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8/2022
写遗嘱的重要性就不讲了,老生常谈
重要的是写好遗嘱,不然让后人对簿公堂
这对父母百年后留下了遗嘱,指定二儿子为执行人(executor),大儿子则是备选执行人(substituted executor)。
二儿子虽然拿了probate,不过在父母去世后没几年也跟着走了,死的时候还没完成作为执行人分配父母财产的工作。
二儿子本身也有遗嘱,执行人是她老婆(就是案中的答辩人/respondent,看名字应该是来自PRC中国大陆)。
继承法上有个词叫做Chain of representation,如果A指定B执行遗嘱,B指定C执行遗嘱,A和B死后,C就可以继续执行A的遗嘱。
问题来了。现在根据chain of representation,执行人应该是二媳妇,但是大儿子却是父母遗嘱里明文指定的备选执行人。那么现在谁能接下去执行父母的遗嘱呢?
幸亏这对父母有指定大儿子为备选执行人,法官把父母写遗嘱的用意给予更高的考量,大儿子上诉得直。要不然的话父母的遗产就落入了一个中国媳妇手上了。
要是父母在遗嘱中委任两位儿子共同执行遗嘱,其中一个儿子死后,另一个仍然可以继续执行遗嘱。这样的话这个大哥就不用告弟弟的老婆,这单官司或许就不用打了。
陈永盛律师,16.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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