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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1/16-1/20在北九州五天員工旅遊任何訊息可能稍晚回覆,請大家多多的見諒!事隔多年再次出國的員工旅遊,希望同仁玩的開心,也會在115年3月27日舉辦禾和集團春酒,與大家同樂
17/01/2026

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1/16-1/20在北九州五天員工旅遊
任何訊息可能稍晚回覆,請大家多多的見諒!

事隔多年再次出國的員工旅遊,希望同仁玩的開心,也會在115年3月27日舉辦禾和集團春酒,與大家同樂

感謝東森財經採訪本所所長鄭皓軒律師,針對台新金控併購新光金控事件,股東發生稅務爭議,提供完整精闢的分析說明。https://youtu.be/Ks4KA1XNNi8?si=CZPtWmHbgySDLPf5 #併購 #金控 #所得稅 #禾和國...
21/08/2025

感謝東森財經採訪本所所長鄭皓軒律師,針對台新金控併購新光金控事件,股東發生稅務爭議,提供完整精闢的分析說明。

https://youtu.be/Ks4KA1XNNi8?si=CZPtWmHbgySDLP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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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搬家啦😍😍
25/06/2025

我們搬家啦😍😍

04/06/2025

💔【他在竹科加班,我在家加倍忍耐】
── 離婚後,我可以請求贍養費嗎?

她叫小如(化名),是兩個孩子的媽。那天,她帶著一疊厚厚的 LINE 對話截圖與財產清單,坐進我們事務所的會議室。語氣平靜,但眼神裡寫著疲憊。

「律師,我先生在新竹科學園區工作,是某家IC設計公司的工程師,薪水很高,年薪超過300萬。但我發現他外面有女人,還是他們公司HR部門的……我已經蒐集不少證據,現在,我想離婚,也想爭取贍養費。請問我可以嗎?」

📌科技新貴外遇,家裡的另一半怎麼辦?

阿偉(化名)是典型的竹科工程師,日夜輪班、經常出差,對家人說話永遠像在交報告。他總說自己為了「事業夢」拚命,卻忘了身後,有人為他洗衣煮飯、照顧孩子、扛起一切家庭大小事。

而小如,婚前在科技公司當行政人員,婚後辭職專心持家十年。她不只扮演媽媽、太太、女兒的角色,更像一名無給職的執行長,全年無休。

現在她問:「我沒工作,沒收入,他卻事業有成,還出軌。我能不能請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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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贍養費≠你想像的離婚補償金

「律師,他賺那麼多,我能不能跟他要個兩千萬贍養費?」

這類問題,其實很常被問,但答案常令人失望。因為:

🔸在台灣,請求贍養費需要《民法》第1057條的三大條件:

1. 是法院判決離婚(不是協議離婚);
2. 請求人在婚姻中無過失;
3. 因判決離婚致生活陷於困難。

不是「被背叛就能拿錢」,更不是「他有錢我就能分」。

在法院眼裡,贍養費不是情感補償,也不是懲罰對方,而是基於一種社會救助意義──讓一方離婚後不致活不下去而已。

例如,如果你仍有工作能力,或婚後曾有收入,就很難說你「生活陷於困難」。如同小如這樣,雖然長年照顧家庭,但有學歷、有工作經驗,法律上就會認為「具備再就業可能性」,難以符合贍養費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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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誤會:好萊塢明星離婚都給幾億,台灣怎麼不行?

我們常在報導上看到:「XX明星離婚,支付前妻十億贍養費!」、「NBA球員分手後被要走一半財產!」但你知道嗎?這些所謂的「贍養費」,其實根本不是台灣法律的「贍養費」概念。

在美國或其他國家,所謂的鉅額「贍養費」,其實往往是以下三種費用總合:

1. 子女扶養費(child support)
2. 配偶贍養費(spousal support)
3. 夫妻剩餘財產分割(equitable distribution)

但台灣的法律系統與其不同,這三者在台灣分開計算、分別請求,而且每一項都需要具體證明。若媒體未能區分清楚,讀者自然容易誤以為「只要對方有錢,法院就會讓我分一大筆」,實際卻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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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扶養費與贍養費,不是一樣的東西?

很多人也把「生活扶養費」和「贍養費」混為一談,但其實它們是兩種不同法律請求**:

1️⃣ 贍養費:
來自《民法》第1057條,是對離婚一方的經濟照顧,僅限判決離婚且符合生活困難者,不是誰都能拿。

2️⃣ 生活扶養費用:
針對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支出,由父母雙方共同負擔,與是否離婚、是否有錯無關。即使父母離婚,仍有法律義務要照顧孩子。

也有些父母會錯把孩子的扶養費當作贍養費在離婚協議書裡開列,結果法院認為名目錯誤,不予認可,導致協議失效或履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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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如果我真的需要經濟補償怎麼辦?

若真的無法請求贍養費,可以考慮其他三條路:

1.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1030條):
婚後財產增值部分可平均分配,針對對方財產的「成長」,主張自己應有的那一半。

2. 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若對方有婚外情、精神暴力等行為,造成你人格權受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 協議中自訂補償條件:
即使不是法定贍養費,雙方仍可在離婚協議中談好一定金額,以彌補長年犧牲與無形付出,只要明訂內容清楚,仍具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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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結:有手有腳,也許就不會被「扶養」

台灣法律對贍養費的立場是:「除非你真的活不下去,不然法院不會判」。對曾為家庭奉獻的配偶而言,這確實有些殘酷。

所以千萬別以為對方外遇,就能「討回一筆公道」。真正的戰場,可能在剩餘財產分配、損害賠償,甚至孩子監護與扶養安排上。

離婚不只是情感的結束,更是法律上的「算總帳」時刻。想贏得漂亮,不靠幻想,而是靠清楚的證據與正確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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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正處於相似情境,也想知道自己是否能主張贍養費、財產分配,歡迎私訊我們討論。

法律不保證公平,但懂法律,至少讓你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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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協議 #贍養費 #生活扶養費 #法律常識 #配偶權 #家庭主婦權益 #竹科工程師 #律師說法

婚內外遇能求償?法院怎麼看「配偶權」被侵害的責任?台南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日前憤而提告,指控丈夫阿德(化名)與女子曉萱(化名)發展不倫關係,甚至生下一名孩子。法院審理後,認定這段婚外情嚴重侵害婚姻中的配偶權,最終判兩人須連帶賠償70萬元精神...
14/05/2025

婚內外遇能求償?法院怎麼看「配偶權」被侵害的責任?

台南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日前憤而提告,指控丈夫阿德(化名)與女子曉萱(化名)發展不倫關係,甚至生下一名孩子。法院審理後,認定這段婚外情嚴重侵害婚姻中的配偶權,最終判兩人須連帶賠償70萬元精神慰撫金。這起事件,再次引發社會大眾對「配偶權」、「婚外情可不可以求償?」等問題的關注。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420000020-260402?chdtv

這篇文章,將帶你用法律角度來解析這類案件的關鍵點,並說明法院的認定標準與實務運作,讓你在遇到類似情況時,不再只是憤怒或無助,而能有一條法律可行的應對之路。

一、什麼是「配偶權」?法律有保障嗎?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曾主張「配偶權並非法律明文保障的權利」,這個說法對嗎?

答案是:「錯誤」。

雖然「配偶權」這三個字在《民法》中沒有被直接寫出來,但我國憲法第22條與第23條保障人民之自由與權利、婚姻家庭制度,實務上早已肯認婚姻中的「忠誠義務」、「同居義務」等,構成一種人格法益。當一方配偶的婚姻權益遭第三人介入破壞時,就構成侵害,依法可提起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已明確見解指出:配偶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環,為民法第195條保護之法益(如最高法院55年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

也就是說,婚外情不僅是道德問題,更可能構成法律上的侵權行為。

二、配偶提告第三者,法律怎麼看?

這類案件在法律上屬於「侵權行為」請求,依據《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若他人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身體、自由、名譽、隱私、配偶權等人格法益,被害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但要讓法院支持賠償請求,原告必須證明:

1️⃣ 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
2️⃣ 第三人與配偶間有親密不當行為(例如發展感情、發生性關係、同居、生子)
3️⃣ 被害人因此精神受到嚴重痛苦
4️⃣ 第三人主觀上明知對方有婚姻仍為之(或應可知而未盡注意)

回到本案,小美與阿德婚姻尚在持續中,且阿德與曉萱發展長期親密關係、育有一子,顯然超出社會所能容忍的程度,法院因而認定「構成侵害配偶權」。

三、我已經在離婚訴訟裡提告了,還能另外求償嗎?

在訴訟中,被告主張小美在離婚訴訟中已提損害賠償,這起案件構成重複請求。

但法院怎麼說?

法官清楚區分了兩種請求權的性質差異:

🔹「離婚損害」是指因離婚本身造成的損害,如身分變動、社會評價受損等
🔹「婚姻存續期間的外遇侵權損害」(離因損害),則是針對不倫行為本身造成的精神痛苦進行賠償

兩者差異有:⑴損害賠償之性質不同,⑵過失之解讀不同,⑶請求時點與消滅時效不同等差異存在

換句話說,這兩種請求是不同的法律事實基礎,可以同時主張,不構成「重複求償」。

實務上確實有不少人,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並未同步處理「外遇造成的侵權行為」,等離婚確定後才另外再提民事求償,這是可行的,也具有法律基礎。

四、法院判多少?怎麼算?

法院最終判決兩人須連帶賠償70萬元,雖未達到小美主張的100萬元,但仍屬高額。那法院是怎麼決定金額的呢?

以下是法院審酌的主要因素:

* 阿德月收入9.5萬,具經濟能力
* 曉萱為大學畢業,雖育嬰留停,但並非無經濟能力
* 小美為家庭主婦,無收入,家庭經濟依賴阿德
* 外遇關係長達數年,甚至產下一子,對婚姻衝擊極大
* 小美長期承受背叛與精神折磨

實務上,法院核定慰撫金額會依照個案具體情節、當事人身分、社會地位、精神痛苦程度、加害人態度等一併綜合評估,一般落在2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不等。若有生子、長期同居、配偶被冷落、原告精神狀況受損等因素,則金額通常會拉高。

五、我若遇到類似情況,該怎麼做?

如果你懷疑配偶外遇,想主張配偶權受侵害,務必注意幾點:

📌一、證據為王
你必須能舉證配偶與第三人之間有「足以破壞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例如:

* 私密對話紀錄(LINE、簡訊)
* 拍攝或錄音的親密行為(合法取得)
* 旅館、同居、育兒等事實證明
* 小孩出生資料(戶籍謄本、DNA等)

📌二、冷靜分析,分開「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
即使你不打算馬上離婚,也可以針對外遇行為提起損害賠償;反之,若你已打算離婚,應同步評估是否主張侵害配偶權,爭取合理慰撫。

📌三、儘早諮詢律師
這類案件涉及舉證、時效、書狀撰寫與訴訟策略,建議不要自行摸索處理,盡早由律師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結語:不是所有的背叛都能原諒,但所有的痛苦都值得被看見

婚姻,是一紙契約,更是一份承諾。外遇不只是一種情感背叛,更可能構成法律侵權。如果你正經歷類似情況,請記得:你不是只能忍耐。

你可以有尊嚴地捍衛自己的權利,用法律的力量,為自己討回公道。

📩 若你對配偶外遇、侵害配偶權、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有進一步疑問,歡迎私訊我們,我們會陪你一起走過這段最難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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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指控工程師丈夫阿德(化名)與曉萱(化名)長期交往,甚至生下孩子,憤而提告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兩被告行為已嚴重侵害配偶權,判決連帶賠償70萬元,全案可上訴。小美主張,

所長鄭皓軒律師受邀至教育部,向長官主管演講,關於不法侵害等相關法律議題! #蛹之生 #律師日常 #教育部 #演講
12/05/2025

所長鄭皓軒律師受邀至教育部,
向長官主管演講,
關於不法侵害等相關法律議題!

#蛹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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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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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2025

所長鄭皓軒律師針對重大商業糾紛議題接受採訪。

#感謝媒體報導
東森電視、壹電視、中時、民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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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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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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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連四發大招,地動山搖也搖不動我們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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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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