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U 我們是認可的調解員,為公眾提供可靠的調解服務。 我們是認可的調解員,自2013年開始參與跟調解有關的工作。我們希望藉著這個組織,將本來微不足道的個人力量集腋成裘,攜手發揮正能量,為公眾提供可靠的調解服務,也為修建和諧社會出一分力。

11/12/2015

屹立銅鑼灣50多年、名導演王家衛電影《花樣年華》及《2046》拍攝場景的金雀餐廳,於本年9月宣布結業...

11/12/2015

【明報專訊】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留下逾300億元遺產,長房子女霍震宇及霍麗娜早前向高院申請擱置家族成員前年達成的「大和解」協議,並重開罷免霍震寰作為遺產執行人的聆訊,但被高院拒絕。他們後來上訴得直,上訴庭同時下令他們若打算申請推翻和解協議,須於28天內提出。霍震宇昨日第五度向法庭申請延期,獲上訴庭批准,限期將延至明年1月31日。

10/11/2015

調解學員偶爾會查詢(調評會的)評核考試。以下是四個常見問題。

1. 如何準備評核考試呢?
2. 須要做多少次(或多久)的角色扮演練習才足夠呢?
3. 有否需要(或如何)找調解員一起練習並給予指導呢?
4. 學員沒有新的模擬爭議個案,如何練習呢?

(申報利益:本人在調評會成立前已經考獲調解員資歷,所以我沒有親身經歷過調評會的評核考試 。我是從調評會的網頁中,熟讀其評核試的流程和要求。亦因為實務需要和興趣,我保持深造調解理論與技巧。本人寫出自己那些年準備評核考試的經驗,所提到的方法和過程並非金科玉律。所有內容只給學員參考,絕不代表任何機構的立場。)

言歸正傳,回答第一個問題,「如何準備調評會的評核考試呢」?

要準備評核考試,四個字:讀書丶演練。除此之外,沒有捷徑。首先,學員需優先熟讀以下文書:

→學員的課程教材
→Mediator Assessment Form 1
→Core Competencies at Different Stages of Facilitative Mediation Process
→Mediation Process Model for HKMAAL Stage 2 Mediator Assessment

之後,起碼要認識以下的東西。其實它們在實務上非常重要的,能熟讀更佳:

→香港調解守則 Hong Kong Mediation Code
→調解協議 Mediation Agreement
→調解條例 Mediation Ordinance
→合約法 Contract Law

還有,如學員有充足時間,可參閱我日前上載的書單,内有24項書目。當然,本人明白學員忙碌,所以挑出五本我認為較適合學員閱讀:

(排名不分先後。其餘書目見另文。)
→調解:談判突破困局, 鄭會圻, 2009, 239p, 萬里機構, 香港
→調解技巧, 江仲有, 2004, 190p, 萬里, 香港
→調解通鑒, 梁海明主編, 2012, 375p, 國際專家學會, 香港
→Getting to Yes: Negotiating an Agreement Without Giving in (3rd ed), Fisher Roger, Ury William, Patton Bruce, 2011, 204p, Penguin, New York
→Mediation: Process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 Nadja Alexander, 2010, 470p, LexisNexis, Hong Kong

雖然讀書對考試和實務都很重要,但要緊記不能讀死書或死讀書。理論歸理論,當學員有了理論基礎,就必須將之實踐,實踐後再回顧理論,反覆實踐和檢討,才能真正把知識融會貫通。所以,學員最好能組織最少三位(甚至可能幾十位)同學定期演練,輪流扮演調解員和爭議各方,邊做邊學,互相評估和檢討,交流心得。雖然會花大量精神時間,但長遠得益的必定都是自己。

緊接著第二個問題,「須要做多少次(或多久)的角色扮演練習才足夠呢?」

學員須要多少次(或多少時間)練習並沒有既定標準,而且個別學員的練習時間差距可以很大。以本人為實例,我與一眾同學在評核考試前的六個月內,每人都分別累積了十多小時以至超過二百小時的演練,當中有扮演調解員,有扮演當事人,亦有純粹旁觀同學練習。雖然費時,但是一眾學員因此獲益良多,在長時間參與演練當中,觀摩到大家的思維丶表達丶溝通丶談判丶應變技巧,比起只看書本,更事半功倍。雖然,練習時間的長短跟評核考試的結果未必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但我仍鼓勵學員盡可能相約演練,多多益善。再者,每一次評核考試都須要若干費用和時間,所以我寧可磨劍十年,先苦後甜;也不太相信船到橋頭自然直!

第三問,「有否需要(或如何)找調解員一起練習並給予指導呢?」

學員在演練初期,可以自行以 form 1 和 core competencies 為藍本互相評估,客觀謙卑地互相觀察,聽取和指出各人做得不好的地方,互相交流,分享心得。如學員滿意這個模式,就毋須刻意另找人指導。但假如學員認為有需要,也應該在對評核考試的流程丶評核的準則丶調解理論及技巧有基本或更深的認識後,再累積一定的演練經驗,才找來相關人士指導,而目的應是協助學員加強技巧,而非由零開始再上課 。否則,兩三個小時的演練及評估往往只會圍繞在基本的技術層面上,而觸不到更深層次的理論及技巧,只怕浪費學員的精神丶時間和金錢。至於如何找來相關人士指導,就要靠學員自己的人事網絡。

第四問,「學員沒有新的模擬爭議個案,如何練習呢?」

除非學員有空自行編寫案例,否則不一定要有新個案才能進行練習的,只須再用課程的舊個案便可。為什麼?因為當轉換了不同人士演繹爭議方,也會令整個調解過程丶對話丶互動丶處理方法都產生變化。扮演爭議方的學員必須投入,不妨在不甚影響個案大綱的前題下,微調 hidden agenda丶interest丶 issue丶情緒和態度,也會令個案發展和處理手法變得不一樣。再者,隨著學員不斷演練,不斷回顧理論,當知識和技巧有所提升後,儘管重做一模一樣的個案,也可能會注意到不一樣的東西,調解策略 (mediation strategy) 和手法亦會有異。以上種種變化皆可能出現蝴蝶效應,令舊的個案出現多姿多彩意想不到的發展。

最後,不要嫌我囉唆,成功絕少靠僥倖,記得乖乖讀書和練習喇!謝謝觀看!

文:km

09/11/2015

24本調解書籍推介,純粹是私人書單,只按書名筆劃或字母排序。對調解有興趣的朋友不要錯過呀!

〔書名, 作者/主編, 出版日期, 頁數, 出版機構, 出版地〕

平息風暴:復和調解的理念及實務, Freeman Chris, Harder Sandra Koop, 黃成榮, 李文輝, 曾淑儀, 2004, 223p, 突破, 香港

婚姻法與家事調解, 江仲有, 2010, 250p, 香港大學出版社, 香港

解決衝突與調解技巧, 江仲有, 2010, 180p, 香港大學出版社, 香港

調解:談判突破困局, 鄭會圻, 2009, 239p, 萬里機構, 香港

調解技巧, 江仲有, 2004, 190p, 萬里, 香港

調解通鑒, 梁海明主編, 2012, 375p, 國際專家學會, 香港

調解實務與技巧, 梁海明, 2014, 380p, 法律出版社, 北京

調解學:未來5年內你必須要懂的技能, 陳德晉, 2014, 143p, 博學出版社, 香港

Asai Mediation Handbook, Leung Raymond H.M., 2015, 369p, Sweet & Maxwell/Thomson Reuters, Hong Kong

Butterworths Hong Kong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Handbook (2d ed), So Damon Y.C., To Christopher, Sihombing Sala, c2014, 557p, LexisNexis, Hong Kong

Butterworths Hong Kong Mediation Practical Guide, Ken C. To, 2010, 343p, LexisNexis, Hong Kong

Getting to Yes: Negotiating an Agreement Without Giving in (3rd ed), Fisher Roger, Ury William, Patton Bruce, 2011, 204p, Penguin, New York

Getting to Yes: Negotiating an Agreement Without Giving in (2nd ed), Fisher Roger, Ury William, Patton Bruce, 1991, 207p, Random House Business Books, London

Getting to Yes: Negotiating an Agreement Without Giving in, Fisher Roger, Ury William, Patton Bruce, 1982, 161p, Hutchinson, London

Hong Kong Mediation Handbook (2nd ed), Leung Raymond H.M., et al., 2014, 372p, Sweet & Maxwell/Thomson Reuters, Hong Kong

Hong Kong Mediation Handbook, Leung Raymong H.M., Leung Elsie, et al. 2009, 584p, Sweet & Maxwell/Thomson Reuters, Hong Kong

Hong Kong Mediation Ordinance: Commentary and Annotations, Claire Wilson, 2013, 444p, Sweet Maxwell/Thomson Reuters, Hong Kong.

Mastering Mediaton: 50 Essential Tools for the Advanced Practitioner, Duryee Lynn, White Matthew, c2012, 261p, Aspatore Books, Boston

Mediation: Process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 Nadja Alexander, 2010, 470p, LexisNexis, Hong Kong

Mediation Advocacy (2nd ed, Hong Kong ed), Goodman Andrew, c2010, 236p, Nova Law and Finance, London

Mediation Ethics: Cases and Commentaries, Waldman Ellen, c2011, 448p, Jossey Bass, San Fracisco

Mediation in Hong Kong: Law and Practice, Sihombing Sala, To Christopher, Chiu James S.P., 2014, 640p, Wolters Kluwer Hong Kong, Hong Hong

Mediatio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 Hilmer Sarah E., 2010, 325p, LexisNexis, Hong Kong

The Hong Kong Mediation Manual (2nd ed), Alexander Nadja Marie, c2014, 631p, LexisNexis, Hong Kong

文:km

04/11/2015

在參與調解學員的角色扮演練習時,往往需要提醒他們切勿被困於「立場式談判」 (positional bargaining),而應該努力帶領爭議各方以「促進式調解」 (facilitative mediation) 模式協商。

但是當我換位思考,在自己當學員時,要揮灑自如地應用「促進式」 實在不是一朝一夕的容易事。箇中大概有三個原因:
〈一〉有些學員(包括我當學員時)並未掌握「促進式調解」的精髓,臨場應用時難免無從入手。
〈二〉自然反應。當爭議各方陳述了糾紛的情由,疏理出有待討論的事項時,學員很自然會集中討論這些事項,又難免墜進「立場式談判」。
〈三〉爭議各方或爭議其中一方只集中鞏固自己的立場,對其他事情 (例如身邊人的利益丶長遠利益丶社交關係) 難免會置之不理。學員一時三刻實在不能夠令他們華麗轉身,調整想法。所以,學員被認為是偏離了「促進式」,並且被困在「立場式」的胡同,也是正常不過。

但學員毋需灰心,假設以上三個原因成立,那就可以對症下藥。

就原因〈一〉,如果學員未清楚「促進式」的理論,就應立即勤力備課,多閱讀有關各種調解理論的書籍,延伸學習談判和溝通的理論,並必須參考不同作者的著作加以比較。學員想更上一層樓,必須多看書本丶文章丶期刊,在掌握理論基礎後並加以長時間演練,持續進修調解知識,在評核考試或處理真實個案時,實踐「促進式」才能得心應手。

就原因〈二〉,如果學員出於自然反應,在知道「待議事項」後一直帶領各方討論立場,例如集中討論支付金額的多寡或某事件的責任,學員應停一停,反問自己是否自我困於「立場式」的局面。如是者,請退後一步,試試轉個方向,繼而探討當事人立場的背後,會否有其他考慮的東西。而在評核考試中,一般都會存在其他考慮的東西,即所謂「隱藏的議程/利益」 (hidden agenda/interest)。因此,學員要時刻提醒自己,不要自我困在「立場式」,而應該努力抽離,並轉移發揮「促進式」的技巧。

就原因〈三〉,假設當事人有強硬立場,難免令協商過程帶有「立場式」的影子。學員要即時化「立場」為「促進」,實在知易行難。實際上,也真的沒有一步到位的快速方法,而只有老土但卻永恆的practice makes perfect。簡單說,學員必須在聯席會面丶單獨會面的時候,耐心探討當事人的所想所感。這些「所想所感」沒有標準答案,只能在跟對方用心溝通丶觀察丶聆聽後才或許有可能得到些微的線索。儘管線索不會必然出現,學員也須要努力探討當事人立場背後的所想所感,並引導當事人以客觀的標準丶對事而不對人的態度,以更宏觀和長遠的角度重新分析事件,平衡主觀及客觀因素,也要平衡實際的環境與理想化的渴望,開創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以上只是「促進式」的起步點,學員還需要應用廣泛的調解技巧丶溝通和提問技巧, 才可以更有效地發揮「促進式」的功能。

最後,本人覺得「促進式」的價值,不在於產生一紙和解協議書,而是在於它能令爭議各方可以更清楚了解自己及對方在爭議中的處境,亦能更明白爭議背後可能要顧及其他長遠利益和關係。即使爭議各方未能即時簽署和解,表面上浪費了各方的時間,但他們卻多了機會看清解決爭議要顧及的地方,長遠甚至可以減低發生糾紛的機會。誠言,「促進式」是多種調解模式之一,各種模式亦有其優點缺點。一般來說,香港現時鼓勵應用此模式,例如在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調評會)的調解員評核考試,也規定應用這模式。 所以,提醒番,如大家參加調評會的評核考試,必須採用「促進式」呀!

文:km

One of the books in my reading list ^^km
02/09/2015

One of the books in my reading list ^^

km

Mediation Process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 draws upon diverse traditional and contemporary practices to offer a

27/08/2015

申訴專員公署在2014/15年度所處理的調解個案顯著上升(見表),由過去十二年的總和126宗,至本年單一年度就有138宗。相信是公署的努力,讓各方持份者漸漸認識並接受調解。

我相信調解~更準確的說法是調解的根本理念~能為社會契約及人際關係製造良性循環,使各人更加了解彼此在事件上的感受丶憂慮或工作角色上的某些限制,從而重整市民對政府部門的合理期望,以及政府部門對市民的合理責任。雖然以上說法未必有研究支持(如有的話請告知),亦未必能立竿見影,但長遠來說,這種良性循環會因為調解及其理念的普及而漸漸萌芽,對個人及社會都必定有益。

說回申訴專員公署,以下數據是從報章和公署年報中輯錄:

年度 調解個案 (投訴個案)
2014/15 138 (5,339)
2013/14 38
2012/13 22 (5,501)
2011/12 22 (5,029)
2010/11 7 (5,339)
2009/10 3 (4,803)
2008/09 0 (5,386)
2007/08 1 (4,987)
2006/07 2 (5,606)
2005/06 12 (4,266)
2004/05 6 (4,654)
2003/04 7 (4,661)
2002/03 6 (4,382)..

文:km

25/08/2015

雖然四十萬港元罰款可能對大機構來說是九牛一毛,但始終「吾抵」。希望各位多加留意有關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罰款。

文:km

證監會新聞稿: http://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15PR7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讉責傲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傲揚基金管理),並處以罰款400,000元,原因是其沒有根據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中心)管理的金融糾紛調解計劃(調解計劃)與一名合資格申索人進行調解。

心心眼:支持香港家庭福利會舉辦青少年調解計劃! 希望各調解同儕日後也能多多舉辦類似活動,既可推廣調解,又可培養年青一代的溝通技巧、積極樂觀的態度和開放創新的思維。文:km
23/08/2015

心心眼:支持香港家庭福利會舉辦青少年調解計劃!

希望各調解同儕日後也能多多舉辦類似活動,既可推廣調解,又可培養年青一代的溝通技巧、積極樂觀的態度和開放創新的思維。

文:km

22/08/2015

在香港的調解條例保障下,調解通訊一般是保密的。假如要搞調解培訓時,必須根據有關條例,把資料改頭換面後才可以作教學用途。所以,當讀到報章刋載調解個案時,很多時候都毋須自己再花時間將資料改頭換面,就特別喜歡轉載。

最近讀到一篇有關一位雲南調解員王金才先生的報道,很有參考價值。提及的幾個調解個案,有些技巧放諸四海皆通;但亦有少部份調解手法未必完全符合本港的《調解條例》和《香港調解守則》的要求。 不過要注意的是,香港的《調解條例》和《香港調解守則》只規管本港的調解和調解員,並不一概適用於其他地區的調解和調解員。請各位讀者及調解員留意各地的條例和守則喇!

以下,我只從原文撮要,不作解說。有多少内容可以(或不可以)借鏡,要請大家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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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實際情況 兼顧雙方利益

王金才 ....... 由於生活於糾紛事主的身邊,對於糾紛雙方的實際情況比較了解,處理糾紛就能較好地兼顧雙方利益,容易被矛盾雙方所接納。...... 王金才的調解除有理有據外,還更多地以生活中的道理說服事主。...... 過程中,王金才也會注意調節氣氛。他說:「法院是不允許抽煙的,但我這裡可以,有時一支煙會發揮『滅火器』的作用。」......

分別傾談消心結 換位思考達和解
..... 糾紛雙方與王金才共同坐在調解室,已經是解決糾紛的最後一步,大量的工作需要在之前完成。其中分別同當事雙方傾談,是化解糾紛的重要一環。

曾有一對離婚夫妻為爭取幼子的撫養權而鬧上了法庭,在法庭判決孩子歸男方撫養的情況下,女方卻將幼子藏到了外地的娘家,男方隨後找到王金才尋求幫助。...... 王金才說,先是歷盡辛苦找到女方,多次與其談心交流,曉之以理;又多次對男方動之以情,允諾女方可定期探望幼子,最終促成雙方簽下協議,成功調解矛盾。

各讓一步 海闊天空

糾紛的產生,往往是雙方事主各持立場,過多訴求己方利益而置對方利益於不顧而造成。王金才的勸和便更加注重引導雙方事主換位思考、雙方讓步,最終才能達成和解。

因6,800元的樹苗款一直收不回,村民甘某向王金才提出了調解申請。經多次前期工作,王金才與事主雙方約定了調解時間,但欠款人安某因擔心無力償還而遭毆打,又怕王金才偏袒同村村民而遲遲未按時赴約。在承諾絕對保證其安全,並親自開車去接的情況下,安某來到調解室。經兩小時調解,雙方最終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 「我對調解結果很滿意!」甘某高興地說。安某也表示信服,「王金才給我們找了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好辦法。」

耐心傾聽辨是非 巧留證據防變故
..... 多年調解糾紛,也讓王金才養成了耐心聆聽事主傾訴的習慣,其作用在於「讓事主因傾訴而平息火氣;也在傾聽中辨清是非。」

曾有一對生意夥伴因生意糾紛兩次訴諸法庭,卻由於對法庭的判決有爭議而遲遲無法執行。找到王金才調解時,雙方爭先訴說,此時的王金才雖然對該案的來龍去脈和法院判決早已了然於心,仍耐心聽取事主訴說,分別從事主雙方的訴說中,找到了癥結所在,成功化解了矛盾。

曾有一對兄妹,因父母居住的老屋失火,商定由在外地上班的哥哥出資30萬元,由已出嫁仍與父母同村的妹妹組織重建新房,後因種種原因兄妹起了糾紛,經王金才多次調解,最終和解。該糾紛的關鍵在於,當初哥哥將30萬元以現金方式交給妹妹,並未留下任何字據。事後,妹妹曾對王金才說起,自己完全可以拒不承認接收了30萬元建房款。王金才對此早有防備,在先期詢問中,已首先做了筆錄並由妹妹簽字認可,將證據固定了下來。
***********

文:km
撮要部份:撮要自2015年6月28《文匯報》雲南鄉村「和事佬」20載消千糾紛「丟下鋤頭去勸架」 成功率超九成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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