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梁律師

王炳梁律師 秉良心.用良法。
Serving in all conscience . Practicing law in all integrity .
三十多年法官,高院庭長轉任律師。

秉良心.用良法。Serving in all conscience .Practicing law in all integr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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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43號3樓;近三民書局

09/06/2026

李光輝案留下民事案件,法院要如何報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簡字第 162 號民事判決:被告李光輝應給付原告王炳梁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李光輝不服上訴於士林法院民事普通合議庭,簡上字尚未開庭,李光輝驟然別世。其家屬依照民法第1174條全部拋棄繼承。成為無人繼承並無人承受訴訟,總不能命國有財產局承受訴訟。案件久懸,也是問題。

為此,本人王炳梁具狀聲請『撤回起訴』,由於簡易庭已經有過言詞辯論,原告具狀撤回起訴,對造也無人承受訴訟,不能表示同意撤回,案件如何報結?
此時可依照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56點,簽請報明院長同意准報『他結』。

附錄: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五十六、民事訴訟事件,因分案錯誤、改變訴訟程序或其他原因,不能依第四十五點至第五十四點之規定報結者,經報明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准報「他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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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猷種竹!子猷就是東晉大書法家王羲之第五子~王徽之,字子猷。曾經當官,然生性不喜逢迎,不願為例行性公事羈絆,喜徜徉於山水之間,後索性辭官,退居山陰。子猷以愛竹聞名,曾暫寄友人空宅住,還令隨從在堂下種竹。或有人問起:「暫住何煩爾?」子猷歌詠良...
08/06/2026

子猷種竹!

子猷就是東晉大書法家王羲之第五子~王徽之,字子猷。曾經當官,然生性不喜逢迎,不願為例行性公事羈絆,喜徜徉於山水之間,後索性辭官,退居山陰。

子猷以愛竹聞名,曾暫寄友人空宅住,還令隨從在堂下種竹。

或有人問起:「暫住何煩爾?」子猷歌詠良久,直指竹曰:「何可一日無此君?」

子猷愛竹成痴,連暫住朋友的空宅,也要吩咐左右種竹,有竹相伴才寬心過活。因此,「此君」也就成為竹子的別稱。

08/06/2026

全部報導失真!

李先生生前在法院開庭大意是講:我王炳梁律師,就是前法官、庭長,會利用這些仍然在位的法官,他們的把柄在王炳梁的手上。然後王炳梁去控制、操縱跟主導,影響與光輝公司、還有李光輝醫師的各項官司,比如說換公訴檢察官、換法官。意旨王炳梁利用權勢,影響案件審判。

所有記者卻均錯誤報導,變成:李先生曾多次在法院開庭時,指稱、影射前高院庭長王炳梁涉入翁茂鍾案。

茂叔賞蓮!提到茂伯,眾人皆會想到電影海角七號中彈著小月琴,打著小鈴鼓的古錐長者。茂叔則是文章留傳千古,經歷宋神宗熙寧變法後,在熙寧六年過世,留下一篇千古傳誦的愛蓮說,文章最後還問:同予者何人?
08/06/2026

茂叔賞蓮!

提到茂伯,眾人皆會想到電影海角七號中彈著小月琴,打著小鈴鼓的古錐長者。

茂叔則是文章留傳千古,經歷宋神宗熙寧變法後,在熙寧六年過世,留下一篇千古傳誦的愛蓮說,文章最後還問:同予者何人?

07/06/2026

有時刑事法官開庭冗長是自找的,我曾經在午當派受酷刑一年,午當掌門人總是法官自己跟被告、跟律師、跟告訴人辯論。

日前也碰到一個自命不凡的受命法官滔滔不絕,不給被告答話,跟午當掌門人幾乎一樣,令人非常不舒服。

如果認為被告回答不妥、不合常理,為何不請檢察官表示意見?法官不是要中立聽訟嗎?

07/06/2026

孔項問答!

孔子有一次與弟子們東遊。待車馬行至齊地紀障城的時候,大道邊上有幾個戲耍的玩童,有一童子立於路中不動。子路見狀,停車呵斥道:“小孩子怎麼不讓車呢?碰到你怎麼辦?”

童子說:“城池在此,車馬安能通過?”孔子探身道:“城在何處?”童子說:“築于足下。”孔子下車觀看,果見小兒立於石子、瓦片擺成的“城”中。童子問:“是城讓車馬,還是車馬讓城?”孔子笑道:“好伶俐的童子!請問你叫什麼名字,多大年齡?”

小兒答道:“我叫項橐,年方七歲。請教您是哪一位?”孔子答道:“我是魯國孔丘”。

項橐驚道:“您就是鼎鼎大名的孔夫子!那麼我請教您三個問題,答的出來我就讓城讓路,答不出來就請繞城而過”。

孔子覺得項橐小孩很有意思,於是笑道:“一言為定”!

項橐說:“天地人為三才,夫子可知天有多少星辰、地多少五穀、人有多少根眉毛?”

孔子搖頭說:“我還真的不知道”。項橐得意道:“我來告訴你,天有一夜星辰,地有一茬五穀,人有黑白兩根眉毛。”

項橐再問:“請教什麼水沒有魚?什麼火沒有煙?什麼樹沒有葉?什麼花沒有枝?”孔子答道:“江河湖海,水中都有魚;柴草燈燭,是火就有煙;沒有葉不成樹,沒有枝又哪有花呢?”項橐聽後晃著腦袋說:“不對,是井水沒魚,螢火沒煙,枯樹沒葉,雪花沒枝。”

項橐又問:“什麼山上無石?什麼車子無輪?什麼牛無犢?什麼馬無駒?什麼男人沒有妻子?什麼女人沒有丈夫?孔子逗他道:“啊呀,我還是不知道。”項橐又道:“土山無石,轎車無輪,泥牛無犢兒,木馬無駒兒,神仙無妻,仙女無夫”。

孔子心中實在是敬佩這個七歲的孩子,於是向項橐行禮,繞城而過。這就是後世傳說的“項橐三難孔夫子”的故事。

菩提樹三特點:葉不沾塵、鳥不築巢、蛛不結網。
07/06/2026

菩提樹三特點:葉不沾塵、鳥不築巢、蛛不結網。

人性不得已的寬恕判決~劣馬脫韁案!劣馬脫韁案是德國十九世紀末著名的刑事判例,為刑法上「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奠基始祖案例。案中馬車夫駕駛劣馬肇事,因當時環境下無法期待其不啟動馬車前行(為求生計),德國帝國法院判決馬車夫無罪,奠定了「無期待可能性...
07/06/2026

人性不得已的寬恕判決~劣馬脫韁案!

劣馬脫韁案是德國十九世紀末著名的刑事判例,為刑法上「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奠基始祖案例。
案中馬車夫駕駛劣馬肇事,因當時環境下無法期待其不啟動馬車前行(為求生計),德國帝國法院判決馬車夫無罪,奠定了「無期待可能性即無罪責」的法律原則,用於減免特殊情況下的罪責。

案例背景:19世紀末德國,一位馬車夫(受僱人)明知該匹馬性情頑劣、有將尾巴捲入韁繩導致脫韁肇事的惡習。雇主硬是要出門,否則解雇,馬車夫為維持生計,仍駕駛該馬車上路。

結果:該匹馬途中果真因該惡習失控,導致路上行人死傷。

法院判決:德國帝國法院判決馬車夫無罪,認為不能因馬車夫未盡到極致的注意義務就認定其有罪,因為在當時生計逼迫下,無法期待其不駕車。

06/06/2026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參照該條之立法理由提及法官於個案權衡時,允宜斟酌:⑴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⑵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⑶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⑷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⑸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⑹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⑺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各種情形,以為認定證據能力有無之標準。至於具體審酌標準可分三層次:首先,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取得之證據,且係惡意違反者,如禁止使用該項證據,足以預防偵查機關將來違法取得證據,原則上應即禁止使用該證據(即上揭⑴⑵⑸之因素);其次,如非惡意違反者,仍應審究違反法規範之保護目的,以及所欲保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權利性質,參酌國家機關追訴,或審判機關審判之公共利益,權衡究係被告之私益或追訴之公益保護應優先(即上揭⑶⑷⑺之因素)。最後再視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即上揭⑹之因素),作為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之判斷依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452號刑事判決

06/06/2026

法院之審判,固應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其範圍,即不告不理原則,並使被告知悉因何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而為防禦之準備。惟鑑於訴訟程序屬於動態之進程,真相往往隨訴訟活動而浮現,起訴範圍如認定過狹,將使被告受有二重應訴之風險,亦不利訴訟經濟,是以事實審法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所認定之被告犯罪事實,縱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並非全然一致,倘不影響其犯罪事實之同一性者,除檢察官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予以更正外,法院在不妨害同一性範圍,亦應依其調查所得之犯罪事實予以審理。此所謂犯罪事實之同一性,係指起訴事實中不含法律評價之基本社會事實而言,以人、事、時、地、物及因果關係等事實要素是否有不兩立之重合關係,再以其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一致作為判斷基準。倘若與犯罪成立具有重要關係之基本社會事實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相同,追訴目的亦無區別,僅其犯罪型態(如共犯、單獨犯或既、未遂)有所差異,仍不影響其犯罪事實之同一性,而為法院審理之範圍,惟因事實基礎或法律評價已有修正,法院自應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所定之告知程序,給予被告辯明機會,以利訴訟防禦,自不待言。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4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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