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5/2025
婚內外遇能求償?法院怎麼看「配偶權」被侵害的責任?
台南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日前憤而提告,指控丈夫阿德(化名)與女子曉萱(化名)發展不倫關係,甚至生下一名孩子。法院審理後,認定這段婚外情嚴重侵害婚姻中的配偶權,最終判兩人須連帶賠償70萬元精神慰撫金。這起事件,再次引發社會大眾對「配偶權」、「婚外情可不可以求償?」等問題的關注。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420000020-260402?chdtv
這篇文章,將帶你用法律角度來解析這類案件的關鍵點,並說明法院的認定標準與實務運作,讓你在遇到類似情況時,不再只是憤怒或無助,而能有一條法律可行的應對之路。
一、什麼是「配偶權」?法律有保障嗎?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曾主張「配偶權並非法律明文保障的權利」,這個說法對嗎?
答案是:「錯誤」。
雖然「配偶權」這三個字在《民法》中沒有被直接寫出來,但我國憲法第22條與第23條保障人民之自由與權利、婚姻家庭制度,實務上早已肯認婚姻中的「忠誠義務」、「同居義務」等,構成一種人格法益。當一方配偶的婚姻權益遭第三人介入破壞時,就構成侵害,依法可提起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已明確見解指出:配偶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環,為民法第195條保護之法益(如最高法院55年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
也就是說,婚外情不僅是道德問題,更可能構成法律上的侵權行為。
二、配偶提告第三者,法律怎麼看?
這類案件在法律上屬於「侵權行為」請求,依據《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若他人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身體、自由、名譽、隱私、配偶權等人格法益,被害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但要讓法院支持賠償請求,原告必須證明:
1️⃣ 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
2️⃣ 第三人與配偶間有親密不當行為(例如發展感情、發生性關係、同居、生子)
3️⃣ 被害人因此精神受到嚴重痛苦
4️⃣ 第三人主觀上明知對方有婚姻仍為之(或應可知而未盡注意)
回到本案,小美與阿德婚姻尚在持續中,且阿德與曉萱發展長期親密關係、育有一子,顯然超出社會所能容忍的程度,法院因而認定「構成侵害配偶權」。
三、我已經在離婚訴訟裡提告了,還能另外求償嗎?
在訴訟中,被告主張小美在離婚訴訟中已提損害賠償,這起案件構成重複請求。
但法院怎麼說?
法官清楚區分了兩種請求權的性質差異:
🔹「離婚損害」是指因離婚本身造成的損害,如身分變動、社會評價受損等
🔹「婚姻存續期間的外遇侵權損害」(離因損害),則是針對不倫行為本身造成的精神痛苦進行賠償
兩者差異有:⑴損害賠償之性質不同,⑵過失之解讀不同,⑶請求時點與消滅時效不同等差異存在
換句話說,這兩種請求是不同的法律事實基礎,可以同時主張,不構成「重複求償」。
實務上確實有不少人,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並未同步處理「外遇造成的侵權行為」,等離婚確定後才另外再提民事求償,這是可行的,也具有法律基礎。
四、法院判多少?怎麼算?
法院最終判決兩人須連帶賠償70萬元,雖未達到小美主張的100萬元,但仍屬高額。那法院是怎麼決定金額的呢?
以下是法院審酌的主要因素:
* 阿德月收入9.5萬,具經濟能力
* 曉萱為大學畢業,雖育嬰留停,但並非無經濟能力
* 小美為家庭主婦,無收入,家庭經濟依賴阿德
* 外遇關係長達數年,甚至產下一子,對婚姻衝擊極大
* 小美長期承受背叛與精神折磨
實務上,法院核定慰撫金額會依照個案具體情節、當事人身分、社會地位、精神痛苦程度、加害人態度等一併綜合評估,一般落在2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不等。若有生子、長期同居、配偶被冷落、原告精神狀況受損等因素,則金額通常會拉高。
五、我若遇到類似情況,該怎麼做?
如果你懷疑配偶外遇,想主張配偶權受侵害,務必注意幾點:
📌一、證據為王
你必須能舉證配偶與第三人之間有「足以破壞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例如:
* 私密對話紀錄(LINE、簡訊)
* 拍攝或錄音的親密行為(合法取得)
* 旅館、同居、育兒等事實證明
* 小孩出生資料(戶籍謄本、DNA等)
📌二、冷靜分析,分開「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
即使你不打算馬上離婚,也可以針對外遇行為提起損害賠償;反之,若你已打算離婚,應同步評估是否主張侵害配偶權,爭取合理慰撫。
📌三、儘早諮詢律師
這類案件涉及舉證、時效、書狀撰寫與訴訟策略,建議不要自行摸索處理,盡早由律師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結語:不是所有的背叛都能原諒,但所有的痛苦都值得被看見
婚姻,是一紙契約,更是一份承諾。外遇不只是一種情感背叛,更可能構成法律侵權。如果你正經歷類似情況,請記得:你不是只能忍耐。
你可以有尊嚴地捍衛自己的權利,用法律的力量,為自己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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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指控工程師丈夫阿德(化名)與曉萱(化名)長期交往,甚至生下孩子,憤而提告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兩被告行為已嚴重侵害配偶權,判決連帶賠償70萬元,全案可上訴。小美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