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霸律师

恶霸律师 【恶霸律师】,一位虚构的小说人物,结合法律军事格斗和重机摩托的一位传奇性人物。我只是这位传奇人物的创作者。作为法律工作者,我非常政治不正确,不随波逐流,更不随便埋堆。

07/08/2026

在牢里待了五六年,最后认罪误杀,再用假释出来——这就是马来西亚刑事程序的完整终点。



阿陈的案子怎么结束的:

302 谋杀改成 307 误杀,刑期 10 年
实际服刑 8 年(一年折八个月)
他已经在里面五六年了

DPP 提议:认罪,改控罪
律师说:剩下两三年,申请假释出来



假释的程序:

做满刑期三分之一
NGO 出 NGO Recommendation
捐款给监狱福利组织(佛教会、教会、监狱 NGO)

满足条件,假释批准,出来了。



但自卫的辩护——始终没有机会提出。

自卫只能在审讯(Trial)期间提出
他没有经历过审讯,直接认罪
自卫这条路,就这样关上了。


. .



这就是系统的运作方式:
拖着、等着、磨着
最后“安心”认罪,出来了

最无辜的,是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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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2026

阿明死了,阿陈要坐牢——最后站着出来的,是那个“受害者”

她还有另一个男朋友
工厂财务由她管
两个男人都认识她,从小认识

阿明暗恋她多年
阿陈娶了她

她叫阿明来了
两个男人进了她的局
一个死了,一个坐牢

没有证据证明她有罪
但她成功把两个男人都除掉了

这不是网络爽文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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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2026

合理怀疑是什么意思?法律系老师讲不清楚,但案子里全是这个东西

大学里讲"Reasonable Doubt"
没有一个老师能真正解释清楚

但放进案子里就很具体:

通话记录说是突然来的——但手机显示是她叫来的
医药报告显示挣扎痕迹不足
两个人从小认识,关系不寻常
工厂财务是女方在管理

每一个疑点,单独看可能是误会
但加在一起——就成了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不是「我觉得她有问题」
是有足够的证据和逻辑
指向另一个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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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魔说得好。要做婊子但是又要挂着贞洁牌坊。为了钱又做网赌宣传。好人有限。
30/07/2026

江魔说得好。

要做婊子但是又要挂着贞洁牌坊。

为了钱又做网赌宣传。好人有限。

這是馬來西亞區塊鏈週到一個大活動,本來是要馬來西亞政府部門支持背書的,不過後來主辦當局搞了個事後派對,打明是要馬來西亞名情色網紅過來當嘉賓,結果沒有懸念的,政府部門馬上切割,主辦當局也道歉了。

江魔的魔道思維:

1)其實這些大會有預算,一些時候要請網美明星助陣,是很正常。而且借公司預算來讓網紅美女出現在自己的公司,好讓公司高層或老闆有趁公務之便來認識網紅、模特兒、明星、或者AV女優,都是無可厚非的。認識了之後,要有其他交易(液),我們也理解。

但是政府部門一定是保守的,請情色網紅來助陣?誰那麼有創意?

2)Puiyi雖說衣服脫了,要好像舒淇那樣一件一件穿回去的計劃,但是她沒有成功。因為舒淇的一件件穿回去,是她的演技很贊,她其他成就的光環蓋過她之前的脫衣。

Puiyi我還沒看到她有甚麼很強的能力,除了她吹牛的功夫。例如,因為私密照被勒索,所以進入情色行業來不被勒索的故事,有很多漏洞。那個做沙的行業被馬來西亞雨季的雨水冲掉了自己囤積的沙,也夠狗屁。(要改變自己的人設,不是講這種奇幻故事,而是要講出更多會Viral的感性故事。有興趣要學如何講故事改變人設,可以報名我8月份的《毒辣影響術》和《教主班》)

3)因為Puiyi很會吹牛,我絕對相信她能夠去主持這個Blockchain排隊,說不定就是自己去談回來的生意。

只不過她高估了自己拿過那些甚麼鳥創業獎,就能夠洗白自己的機白,沒有考慮到自己的身份不可以被馬來西亞政府認可。

3)Puiyi 要出現大會的派對也可以,不要高調宣傳。就算是Av女優也有權力關注Blockchain的發展。她只要不是大會邀請嘉賓的話,就很難被詬病了。

4)其實區塊鏈本身是要規避政府監管的去中心化,非常適合灰色、黃色和黑色行業的洗黑錢。換句話說,其實請一個在馬來西亞的情色網紅,是非常的適合,畢竟在一個拍AV 片都不合法的馬來西亞,竟然出現了一個爆紅賺大錢的女Only Fans內容創作者,根本就是規避監管的區塊鏈最佳代言人之一!

撇開了要政府部門背書的矛盾,如果沒有涉及政府,請Puiyi來做派對司儀或DJ打碟,我倒覺得非常適合。

28/07/2026

受害者说「突然间他就进来侵犯我」——但手机记录显示,是她叫他来的

R**e victim 的口供不能单独成立
法律要求必须有旁证

她的口供:
突然间阿明按门铃
我打开门
他说他喜欢我,然后侵犯我

但警察翻了通话记录——
那一天是她叫阿明过来的

两个人从小玩到大
一见面就侵犯?

然后警察注意到另一件事:
她的脸肿了
但医药报告显示,其他地方基本没有挣扎的痕迹

越查越不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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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2026

公司亏损三年、两周前才打过架——自卫就这样变成了谋杀嫁疑

警察查案查的不只是当天发生了什么

他们去查的:

阳明和阳明的财务对比
阳明薪水从 2000 降到 1000
同期阳明买了一辆 BMW,付了三成首期

员工证词:两周前,两个人当着员工面打起来了

动机找到了。
谋杀的方向,就这样成立了。

案子是 302 谋杀——不得保释
在 lock up 等调查,最多七天

这七天里,警察还在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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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2026

回家看到老婆被侵犯,用玻璃瓶把人打死——警察来了为什么还是把救人的那个带走?

自卫没有错
但对方死了——这就变成了 Homicide case。

警察的程序是这样的:

有人死亡,就以 Section 302(谋杀)展开调查
这是程序,不是判决

现场:指纹在玻璃瓶上,尸体在睡房,死者是认识的人

如果是陌生人侵犯,自卫的说法更清晰
但死者是认识的人——甚至是生意合伙人——

警察就要开始查:
两个人的背景关系
有没有其他动机
公司财务状况、员工证词

这才是麻烦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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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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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书本被装进证物箱:“我是书店员”背后的言论自由、国家安全与法律边界照片中的女生穿着一件印有“我是书店员”的黑色上衣,站在香港旺角一家书店门外。她的神情看起来相当平静,身旁却围着多名警务人员。现场没有武器,没有暴力冲突,也没有激烈拉扯;画面...
17/07/2026

当书本被装进证物箱:“我是书店员”背后的言论自由、国家安全与法律边界

照片中的女生穿着一件印有“我是书店员”的黑色上衣,站在香港旺角一家书店门外。她的神情看起来相当平静,身旁却围着多名警务人员。现场没有武器,没有暴力冲突,也没有激烈拉扯;画面中最显眼的,只有一名书店员、一间狭小的书店,以及即将被执法人员装箱带走的一批书。然而,在国家安全与煽动罪的法律框架下,书不再只是书,销售书籍也可能不再是一项普通的商业活动。一个人可能因为写了一本书、出版一本书、展示一本书,甚至只是替书店销售一本书,而成为刑事调查的对象。

根据香港政府于2026年7月15日公布的消息,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在旺角搜查两间店铺,拘捕两名男子及三名女子。警方指五人涉嫌在店内展示具有煽动意图的物品,以及出售具煽动内容的刊物,内容包括引起他人对香港特区政府、司法机构及执法部门的憎恨。警方在行动中检走一批被指涉及案件的书籍,而本案所援引的具体法律,是2024年生效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4条。

我们首先必须说明,被捕不等于有罪,警方的指控也不等于法院已经作出裁决。控方最终仍须证明被告的行为、意图以及相关出版物符合罪名所规定的每一个法律要件;被告也有权获得律师代表、提出抗辩及挑战控方证据。但是,对社会造成最大冲击的,往往不是几年后才写成的判词,而是眼前这一幕:警察进入书店,检查书架,把书逐本取下、点算、装箱、搬走,然后将书店人员带离现场。这样的画面会比任何法律条文传播得更快,也更容易在出版界、书店业者、作者及读者心中留下恐惧。

这幅照片真正提出的问题是:当一名书店员可能因为书架上摆放的内容而被捕,我们所说的言论自由,究竟还有多宽?一名负责日常营运的员工,应在什么情况下为作者的文字、出版社的决定及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承担刑事责任?国家是在防止真正的暴力及社会伤害,还是已经开始把令人不舒服的思想本身视为危险?

香港为什么制定国家安全法律?

讨论香港的情况,必须先分清楚两层不同但互相衔接的法律。第一层是2020年6月3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一般简称“香港国安法”。该法主要针对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以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

第二层则是香港根据《基本法》第23条制定、于2024年3月23日生效的本地《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这项条例处理的范围包括叛国、叛乱、煽惑叛变、具煽动意图的行为、国家秘密及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境外干预,以及与危害国家安全组织有关的活动。照片中书店人员被捕的案件,具体上是依据第二层法律中的煽动条文,而不是直接以2020年国安法中的分裂、颠覆、恐怖活动或勾结外国势力罪名采取行动。

按照香港政府公布的立法理由,国家安全法律的目的,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履行《基本法》第23条所规定的宪制责任,同时维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并保障居民的合法权利及利益。香港政府也强调,这套法律是要填补原有法律未能完整处理的国家安全风险,包括间谍活动、外国势力渗透、破坏活动、政治暴力及香港独立活动。

从政府的角度而言,一座国际金融城市如果没有处理间谍、恐怖活动、暴力颠覆、破坏重要设施及境外干预的法律,国家安全便可能出现真正的漏洞。2019年香港社会经历长期示威、街头暴力、公共设施受损、纵火及严重政治对立后,香港及中央政府更把恢复秩序、阻止暴力重演和防止外部势力介入,视为制定及强化国家安全法律的重要理由。

因此,我们不能假装国家安全完全是虚构概念,也不能主张任何社会都不需要国家安全法律。真正的恐怖活动、暴力颠覆、间谍活动、蓄意破坏交通及能源系统,确实可能危害普通人的生命、财产及社会运作。保护国家安全本身可以是一项正当的立法目的,国家也有责任在严重伤害发生以前采取预防措施,而不是等到炸弹爆炸、机密外泄或公共设施遭到破坏以后才行动。

香港国安法律本身也列明应当尊重及保障人权,并依法保护《基本法》和适用于香港的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及示威自由。它同时提到依法定罪、无罪推定、禁止重复审判及不具追溯力等法治原则。这表示,至少在法律文本所表达的结构上,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并不是被设计成只能选择其中一个。

但问题从来不只是法律有没有写上“保障人权”,而是这些保障在实际案件中如何被解释及执行。当“国家安全”的概念从暴力、间谍和恐怖活动,进一步延伸至书籍、标语、批评及历史叙述时,法律的范围就会直接碰触言论自由的核心。尤其当罪名使用“憎恨”“藐视”“离叛”及“煽动意图”等具有解释空间的概念时,人民是否能够合理预见什么言论已经越界,便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项法律具有正当目的,并不表示它所采取的每一种手段都自动正当。立法目的回答的是“国家为什么要管”;法治还必须继续追问“国家可以管到多宽”“为什么必须使用刑事法律”“有没有较少限制自由的方法”,以及“被捕者与真正需要防止的伤害之间,究竟有什么具体联系”。

国家安全法律的必要性,不能成为无限扩张的理由

国家安全法律最大的争议,通常并不是社会是否需要防范恐怖活动或间谍,而是“国家安全”的定义能否被无限延伸。假如暴力袭击、炸毁铁路及向外国情报机关出售军事机密属于国家安全问题,社会一般不会有太大争议;但如果一本批评政府的书、一幅讽刺执法机关的漫画,或者一篇质疑法院判决的文章,也被放入同一个安全框架,人民自然会担心国家安全已经从保护社会,转变成保护掌权者免受批评。

这也是为什么国家安全案件必须区分不同层次的行为。直接策划暴力,与发表激烈意见并不相同;向外国情报机关交付机密,与引用海外媒体报道并不相同;号召攻击某个族群,与批评政府处理族群政策的方式也不相同。如果法律忽略这些差别,只要言论令人不满或造成政治压力便被视为安全威胁,国家安全就会成为可以吞噬一切异议的概念。

国家有责任保护社会,但同样有责任证明限制确实有必要。执法机关应当说明言论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具体伤害、有关伤害发生的可能性、行为人与伤害之间的联系,以及为什么刑事调查、拘捕和扣押是必要手段。仅仅使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公共秩序”等宏大词语,而没有进一步证据,并不足以消除对权力滥用的疑问。

从国家安全走向“文字的安全化”

香港建立更广泛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以后,政治表达、出版、展示及传播行为面对的风险明显提高。过去可能被视为批评政府、讽刺制度、挑战权威或者表达政治不满的内容,如今可能被放进“国家安全”“煽动意图”或“引起憎恨”的框架内审视。国家安全不再只涉及间谍、武器、暴力组织或军事秘密,也可能延伸至文字、海报、口号、书籍及艺术作品。

因此,有人把这类现象形容为现代版“文字狱”。当然,历史上的文字狱与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并不完全相同。现代案件仍然有成文法律、调查程序、律师代表及司法审讯,所以“文字狱”比较准确的理解,是一种政治及社会层面的比喻,而不是严格的法律定义。这个比喻所指出的,是一种真实存在的恐惧:一个人不一定因为实施暴力而受到调查,也可能因为写了什么、印了什么、收藏什么、展示什么,甚至代替书店销售什么,而成为国家执法机器关注的对象。

一项限制言论的法律,即使最终只成功检控少数人,也可能对整个社会产生远远超过案件本身的寒蝉效应。出版社会在印刷前进行更严厉的自我审查,书店会在上架前主动筛走可能引起争议的书籍,作者会删除容易被误解的段落,编辑会避开可能带来调查风险的选题,读者也可能因为担心被记录、被盘问或被误会,而不敢购买、收藏或者公开讨论某些作品。

到了最后,真正限制言论的,未必只是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而是人们对被举报、被调查、被扣押和被起诉的恐惧。当法律边界过于宽泛,人们为了自保,不会只避开明显违法的言论,而是连合法但尖锐、激烈或者不受欢迎的言论也一并放弃。国家不一定需要逮捕每一个人;只要少数拘捕行动足以让大多数人保持沉默,寒蝉效应便已经形成。

马来西亚为什么保留煽动法?

把镜头转回马来西亚,我们不能简单地说:“香港有国家安全法,马来西亚有宪法保障,所以我们一定比香港自由。”《联邦宪法》第10(1)(a)条确实保障公民的言论及表达自由,但第10(2)(a)条同时允许国会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道德、藐视法庭、诽谤及煽动犯罪等理由,对这项自由施加法律限制。

《1948年煽动法令》原本是英国殖民时期制定的法律,最初目的包括控制被视为反殖民、反政府或可能引起社会动荡的言论。马来亚独立以后,该法令继续生效,后来也经过多次修改。现行法律所处理的范围,涉及对统治者、依法确立的制度,以及可能在不同种族、阶级或宗教群体之间制造恶意、敌意或仇恨的言论。

支持保留煽动法的人认为,马来西亚是一个由不同种族、宗教、语言及历史经验组成的国家,社会关系有时相当敏感。1969年5月13日种族冲突留下的集体记忆,也长期影响政府对族群言论及公共秩序的政策。按照这一立场,如果有人公开煽动攻击某个族群、鼓吹以非法方式推翻制度,或者蓄意制造宗教仇恨,国家不能等到街头发生流血冲突以后才行动。因此,一项能够在暴力发生以前介入的法律,被视为维持社会和平的预防工具。

这种立法需要并非完全没有道理。言论确实可以造成实际伤害,尤其当发言者拥有大量追随者、社会正处于紧张状态,而有关言论又具体指向某个族群或宗教群体时,一句煽动性号召可能迅速演变成骚乱、攻击或报复。如果法律完全无法处理这类言论,少数极端分子便可能利用言论自由摧毁他人的安全及自由。

在Public Prosecutor v Azmi Sharom一案中,联邦法院审理《煽动法令》的宪法效力。Azmi Sharom是一名法律学者,他因就雪兰莪政治危机发表意见而受到提控,并质疑这部独立前制定的法令是否能够在《联邦宪法》生效后继续限制言论自由。联邦法院裁定,《煽动法令》作为独立前法律受到宪法第162条保留,其相关条文也属于宪法第10(2)(a)条容许国会基于安全及公共秩序施加限制的范围,因此没有因为它源自殖民时期便自动失效。

这个判决说明,马来西亚宪法从来没有把言论自由设计成完全不受限制的权利,法院也承认国家在安全及公共秩序方面拥有一定的立法空间。但Azmi Sharom案并不表示每一次援引煽动法的调查或检控都必然合理。确认一部法律在宪法上可以存在,只是第一个问题;个别言论是否真正达到煽动程度、控方是否证明法律要件,以及执法是否具有选择性,仍须在具体案件中审查。

煽动法最大的风险,在于法律所使用的“恶意”“敌意”“不满”及“煽动倾向”等概念可以非常宽广。如果条文被用来处理真正鼓励族群暴力的言论,它具有明显的公共安全目的;但如果同一条文被用来处理历史分析、宪法讨论、学术意见或对统治制度的合法改革主张,它便可能从防止伤害的法律,变成压制政治讨论的工具。

因此,判断煽动法是否必要,不能只问“马来西亚是否需要社会稳定”,因为答案当然是需要。真正必须追问的是:有关言论是否真的可能造成法律试图防止的伤害?发言者是否具有相关意图?批评是否被错误地等同于煽动?刑事检控是否是最相称的处理方式?

出版法的必要性:管制真正危险的出版物,还是管制思想?

与实体书籍关系最直接的,是《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即Act 301。该法令的立法目的,是规管印刷机的使用,以及出版物的印刷、进口、生产、复制、出版及分发。支持这类法律的人认为,出版物可以被大量复制并长期流通,一本煽动暴力、传授恐怖袭击方法、宣传极端主义或制造族群仇恨的书,所造成的影响可能远比一场临时演说持久。因此,国家需要权力追查出版来源、禁止真正危险的刊物,并在必要时扣押有关物品。

法令要求在马来西亚印刷或出版的刊物列明印刷商及出版商的名称和地址,其中一个目的,是让出版责任具有可追查性。如果一本刊物煽动犯罪、冒用身份、传播极端主义或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执法机关至少能够追查负责印刷及出版的人,而不是面对完全匿名及无法追查的传播网络。

第7条则赋予内政部长权力,在认为某项出版物对公共秩序、道德、安全、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时,通过宪报命令禁止有关出版物。这项权力的政策理由,是让政府可以在危险出版物广泛传播以前采取行动,而不必等到每一本书都造成具体犯罪以后才处理。

然而,“公共秩序”“道德”“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都是范围很广的概念。它们可以包括真正严重的危害,也可能因为解释过度宽泛而把政治异议、宗教改革思想、少数群体观点及令人不舒服的学术讨论纳入禁止范围。因此,出版法的必要性不能只从部长拥有权力这一点判断,还必须审查权力是否建立在客观材料上。

在这个案子Dato’ Seri Syed Hamid Syed Jaafar Albar v SIS Forum (Malaysia)一案中,内政部长以损害公共秩序为理由,禁止Sisters in Islam出版的《Muslim Women and the Challenges of Islamic Extremism》。可是,该书在禁令发出以前已经流通约两年,当局无法提出足够客观证据,证明其内容在这段时间内实际威胁公共秩序。法院最终维持撤销禁令的裁决,认为部长的结论缺乏足够事实基础。

SIS Forum案非常重要,因为它说明法院并没有否定国家禁止危险出版物的权力,但国家不能只要说出“公共秩序”四个字,便自动获得法律上的胜利。如果一本书已经公开流通多年,没有引起暴力、骚乱或具体社会伤害,这项事实就可能削弱政府声称它会破坏公共秩序的理由。

换言之,出版法可以是必要的,但禁书决定必须建立在材料及证据上。政府应当说明有关出版物究竟会造成什么伤害、伤害发生的可能性有多高,以及为什么必须采取全面禁止,而不是年龄限制、内容警告、限制特定章节或通过公开反驳处理。国家所选择的手段越严厉,所需要提出的理由也应当越充分。

还有Borders与Nik Raina案:不能先突击书店,再用后来的禁令补救

2012年5月23日,联邦直辖区宗教局JAWI突击搜查位于吉隆坡The Gardens购物中心的Borders书店。执法人员扣押了Irshad Manji所著的《Allah, Liberty and Love》及其马来文译本。书店职员受到盘问,时任书店经理Nik Raina Nik Abdul Aziz随后被逮捕,并被控传播违反伊斯兰教义的刊物。

这一案件与香港照片中的情景极为相似:执法人员进入书店,书籍遭到扣押,而站在执法机关面前的,是一名负责书店日常营运的女性经理。她不是作者,不是翻译者,也不是制定出版政策的人,却因为书店销售有关书籍而被推到了刑事程序的最前线。

问题在于,JAWI突击搜查书店及扣押书籍时,有关书籍当时尚未受到一项已经生效并可适用的禁令约束,相关禁止措施是在突击行动之后才出现。执法机关不能把后来出现的禁令,倒过来套用在较早发生的销售及持有行为上。高等法院最终裁定有关突击、扣押及针对Nik Raina采取的行动违法且不合理,上诉庭其后维持有关裁决。

案件所体现的原则非常重要:如果一个人在作出某项行为时,当时没有一项已经生效的法律禁令,国家便不能在事后补上禁令,再把昨天原本不受禁止的行为变成犯罪。刑事法律必须具备明确性及可预见性,否则人民无法预先安排自己的行为,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会从普通书店员工变成刑事被告。

Borders案告诉我们,国家拥有监管出版物的权力,并不代表执法机关可以先扣书、先逮捕,再寻找或补充法律基础。国家越是以宗教、公共秩序或安全为理由采取行动,就越必须严格遵守合法性、时间点及程序公正。

ZI Publications案:有权扣书,也不代表可以随意控人

ZI Publications案涉及同一本书的马来文译本,但案件结果与Borders案并不完全相同。在雪兰莪宗教局JAIS搜查ZI Publications时,有关禁止命令已经生效,执法机关也取得了搜查令。行动中,一批书籍遭到扣押,公司董事Mohd Ezra Mohd Zaid被逮捕,并面对后续法律程序。

上诉庭认为,在已有有效禁令及搜查令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不只可以进入有关地点寻找证据,也可以扣押构成证据的物品。因此,该案中的书籍搜查及扣押具有法律基础。这个部分与Borders案形成重要对照:Borders案的问题是行动发生时尚无可适用的有效禁令;ZI Publications案则是在禁令已经生效及搜查令已经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但执法机关并没有因此在所有问题上获得法院支持。法院进一步裁定,把公司的出版行为直接转化为针对董事个人的宗教刑事检控,存在法律问题。公司与董事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公司作为法人,并不是一个“信奉伊斯兰的人”。执法机关不能只因为Mohd Ezra是一名穆斯林董事,便把公司的所有出版行为自动归到他个人身上。

换言之,即使禁令有效,执法机关仍然必须控对的人、援引正确的法律,并证明该名被告本人符合罪名规定的身份、行为及意图要件。国家可能有权扣押一本受到禁止的书,却不一定有权起诉现场的每一个人;国家可能有权调查一家公司,却不能因此忽略公司、董事、员工及股东在法律上的不同身份。

两宗案件共同说明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没有禁令,不代表执法机关可以先扣书、后补法律;有了禁令,也不代表任何站在书店里的人都可以被随意逮捕和定罪。

网络时代为什么还需要其他维稳法律?

今天的言论不再只通过报纸及书籍传播。一则社交媒体帖文可以在几小时内传给数百万人,一段经过剪辑的影片可能迅速引起恐慌,一项虚假的暴力警报也可能造成公共设施关闭及人群踩踏。因此,除了煽动法及出版法,马来西亚还有《刑事法典》第505条,以及《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等规定。

《刑事法典》第505条主要处理可能造成公共危害的言论,例如意图或可能引起公众恐惧及惊慌,进而诱使他人实施危害国家或公共安宁的罪行,以及可能在不同群体之间制造敌意、仇恨或恶意的言论。这类法律的正当目的,是阻止谣言、煽动及虚假信息在紧张局势中演变成实际暴力。

《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则主要处理通过网络或通讯设施传播特定非法内容的行为。支持有关规定的人认为,传统出版法无法有效处理匿名账号、即时通讯、群组转发及跨境网络传播,因此国家需要一套适用于数字环境的法律。但网络言论数量极大,而且“冒犯”及“骚扰”等概念容易受到主观理解影响,这也使第233条长期面对范围过宽的质疑。

在2026年的Government of Malaysia v Heidy Quah Gaik Li案中,联邦法院审理第233条部分字眼是否违反宪法。法院恢复有关字眼的法律效力,承认政府可以规管某些网络通讯行为;但法院同时根据案件事实判断,Heidy Quah发表有关移民扣留中心待遇的帖文并没有相关的滋扰意图,并认为她不应在有关事实基础上受到检控。

这个判决呈现了“法律必要性”与“个案正当性”之间的区别。国家可以拥有处理网络威胁、骚扰及恶意通讯的法律,但控方仍须证明行为人具有条文所要求的意图。不能只因为一篇帖文冒犯了某些人、令政府机构尴尬,或者引起激烈争议,就自动把它变成刑事罪行。

马来西亚还有《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即SOSMA。这项法令的目的,是为安全罪行提供特别调查、拘留、审讯及证据程序,以维持公共秩序及安全。面对有组织恐怖网络、间谍活动及严重安全威胁时,普通调查程序可能确实面对困难,因此国家认为需要特别措施。

但SOSMA主要是一套处理特定安全罪行的特别程序,不应被误解为一般性的言论罪名。正因为它对个人自由及刑事程序产生严重影响,其适用范围更应受到严格控制。特别权力越强,越需要清楚的罪行基础、司法监督及防止滥用的保障。

《官方机密法令》保护政府机密,《和平集会法令》规管公共集会,《刑事法典》处理煽动暴力及公共危害,《通讯及多媒体法令》处理网络传播,《煽动法令》处理特定煽动倾向,《印刷机与出版法令》则监管实体刊物。每一部法律都有不同的立法目的,不能因为它们都被笼统称为“维稳法律”,便把所有条文混为一谈。

维稳法律是否必要? 必须分成三个问题

讨论这些法律时,最容易出现两个极端。第一个极端认为,只要法律以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为名,它就一定合理;第二个极端则认为,所有维持秩序的法律都是压迫工具,社会根本不需要任何限制。这两种看法都过于简单。

比较合理的分析,应当把问题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问题是立法目的是否正当。防止恐怖袭击、暴力煽动、间谍活动、族群冲突、宗教仇恨及恶意制造公众恐慌,当然是正当目的。国家如果完全没有能力处理这些行为,受害的将是普通人民。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范围是否清楚及必要。条文必须让人民能够合理预见什么行为违法,也应尽量区分真正的暴力煽动与普通政治批评。如果“冒犯”“不满”“憎恨”及“公共利益”等概念没有明确界线,执法机关就可能拥有过大的解释空间。

第三个问题是个案执行是否相称。即使一部法律有存在的必要,也不代表每一宗案件都必须拘捕、扣押和刑事检控。执法机关仍应考虑行为人的意图、言论内容、传播范围、实际影响、发生伤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有较温和的处理方式。

这三个问题不能互相取代。法律有正当目的,不代表范围必然合理;条文在宪法上有效,不代表每一次检控都正确;警方有权调查,也不代表被调查者最终有罪。

【今天被装进纸箱的是书,明天被装进沉默的可能是社会】

照片中的女生并不是因为手持武器而站在警察之间。她身后是一间书店,警方搬走的是书本。这幅画面之所以令人不安,是因为书店本应是思想相遇的地方。读者可以同意一本书,也可以反对它;可以批判作者,也可以写另一本书加以反驳。思想最有力的对手,本来应该是另一种思想,而不是纸箱、封条与手铐。

可是,我们不能假装这种事情只会在香港发生。如果一本涉及种族、宗教或王室的书在马来西亚被指具有煽动性质;如果它没有依法标明印刷及出版资料;如果它属于必须取得准证的定期出版物却没有准证;或者它已经受到一项有效禁令约束,那么执法人员进入书店、装箱扣押书籍,并把出版商、经理或相关人员带走调查的画面,同样可能在马来西亚出现。Borders及ZI Publications两案已经证明,这种情景并非假设。

真正的问题因此不是“国家需不需要安全及公共秩序法律”。任何政府都有责任保护人民免受暴力、仇恨、恐怖活动及恶意煽动的伤害。真正的问题是:法律限制是否清楚、必要及相称?执法是否依据事发时已经生效的法律?被捕者是否真的具有犯罪意图?一名书店员工是否应为自己没有参与创作的内容承担刑事责任?当局是在防止实际伤害,还是在阻止令人不舒服的思想?

言论自由不代表每个人都可以毫无后果地说任何话,但同样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宗教和3R,也不应成为一个能够吞噬所有批评的无底洞。如果所有尖锐批评都可以被解释为煽动,所有敏感讨论都可以被归类为破坏秩序,宪法赋予人民的自由最终就会只剩下文字,而失去实际意义。

一个成熟的国家,不是完全没有维稳法律,而是即使拥有强大的法律,也愿意约束自己使用权力的方式。它能够区分暴力与批评、仇恨与异议、间谍活动与新闻报道,也愿意让法院审查部长、警方及其他执法机关是否越权。

当“我是书店员”也变成一句需要勇气才能穿在身上的话,我们应当警惕的,已经不只是某一本书有没有被禁,而是整个社会是否正在逐渐失去阅读、质疑、批评及不同意的能力。

今天被装进纸箱带走的可能是一本书;明天被装进沉默里的,可能是整个社会。

资料来源:-

[香港政府新闻网:国安处拘捕两男三女](https://www.news.gov.hk/chi/2026/07/20260715/20260715_220428_833.html?type=ticker)

[香港律政司:香港国安法及煽动罪判例注释](https://www.doj.gov.hk/en/publications/national_security/hknslannot.html)

[香港政府:《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立法目的](https://www.news.gov.hk/eng/2024/03/20240319/20240319_191521_516.html)

[马来西亚内政部:《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https://www.moha.gov.my/utama/index.php/ms/component/content/article/861-akta-bahagian-penguatkuasaan-dan-kawalan?catid=158)

[Public Prosecutor v Azmi bin Sharom](https://www.defendingforb.org/media/42ppnso1/public-prosecutor-v-azmi-bin-sharom.pdf)

[Dato’ Seri Syed Hamid Syed Jaafar Albar v SIS Forum (Malaysia)](https://www.malikimtiaz.com.my/doc/syed-hamid.pdf)

[ZI Publications Sdn Bhd & Anor v Jabatan Agama Islam Selangor & Ors](https://www.elaw.my/JE/01/JE_2021_02.html)

[Government of Malaysia v Heidy Quah Gaik Li](https://www.elaw.my/JE/01/JE_2026_9.pdf)

[Malaysian Bar:Borders书店突击行动及禁令时间问题](https://www.malaysianbar.org.my/article/news/legal-and-general-news/legal-news/jawi-admits-raiding-borders-before-fatwa-was-issued-says-counsel)

p/s: 本文属于公共议题评论。文中提及的被捕、受调查或被提控人士,在法院依法定罪以前,均应被视为无罪。

17/07/2026

手机里只是装了赌博 apps,没有下注——被抓了该认罪吗?

Uncle Ki 的故事:
有人在和幼园叫他 install 一个 apps
给他 100 块现金
他 install 了,拿了錢

结果被警察抓

问题是——
他完全没有下注过
没有存款记录
没有推广行为
没有后台权限

只有一个 apps 在手机里

按法律来讲
单单一个 apps 不构成完整的犯罪
但他在 lock up 关了两天了
警察说:认罪,bayar dan balik

他该认还是不该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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