的一日薪資外,額外給付:平日時薪 x 8 小時的加班費,8 小時以上則按比例領加班費。
所以如果當天仍需出勤,工作 8 小時內,除了原本已有的薪資外,必須多給 150 元 × 8 小時= 1200 元。
二.1月3日(週六)為休息日,當天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假如休息日要上班,出勤將獲得以下工資:150 元 × 2 小時 × 4/3 + 150 元 × 6 小時 × 5/3=1900 元
三.1月4日(週日)為約定的例假日,除非是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不可要求勞工出勤,如果雇主徵得勞工的同意在例假日上班,雇主除了須多給一天工資外,還要多補一天假。
亦即如果雇主徵得勞工的同意,使其於1月4日上班,無論工作多久,出勤 8 小時內均須多給 150 元 × 8 小時= 1200 元,還要另外找一天讓員工補休假喔。
另外,工作性質為時薪制的勞工則要注意,國定假日的薪資是以當天實際出勤時數,直接給予兩倍工資的。
例如時薪200元,當日出勤8小時,可獲得:200元×8小時×2倍=3200 元。
若雇主不希望如上述方式給付時薪制人員兩倍工資,那就必須事先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此外,由於時薪制無法採用「變形工時」制度,所以仍應依照《勞基法》第 36 條「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的原則安排休息日,當工作日達到第 6 天的時候,雇主應另外計算休息日的加班費。
和治勞基顧問提醒各位企業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為國定假日,若勞工同意休假日出勤,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檢舉。
若主管機關查核該事業單位未依法給假或加發工資,則會對該事業主依法裁罰;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將事業單位名稱以及負責人姓名,公佈於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上,令事業單位背負血汗企業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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