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6/2023
當律師後,常常碰到奇妙的事。
前幾天一位當事人到所委任,與當事人相視覺得眼熟,詢問之下,才知是數年前當事人因家事案件由我承辦判決,數年後對造再次起訴。為了慎重起見,翻出律師倫理規範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本件與前案不是同一案件,但有無實質關連,我不敢肯定,為免爭議,只好忍痛拒絕。
當初轉任律師時,只注意律師法第28條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所以天真以為特定時間內不受任辦理台南高分院或嘉義地院案件即可,卻沒想到會受曾經判決當事人委任,雖然無法受委任,還是與當事人閒聊當時承辦的情形,雖已過六七年,但對於當初承辦的情形依稀記憶。當事人還細數我開庭態度及開庭時說甚麼話,仿佛久別重逢,相談許久,才互相道別(心痛)。
然後又想起轉任律師前承辦另一件案件,是醫療事件,原告是醫療糾紛死者家屬,最終和解收場,正值端午節,原告送了4顆肉粽,價值應該不超過150元,依規定向政風室報備,政風室說有三個方法:1.退回;2.銷毀;3.寫書面報備後收下;不忍拒絕當事人好意,決定採取第3方法,沒想到寫完報備書面後,政風室又說最好退還,不建議收下,因當事人不想再到法院取回,最終以銷毀了結。
身為司法人員,本當謹慎從事,在司法官訓練所時常被告誡要耐得住寂寞,所以我無法評斷政風室的處理方式是否不盡人情,但從這兩件事件,讓我深刻體會法官律師,同為法律人員,與當事人的互動卻大相逕庭。
後記:本來以為擔任律師最擔心獨守事務所,不見客戶來,後來覺得更該擔心的是,千呼萬喚客戶來,百般無奈轉出去。
相片說明:合歡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