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6/2026
李光輝案留下民事案件,法院要如何報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簡字第 162 號民事判決:被告李光輝應給付原告王炳梁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李光輝不服上訴於士林法院民事普通合議庭,簡上字尚未開庭,李光輝驟然別世。其家屬依照民法第1174條全部拋棄繼承。成為無人繼承並無人承受訴訟,總不能命國有財產局承受訴訟。案件久懸,也是問題。
為此,本人王炳梁具狀聲請『撤回起訴』,由於簡易庭已經有過言詞辯論,原告具狀撤回起訴,對造也無人承受訴訟,不能表示同意撤回,案件如何報結?
此時可依照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56點,簽請報明院長同意准報『他結』。
附錄: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五十六、民事訴訟事件,因分案錯誤、改變訴訟程序或其他原因,不能依第四十五點至第五十四點之規定報結者,經報明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准報「他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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