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6/2026
想領養孩子, 可是孩子出生于国外/没有本地報生紙?
根據馬來西亞《1952年領養法令》第25A條文,孩子在合法領養程序完成後,其原本的報生紙將归还于國民登記局(JPN) 以被取消,JPN 並会發出全新報生紙。新報生紙的父母欄位只會填寫養父母的資料,絕對不會出現原生父母或家庭成員的蛛絲馬跡。大馬法律在保護領養隱私上,向來執行得非常徹底。
然而,如果是領養在本地「沒有舊報生紙」的外籍孩子(如非本國出生),法律程序還能通過嗎?
近日,馬來西亞地庭就駁回了一對本地夫婦領養中國籍孩子的申請 (LKE & Anor v GQZS & Anor [2026] MLRHU 1342)。申請人不服,隨後上訴至檳城高庭。高庭在審理後,最終推翻了地庭的判決,並針對《1952年領養法令》做出兩大關鍵說明:
(a) 以兒童福祉為優先:法令第25A條文及整部領養法的設立初衷,核心皆必須以保護「小孩的最大權益」為根本基礎。
(b) 福利部評估合格:社會福利局(JKM)的報告已證實,該名孩子在申請人的悉心照顧下,獲得了極為完善的成長環境與條件。
總結而言,高庭認為地庭在審理此案時,過於拘泥於刻板的法律程序,卻忽略了領養法最核心的靈魂—小孩子的福利。
注: 基于隐私及小孩福利, 本律所已将申请人及小孩姓名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