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and Kan Solicitors 李嘉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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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26

[BNO簽証來英後離婚,子女申請永居需知]

在英國持 BNO 簽證的家庭若在抵英後才離婚, 18 歲以下的子女在申請永居(ILR)時最重要的是向內政部證明孩子的主要照顧安排已明確,並且符合英國移民規則 Appendix Hong Kong BN(O) 的要求。

一般而言,只要孩子仍持有有效的 BNO 路徑簽證,並與其中一位父母同住,就可以在該父母符合永居年限時一併申請 ILR。然而,離婚後的撫養安排會成為審理重點。

英國政府會特別關注誰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如果孩子與其中一方父母同住,而該父母已達到五年居留要求並準備申請永居,內政部通常會接受孩子一同申請;但前提是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對孩子的日常生活、教育、醫療與重大決策負責。最好能夠提供離婚協議、法院命令或其他證據,證明主要照顧權已落在申請人身上。

如果另一方父母反對孩子申請永居,或仍持有法律上的共同監護權但未提供同意書,則可能需要額外的文件來支持申請。

在文件準備方面,除了孩子的護照、出生證明與現有簽證外,最關鍵的是能清楚展示照顧安排的證據,例如離婚判決書、撫養權協議、學校信件及GP 記錄。

簡單而言,只要申請時準備充足,離婚本身並不會阻礙 BNO 子女申請永居。

*鄧律師為英國執業律師及資深教育心理學家,以上內容供讀者參考而並非為個別人士提供法律及心理學意見

【永居測試的豁免機制】鄧澔明律師在申請英國永居(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或入籍(British Citizenship)時,申請人通常需通過英文語言能力測試及「英國生活常識測試」(Life in the UK ...
25/01/2026

【永居測試的豁免機制】鄧澔明律師

在申請英國永居(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或入籍(British Citizenship)時,申請人通常需通過英文語言能力測試及「英國生活常識測試」(Life in the UK Test)然而政府亦設有豁免機制,讓某些情況下的申請人可免除此項要求。本文會簡介三類常見豁免情況:年齡、心理健康問題(mental health issues)及學習障礙(learning disability),並在提出申請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首先年齡是一項明確且客觀的豁免標準。根據內政部指引,凡年滿65歲或以上的申請人,可自動獲得豁免,無需參加英文測試及英國生活常識測試。此項規定反映出政府對高齡人士的體諒,考慮到他們可能在語言學習及記憶力方面面臨挑戰。此外,許多高齡申請人已在英國居住多年,對社區生活有深厚認識,強制要求其參加測試,既不具實際意義,亦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壓力。

其次心理健康問題亦是申請豁免的重要考量。若申請人患有長期且嚴重的精神健康疾病,例如重度抑鬱症、思覺失調(schizophrenia)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並經醫療專業人員證明其無法應付考試壓力或理解考試內容,則可申請豁免。此類豁免需提交由註冊醫生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的醫療報告,詳細說明病情、影響程度及為何無法參加測試。

第三,學習障礙亦屬於可申請豁免的範疇。常見的學習障礙包括閱讀障礙(dyslexia)、書寫障礙(dysgraphia)、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及智能障礙(intellectual disability)。若申請人因上述障礙而無法理解考試內容或完成測試,可透過教育心理學家或相關專業人士的評估報告,申請豁免。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人需證明其障礙為長期且重大,並非短暫或輕微困難。

申請豁免並非自動獲批,申請人需主動提出並提供充分證明。內政部對豁免申請採取個案審核,強調證據的完整性與專業性。申請人應諮詢律師或移民顧問,確保所提交的文件符合要求,避免因資料不足而被拒絕。此外,即使獲得豁免,申請人仍需符合其他永居或入籍條件,如居住年限、品格要求及無犯罪紀錄等。

總結而言,政府在語言及生活常識測試方面設有合理豁免機制,照顧到高齡人士、心理健康患者及學習障礙者的實際需要。申請人若符合相關條件,應在申請前盡早準備好一切所需資料,以便能夠順利完成永居或入籍程序。

*作者為英國執業律師及資深教育心理學家,內容供讀者參考而並非為個別人士提供法律及心理學意見

【從BNO簽証申請永居】鄧澔明律師 Raymond Tang 自2021年1月31日英國政府開放BNO簽證 (以下簡稱簽證) 申請以來,透過此途徑移居英國的香港人數為數不少。持簽證者在英國合法及持續居住滿五年後,即可申請永久居留資格(永居:...
08/11/2025

【從BNO簽証申請永居】
鄧澔明律師 Raymond Tang

自2021年1月31日英國政府開放BNO簽證 (以下簡稱簽證) 申請以來,透過此途徑移居英國的香港人數為數不少。持簽證者在英國合法及持續居住滿五年後,即可申請永久居留資格(永居: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Leave在法律上是批准的意思,並非離開)。這項制度不僅是港人融入英國社會的重要門檻,也標誌著從臨時居留邁向穩定定居的轉折點。

耶利米先知曾如此勉勵從耶路撒冷被擄到巴比倫去的子民:「你們要建造房屋,住在其中;要開墾田園,吃園中所出產的」(耶利米書29:5)。這句話不僅是對定居的鼓勵,也象徵著在異地建立生活、安身立命的信念。對於正在準備申請永居的簽證持有人而言,這不只是法律地位的轉變,更是對新生活的承擔與建構。

要透過BNO簽證途徑申請永居,基本資格當然是必須持有有效簽證並以此為申請永居前的最後入境許可。同時需要五年連續居住於英國,期間每十二個月內的離境日數不得超過180天。申請人亦須通過英語能力測試或提供其他認可資格認證,並完成Life in the UK Test。此外申請人必須符合良好品格要求,無重大刑事紀錄或移民欺詐紀錄。

申請流程方面,申請人須先透過英國政府網站(gov.uk)填寫BNO簽證永居申請表。完成網上申請並繳費後,需上傳相關文件,包括護照、BNO簽證、居住證明、語言能力證書及其他按個別情況要求的文件。隨後,申請人需預約簽證中心,提供指紋與拍照。審批時間方面,官方的回覆是標準處理約需六個月,加急服務則約五個工作天,但是否值得花費見仁見智。

《Cover Letter》
在實際申請過程中,因為網上申請表格中並未設有專屬欄位填寫簽證的生效日期,審批人員無法從表格中直接判斷申請人是否已居住滿五年,建議申請人主動撰寫一封附加信件(cover letter),清楚列明簽證的生效與到期日期、實際入境英國的時間、居住期間與離境紀錄摘要,並聲明已符合五年居住要求。此信件應與其他文件一併上傳,以協助審批人員準確理解申請背景。

《家有18歲以下子女》
若申請人家庭中有18歲以下子女,則需特別留意監護與法律責任的要求。根據英國移民政策,未成年子女申請永居時,原則上需與父母一同申請,或父母已獲得永居或英國公民資格。如果沒有正式離婚只憑其中一方的同意書是不會被接納,換句話說是沒有所謂「太空人」的存在空間。即使父母已經離婚,也需提供充分證明顯示申請人對子女擁有單獨照顧責任(sole responsibility)。此類證明可以包括法院命令、社工報告、學校信件或其他官方認可的文件。若無法證明照顧責任,即使子女已居住滿五年,申請亦可能被拒,有需要延續簽證並等到孩子滿18歲後獨立申請。

《離境日期規限》
獲得永居後,申請人將享有無限期居留英國的權利,不再受簽證限制,並可自由工作、就學與使用公共醫療服務。雖然理論上只要不是連續兩年離境英國,永居資格就不會被撤銷,但實際上如果入境人員有合理理由認為個人並非以英國為主要居住地,永居資格就有機會被即時注銷。

總而言之,永居申請是實現在英國長期定居與生活穩定的關鍵一步。透過提早規劃、準備完整文件並留意制度細節,申請人可有效降低風險,順利完成身份轉換。

*內容僅供讀者參考而並非為個別人士提供法律意見

英國離婚後子女遷移回香港的安排當初以BNO簽證移居英國,盼望展開新生活,卻因婚姻破裂而被迫改變計劃。離婚後,許多父母可能因家庭支持、文化歸屬感或工作等原因,希望將子女帶離英國返回香港生活。這項決定對於子女的穩定成長和另一方父母的親權行使具有...
07/10/2025

英國離婚後子女遷移回香港的安排

當初以BNO簽證移居英國,盼望展開新生活,卻因婚姻破裂而被迫改變計劃。離婚後,許多父母可能因家庭支持、文化歸屬感或工作等原因,希望將子女帶離英國返回香港生活。這項決定對於子女的穩定成長和另一方父母的親權行使具有深遠影響,因此在英國法律中受到嚴格規範。

在英國,如果一方父母希望將子女永久帶離英國,而另一方父母擁有「親職責任」(Parental Responsibility),則必須獲得以下其中一種:
1. 另一方父母的書面同意:這是最理想且最簡單的方式。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並簽署書面協議,則無需法庭介入。
2. 法院的「允許遷移令」(Leave to Remove Order):如果無法獲得另一方父母的同意,提出遷移請求的一方必須向英國法院申請「允許遷移令」。未經同意或法庭命令擅自將子女帶離英國,可能構成國際綁架兒童的罪名(Child Abduction),後果非常嚴重。

法庭在審庭理這類案件時,會將「子女的最佳利益」(The Child's Best Interests)作為其首要的考量。這意味著法庭會權衡所有相關因素,以決定是否批准子女的跨境遷移。

當法庭審理「允許遷移令」的申請時,會進行全面而細緻的評估。主要的考量因素包括:
1. 申請人的動機:法庭會審視提出遷移請求的父母的真實動機。例如,更強大的家庭支持網絡、更優質的教育資源、是為了更好的工作機會,還是僅僅為了切斷與另一方父母的聯繫。合理的、善意的動機更可能獲得支持。
2. 遷移對子女的影響:這是核心考量。法庭會評估遷移對子女的教育、健康、社交、文化適應以及與父母雙方關係的潛在影響。例如,子女在香港能否獲得與英國同等或更好的教育?他們能否適應新的語言和文化環境?
3. 非遷移方父母的權利和關係:法庭會考慮遷移對不隨行父母與子女關係的影響。這包括他們探視子女的權利、維持親密關係的能力,以及這種分離可能對他們造成的心理影響。法庭通常會要求申請方提出詳細的探視計劃,以確保非遷移方父母仍能與子女保持有意義的聯繫(例如,定期視訊通話、假期探視安排、探視費用分擔等)。
4. 子女的意願:如果子女足夠成熟,法院會聽取他們的意見,但這並非決定性因素。
5. 擬遷入地的環境:法庭會審查目的地國家的生活環境、教育體系、醫療條件、文化背景以及法律體系等,確保該地適合子女成長。
6. 司法管轄權:香港與英國在法律體系上有所不同,但都屬於普通法系。法庭會考慮未來可能出現的法律爭議如何解決。

鑑於跨境遷移案件的複雜性和敏感性,父母雙方應該:
1. 優先協商:嘗試與另一方父母直接溝通,解釋遷移的理由和計劃,並聽取對方的顧慮。
2. 尋求調解:如果直接溝通困難,可以考慮家庭調解。中立的調解員可以幫助雙方探討所有選項,並嘗試達成一個對子女最有利的協議。
3. 尋求專業法律意見:無論是申請方還是反對方,都應盡早諮詢專業的家庭法律師。律師可以提供法律建議,協助準備必要的文件,並在法庭程序中代表當事人。

跨境遷移子女是一個重大的決定,需要深思熟慮和周密計劃。在英國,法律的重心始終是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並確保父母雙方在親權行使上的平衡。透過充分的溝通、專業的協助,以及對法律程序的理解,父母才能為子女的未來做出最負責任的安排。

作者:鄧澔明 Raymond Tang,英國執業律師及資深教育心理學家,內容供讀者參考而並非為個別人士提供法律及心理學意見

英國離婚與相關安排之二:法律程序過去英國的離婚法律要求夫妻一方必須證明對方存在「過失」才能申請離婚。這要求往往加劇了夫妻間的對立與痛苦,讓離婚過程充滿指責與怨恨。自2022年4月6日起 (上文指由2020年開始實為筆誤,謹此致歉) ,英國實...
07/10/2025

英國離婚與相關安排之二:法律程序

過去英國的離婚法律要求夫妻一方必須證明對方存在「過失」才能申請離婚。這要求往往加劇了夫妻間的對立與痛苦,讓離婚過程充滿指責與怨恨。自2022年4月6日起 (上文指由2020年開始實為筆誤,謹此致歉) ,英國實施了「無過失離婚」(No-Fault Divorce),這標誌著本地離婚法律的一項重大改革。

「無過失離婚」的核心理念是夫妻雙方只需向法庭提交一份聲明,表示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而無需指責任何一方的過失。這項改革旨在減少離婚過程中的敵意及對抗,鼓勵夫妻雙方以更合作、更尊重的態度處理分居事宜,尤其是在涉及子女撫養問題時,這種改變顯得尤為重要。它讓離婚不再是一場必須取得勝利的戰爭,而是透過審視客觀事實達致一個各方滿意的最佳結果的過程。

儘管「無過失離婚」簡化了原因的證明,但離婚程序本身依然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整個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關鍵步驟:
1. 提交離婚申請書:一方或雙方共同向法庭提交申請,聲明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
2. 確認聲明:收到申請書的一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回覆,確認收到文件。
3. 冷靜期:法律規定在提交申請書後,必須等待至少20週才能進入下一步。這個時期旨在給予夫妻雙方足夠的時間冷靜思考,甚至考慮和解的可能性。
4. 申請暫准離婚令(Conditional Order):在20週冷靜期結束後,申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暫准離婚令。這代表法庭初步認可離婚,但婚姻關係尚未正式終止。
5. 申請最終離婚令(Final Order):在有條件離婚令下達六週零一天後,申請人可以申請最終離婚令。一旦最終離婚令下達,婚姻關係即正式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請最終離婚令之前,通常會建議夫妻雙方先就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並獲得法庭的「同意令」(Consent Order),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離婚的法律程序固然重要,但其背後所伴隨的情感掙扎同樣不容忽視。無論是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還是被動接受的一方,都可能經歷一系列複雜的情緒,包括悲傷、憤怒、焦慮和失落。對於有子女的家庭來說,如何向孩子解釋、如何共同撫養,會是對父母雙方的巨大考驗。

作者:鄧澔明 Raymond Tang,為英國執業律師及資深教育心理學家,內容供讀者參考而並非為個別人士提供法律及心理學意見

英國離婚與相關安排之一:簡介「執子之手,與子皆老」。人如果能夠找到自己的另一半成為終生伴侶,即使在數十年人生的波濤中面對種種困難,也能夠互相扶持安然渡過。美好和諧的婚姻關係,是神所賜予的,就如耶和華神在創世記中說:「那人單獨一個不好,我要為...
07/10/2025

英國離婚與相關安排之一:簡介

「執子之手,與子皆老」。人如果能夠找到自己的另一半成為終生伴侶,即使在數十年人生的波濤中面對種種困難,也能夠互相扶持安然渡過。美好和諧的婚姻關係,是神所賜予的,就如耶和華神在創世記中說:「那人單獨一個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2:18)

可是隨著現代社會架構的複雜化,伴侶雙方的個人關係也會受到外在環境的影響。婚姻關係在不斷改變的家庭、社會文化及政治經濟環境中承受著重大的壓力。

根據一個調查機構在2023年的報告顯示,在英國及中國有四成以上的婚姻都是以離婚收場。而全球離婚比率最高的地方是葡萄牙 (92%),鄰近的西班牙則為 86%,相對地最低的是印度,只有 1%。

近年移民來到英國的家庭中,有不少其實對這個地方的認識不深,從來未踏足過但在短時間內決定舉家移居到這裡的大不乏人。他們最多可能只是曾經跟隨旅行團短暫停留過倫敦,但來到時可能因為經濟問題置業於英國其他城市。

由於缺乏充分的心理準備,在文化衝擊(語言)、經濟壓力(找不到以前的工作,學非所用)以至天氣(入冬之後下午4時已經天黑已經令很多人吃不消),成年人如果不能融入新生活,後果可能比青少年及兒童更大。如果來英之前婚姻關係已經出現裂縫,面對新地方新生活只會將問題加速浮現。

如果兩個人的關係走到盡頭,即使經過婚姻輔導也沒有起色,那麼離婚可能是一個可以考慮的選擇。勉強維持只會增加家庭成員之間的無形壓力,很多時候小朋友出現行為情緒問題的其中一個原因是父母雙方貌合神離,孩子看在眼裡不自覺地做出違規行為,藉此將問題中心帶到自己身上。因為爸爸媽媽要共同處理子女的問題,或會將婚姻問題放在一邊,暫緩處理。

由2020年4月開始,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地區申請離婚時不再要求指責對方在婚姻關係上犯錯,例如通姦、不合理行為或遺棄。在無過失離婚 (No fault divorce) 出現之前,申請離婚的人必須指明原因,事實上香港現時仍在沿用這個要求,這也是往往對方反對的因素,結果只就同意是否離婚這個課題已經劍拔弩張,遑論其他相關安排。現在唯一的要求是雙方確認婚姻已經「無可挽回地破裂」而不再過問誰是誰非。

作者:鄧澔明 Raymond Tang,為英國執業律師及資深教育心理學家,內容供讀者參考而並非為個別人士提供法律及心理學意見

平安紙及身後安排 (下)上文提到訂立有效平安紙的最大好處,是讓後人能夠根據自己生前的意願分配遺產,而非根據相關法例上的安排。制定及執行時理論上無需牽涉律師,但若然當時未有按照規定,那可能會需要由法庭決定平安紙是否有效。制定者本身當時的健康狀...
29/12/2024

平安紙及身後安排 (下)

上文提到訂立有效平安紙的最大好處,是讓後人能夠根據自己生前的意願分配遺產,而非根據相關法例上的安排。制定及執行時理論上無需牽涉律師,但若然當時未有按照規定,那可能會需要由法庭決定平安紙是否有效。

制定者本身當時的健康狀況及精神狀態,需要能夠足以清楚明白平安紙的內容及因此而帶來的後果。尤其是如果內容是會影響某些原本應該擁有繼承權的人士的利益,因而很大機會他們會提出法律訴訟要求法庭決定平安紙是否有效,那麼就更加需要由醫生確定制定者是有能力做有關的判斷。例如制定者有四名子女,某些原因他決定只將遺產留給其中兩位,那被忽略那兩位就有可能以此為由向法院提出申訴,認為制定時父母親神智不清或甚至受人影響。

執行平安紙時除制定者之外需要兩位見證人 (witness) 簽名作實,但這兩位人士不能夠從平安紙日後的分配上有得益。平安紙的執行人 (executor) 也需要小心選擇自己能夠信賴的人,因為平安紙的內容可能付予他們在財產分配上有很大的酌情權。但如果沒有給予執行人足夠的權力,而令到他們事無大小也要法庭批准也會是問題。

遺產內如果有銀行聯名戶口,仍在世的那位將會承受先人的一半,這無需要在平安紙上另作安排。

房產方面即使多方聯合持有也要先看業權的擁有方法。如果是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的話那麼在世的一位將會自動承受先人的另一半的業權,即使在平安紙內另有安排也沒有法律作用。曾經有律師在制定平安紙時不知就裡將制定者的業權寫作留給另一個後人,結果當然他拿不到那半,而那位律師也因此被控失職。

如果希望將與他人共同擁有的物業留給第三者,先要確定物業不是以聯權共有方式持有,否則就要儘早諮詢律師將此轉為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那才可以將自己持有的部分透過平安紙有效地留給第三者。

平安紙的內容除了可以因為懷疑制定者神智不清醒而受到挑戰外,也可以因為在遺產分配上未有完全照顧到先人在世時曾供養的人士的利益,而要求法庭作判斷。1975的繼承(家庭及受供養人)法 (The 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ents] Act 1975) 容許這方面的申請。上面曾提及那兩個被忽視的子女也可以透過這法例向法庭提出要求,但他們要能夠証明一直以來他們都有接受平安紙制定人的供養,是他真正的家屬 (dependant)。

最後順帶一提,在英國如果沒有制定平安紙,先人有子女的配偶依法是可獲先分配£322,000. 在香港同樣的情況配偶只能先分得$500,000,即是大概£50,000.

鄧澔明 Raymond Tang
作者為英國執業律師
原載於英國號角雜誌,內容只供讀者參考而並非為個別人士提供法律意見

#英國律師
#平安紙
#香港
#遺產承辦
#繼承

平安紙及身後安排 (上)生老病死是每個人都會經歷及面對的過程。不論去到世界上任何一個角落,因為每個地方的處理及安排都不一樣,難免都會要為這些事情費煞思量。例如在香港為小朋友申請入讀小學是由一個政府部門集中處理,但在英國每個地區政府的行政安排...
29/12/2024

平安紙及身後安排 (上)

生老病死是每個人都會經歷及面對的過程。不論去到世界上任何一個角落,因為每個地方的處理及安排都不一樣,難免都會要為這些事情費煞思量。例如在香港為小朋友申請入讀小學是由一個政府部門集中處理,但在英國每個地區政府的行政安排都不太一樣,如果最初只是在某個地區暫住然後再找尋合適的區域,但隨後搬遷到新的地方時整個申請過程又可能需要重新開始。

為小朋友的未來著想,學校安排固然重要,但成年人也要為自己及家人的將來未雨綢繆作長遠計劃。

對於離開這個世界後的安排,訂立有效遺囑(即平安紙)是最簡單直接的做法,因為如果沒有這個文件,遺產的分配有機會並非如己所願,尤其是如果有多過一段婚姻及有子女。不少人會誤解以為即使沒有訂立平安紙,所有財產也會自動全部轉到現時配偶的名下,這不是一定的。

過往由于華人比較忌諱談及死亡,建議他人訂立遺囑就好像是催促他們快要去死一樣。但不知道從何時開始有人用「平安紙」這個說法之後,大家對這個安排似乎較能接受。理論上只要平安紙的訂立及執行是合乎法律規定的,那麼是不一定需要律師協助的。但當然有任何疑問都是最好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有些特殊情況法庭是可以裁定平安紙是無效的,最常見是見證人人數不足或見證人身分不恰當,這方面會在下一篇文章再說明。

如果生前沒有訂立有效的平安紙,遺產分配就會按照遺產處理法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 Act) 下的無遺囑情況下的繼承方法去分配 (第46段),最後的那位合法配偶是否能夠繼承所有財產會視乎先人的家庭狀況。如果離世者只遺下這名配偶而又沒有任何子女,那麼除非有特殊的情況配偶是可以繼承他所有的遺產。

如果先人是有子女的話,配偶是會獲分配一筆定額金錢 (現時英國法例規定是£322000- 當然這是假設遺產本身是最少有這個價值) 以及所有先人可以移動的資產。餘下的會分為兩份,一半給配偶,另一半給所有子女再分配。

如果沒有配偶的話子女可以繼承全部遺產然後平均分配。在沒有子女的情況先人父母會有繼承權,如果父母已經不在則先人兄弟姐妹有權繼承。萬一連兄弟姐妹也沒有則會由祖父母處理,若然他們早已離世則由與先人有血緣的叔叔阿姨承繼。如果真的一個有關係的親人也找不到,那法例上是歸於皇室及會由政府處理。

在計劃身後事時另一個需要考慮的是在海外的資產,絕大部分近年移居英國的香港人未必會符合有關遺產以英國為住所規定 (UK domicile) 的準則,除非他們是在英國出生。現時英國的遺產稅是百分之四十,被介定為在準則之內的人士全球所有資產都需要申報在遺產之內及如果超過免稅額的話繳納遺產稅。

鄧澔明 Raymond Tang
英國執業律師
原載於英國號角雜誌,內容只供讀者參考而並非為個別人士提供法律意見

#英國律師
#平安紙
#香港
#遺產承辦
#繼承

如果入境人士能夠在簽證到期提出有效申請,以延長其在英國逗留許可,則他們現有的居留批准條件將被延期,直到內政部對申請做出決定(Decision)。即使決定的日期是在原本簽證到期日之後,他們也不會被視為逾期居留。這個安排通常被稱為3C Leav...
11/11/2024

如果入境人士能夠在簽證到期提出有效申請,以延長其在英國逗留許可,則他們現有的居留批准條件將被延期,直到內政部對申請做出決定(Decision)。即使決定的日期是在原本簽證到期日之後,他們也不會被視為逾期居留。這個安排通常被稱為3C Leave (「3C許可」),因為它的法理源頭是來自1971 年 。

除非本身擁有正式英國護照,入境旅客即使是無需事先申請簽證就可以進入英國境內,他們的逗留時間是有限制的。

如果入境人士能夠在簽證到期提出有效申請,以延長其在英國逗留許可,則他們現有的居留批准條件將被延期,直到內政部對申請做出決定(Decision)。即使決定的日期是在原本簽證到期日之後,他們也不會被視為逾期居留。這個安排通常被稱為3C Leave (「3C許可」),因為它的法理源頭是來自1971 年 。

「3C許可」是英國移民制度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它保障簽證持有人在等待內政部對延期或轉換簽證種類申請作出決定前期間的工作和租屋權,亦確保了在獲得許可之間合法居住的連續性。由於相關部門要處理的簽證個案越來越多,申請人要等候三至六個月或以上才得到決定的通知不足為奇。

1971年移民法中的第3C(1)條規定「3C許可」適用於以下情況──

(a) 獲得進入或留在聯合王國的有限許可的人向內政部直接申請變更許可,
(b) 變更申請是在許可到期之前提出的,並且
(c) 許可期滿而變更申請尚未有決定。

因此如果擁有入境或居留許可的人在他們原先的許可到期前提出有效的延期或轉換種類申請,並且在原許可到期日期前內政部未有做出決定,則「3C許可」將會適用。

要留意的是最後一點,即3C(1)(c),常常會被忽略。如果在原許可到期之前內政部已對新的申請做出決定,即使這個申請被拒絕而申請人在相關截止日期前提出上訴,也不會引致「3C許可」生效。換句話說申請人在原簽證到期日開始已屬於逾期居留。

第3C(2)條規定,「3C許可」一旦生效,只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就會延續下去:

- 內政部未對申請作出決定,申請人且也沒有撤回
- 申請人已收到決定,但仍在上訴期限內
- 申請人已針對該決定提出上訴,上訴正在進行中
- 申請人已在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Administrative Review)尚未作出決定或仍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內的

如果申請人離開英國,「3C許可」將失效。另一方面,獲得「3C許可」的申請者可以繼續行駛原簽證的權利,但如果原簽證還有好一段時間才到期末,如非必要就不宣太早提出延續或轉換的申請,因為若內政部忽然很迅速就否決後續的申請,那申請人就不能享有「3C許可」的權利。

例子:趙小姐本獲得兩年半的配偶簽證,但她在合符規則的時限作出的續期申請要等了差不多一整年內政部才作出批准的決定,那麼她可以將那段「3C許可」規範下的等候時間計入獲得永居(Settlement)資格所需的五年之內,於是未必需要等到在後續簽證差不多到期時才提出申請。

(作者為英國執業律師及資深教育心理學家,內容只供讀者參考,而並非為個別人士提供法律及心理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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