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域顧問聯合事務所

澄域顧問聯合事務所 社會法律關係愈形複雜,法律制度又不斷地變動,公司經營者一旦疏忽法律? 專辦呆帳、各式法律問題諮詢及專案委任

09/12/2016

您正面臨呆帳和法律上的問題嗎?

您不可不知的票據追訴期:

本票-->3年
貸款-->2年
支票-->1年
借據-->15年

若未行使,因時效屆止,票據上權利即為消滅。

交給澄域顧問,我們幫您處理,歡迎隨時撥打免費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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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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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吵的沸沸揚揚,那目前的規定到底是怎樣呢?讓小編為大家做簡單整理:(以下條簡稱勞基法)                                                                    ...
01/07/2016

最近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吵的沸沸揚揚,那目前的規定到底是怎樣呢?讓小編為大家做簡單整理:(以下條簡稱勞基法)




ㄧ、法律規定


105年1月1日前:
勞基法38條規定工時為: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
勞基法37條規定:(就是所謂的7天國定假日)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基法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105年1月1日後:
勞基法38條規定工時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超過算加班)
勞基法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外加刪除7天國定假日。


二、未來修法方向


新任勞動部長上任後宣布將推動勞動基準法修正案,
將原本「每7日至少1日休息」修改為「每7日至少2日休息」,
並刪除7天的國定假日。
                                                               
三、那麼勞資雙方在吵什麼呢?


因為例假日(36條)、國定假日(37條)、特休(38條),
除非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才需上班,
且雇主必須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40條)


但如果不是已上所規定之休假,稱為休息日,        
勞工只要同意就可以上班,        
且上班雇主必須發給加倍工資,但不須補假給勞工。(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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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週末了,大家最近都還好嗎 ? 話說個資法上路好一陣子了,雖然小編還是時常接到推銷電話......不過還是分享給大家一篇不錯的文章,雖然這篇文章有點久,但還是希望大家能夠多保護自己一點,別讓有心人士利用您的個資傷害您 ~http://ww...
13/05/2016

又到週末了,大家最近都還好嗎 ?



話說個資法上路好一陣子了,

雖然小編還是時常接到推銷電話......

不過還是分享給大家一篇不錯的文章,

雖然這篇文章有點久,

但還是希望大家能夠多保護自己一點,

別讓有心人士利用您的個資傷害您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107/124199.htm

新版個資法在10月1日上路,適用範圍擴大,與舊版相比,不再限於特定行業和數位資料,並且加重刑罰。談到詐騙集團,人人深惡痛絕、不堪其擾,而防止個資外洩,許多人不知道,在影印身分證時,必須「遮住兩組號碼」。(身分證,個資,詐騙)

最近梅雨季節到來,天雨路滑,路上難免發生事故,這邊提供大家一個解決紛爭的方法:                                                                                 ...
14/04/2016

最近梅雨季節到來,天雨路滑,路上難免發生事故,
這邊提供大家一個解決紛爭的方法:


交通部公路總局在各縣市都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提供大家申請車輛事故鑑定。


1.申請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45KUDDuzDiuWlF3dm1UWVRXdzg/view?usp=sharing


2.每案鑑定費用新臺幣參仟元(3000元)。 

    
3.申請人證件文件:

(1)事故當事人:駕駛執照(或保管單)或身分證影印本乙份;
(2)事故人之法定代理人,須另附代理人之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
(3)繼承人:須另附代理人之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
(4)車輛所有人:行車執照影本乙份。


4.事故發生 六個月 以內,向發生地區之鑑定委員會轄區申請。


5.事故案件已經警察機關處理,留有紀錄者(含各當事人筆錄、警繪現場圖、現場照片、車損照片等),要附上相關紀錄。


6.事故案件如預備提出司法訴訟或己在司法機關審理中,就要向司法機關聲 請移送;
如自己已先申請但未完成鑑定,後又由司法機關受理者,可請申請退費。


7.之後若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書不服,可再申請覆議。




希望大家和氣生財,理性處理喽~


順便提醒大家,酒後不開車。






如果大家看不慣太多媒體未經查證的報導,
這邊提供一些相關網站讓大家看見更多的新聞:
外交部國際新聞讀報站
http://internationalnewsstation.tw/
地球圖輯隊
http://world.yam.com/
全球之聲
https://zht.globalvoices.org/

一、大家都知道,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網路一般買賣交易有七天鑑賞期,但只要是賣家就全部適用嗎?                                                                            ...
08/04/2016

一、大家都知道,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網路一般買賣交易有七天鑑賞期,但只要是賣家就全部適用嗎?



1.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對象


消費者保護法 第一條第二款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2.那怎樣的人算是消保法中的「企業經營者」?


我們參考行政院的解釋函:
http://www.ey.gov.tw/pda/News_Content.aspx?n=5E98B30FD9813E30&sms=97BCE999E646078E&s=7C139E4C99D8B5A5
網拍賣之出賣人若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而為「營業活動」,
且非屬偶一為之拍賣行為,就算是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
若出賣人是一般民眾,且係偶一為之,
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就不是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
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3.結論:


一般民眾偶而利用網拍出清自己不要用的東西是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也就是沒有七天鑑賞期的適用!!






二、許多賣家都會標示「拆封過恕不換貨」、「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無法接受美眉們以不適合、不喜歡、跟想像不同等理由要求更換顏色、款式或退款...」,這樣是合法的嗎?




1.來看看法條怎麼說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第一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
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
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發現了嗎?法條中根本沒有規定所謂鑑賞期或試用期!
所以消費者可以再收受商品隔日起算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不解釋理由。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第六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2.結論:
一般來說,只要賣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對象,
原則上就有七天鑑賞期適用,
自己規定一堆有的沒的是無效的!!!






三、試用期≠鑑賞期?
可給買家規定鑑賞七日 拆封過恕不退換嗎?




1. 為什麼會說鑑賞期≠適用期?


因為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中,只有說可以解除契約。


而【民法 第 259 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
某些東西,一旦用了就無法恢復原狀,根本無法恢復,
所以才會說「只能遠觀,不能褻玩焉阿~~~」




2.拆封過就不能退換貨?


【消保法第施行細則 第17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其解除權不消滅。


反面解釋就是:
除非該商品無拆封檢查之必要,而賣家證明產品故障是買家所致,
否則仍有七天鑑賞期適用。




所以可以打開來檢查,但不可以穿過、玩過、吃過後再說我不要了!
因為你無法恢復原狀!!
但如規定不能拆封檢查..........
我不拆開包裝檢查,怎麼知道商品有瑕疵? 用聞的??









四、最後行政院有公佈某些商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49559B255B3B9F27&s=862A2D76738AC7A2


就留給大家自己做功課喽~

遺產能不能全部都給一個孩子?(照片與本案無關)假設甲過世時留有遺產新台幣1000元,家中尚有配偶乙及三個小孩A、B、C,但甲生前偏愛B,所以在遺囑中說要把全部財產都給B,這樣可以嗎?                             ...
31/03/2016

遺產能不能全部都給一個孩子?

(照片與本案無關)

假設甲過世時留有遺產新台幣1000元,
家中尚有配偶乙及三個小孩A、B、C,
但甲生前偏愛B,所以在遺囑中說要把全部財產都給B,
這樣可以嗎?


一、 民法財產分配原則上是:1000÷4=250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38、1144條)

1000元,由配偶乙及三個小孩A、B、C平均分配,
所以每人各得250元。

這250元就是法律上所說的「應繼分」
(我本來應該繼承的份)。


二、 甲可以決定財產要給誰,但不可以侵害繼承人得特留分

甲:這是我的錢,我想給誰就給誰!(總裁口氣)

當然啦,這是甲的錢,他本來就可以自己決定,
但法律為了保護不受寵的人,特別留了一點給他溫飽,
所以法律上稱特留分XDDD

依民法1223條規定,
配偶、子女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
因此在一、我們已經知道每個人的應繼分是250元,
所以250÷2=125,每個人的特留分就是125元。


所以甲如果要把1000元都給B,
那必須先扣除不受寵的配偶乙及小孩A、C的特留分,
1000-(125*3)=625 PS先乘除後加減
所以B只能拿到625元。


順帶一提,在這個男女平等的時代,大家都有繼承權噢!





以下附上參考法條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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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到期,對方拒不付款該怎麼辦?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個方法:向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聲請流程如圖片:本票到期,對方拒不付款→向本票付款地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取得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繼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該如何聲請呢? 以下幫...
24/03/2016

本票到期,對方拒不付款該怎麼辦?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個方法:向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

聲請流程如圖片:

本票到期,對方拒不付款
→向本票付款地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
→取得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繼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該如何聲請呢? 以下幫大家做個簡單說明。

一、撰寫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
填寫範例(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45KUDDuzDiuZS00b0VGN0tSTUk/view?usp=sharing)

二、向管轄法院(遞狀法院)聲請:
就是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p s記得上一篇所介紹的,本票若未記載付款地,以發票地為準;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準,所以要把聲請狀送去哪個法院,大家應該可判斷喽~

三、繳裁判費:遞狀者要先繳裁判費,
徵收標準以票據金額(新台幣)分類:
(1)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四、提出本票正本及影本各1份。

伍、本票裁定確定後,書記官會核發確定證明書,此時就可以拿著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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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本票:生活中常用的本票,上面記載的文字代表什麼意思?什麼欄位必須填寫,什麼欄位可不填?以下請對照圖片中的數字閱讀,另外【必填項目】表示如果沒有填寫,這張票據就沒有效力噢。                                 ...
17/03/2016

認識本票:

生活中常用的本票,上面記載的文字代表什麼意思?

什麼欄位必須填寫,什麼欄位可不填?

以下請對照圖片中的數字閱讀,

另外【必填項目】表示如果沒有填寫,這張票據就沒有效力噢。




1、必須有本票字樣【必填項目】。


2、付款日:等於到期日,票據效力自到期日起算三年內有效。

若未填寫,效果為見票即付。
( 見票即付就是:當事人於發票後隨時可出示票據,而當事人一出示票據,發票人就有付款義務,故得隨時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下一篇說明 )
此部分須金額為 * 新台幣500元 以上才適用。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內有效。


3、必須有無條件擔任兌付字樣【必填項目】。


4、指定人:等於受款人。

若未填寫:執票人為受款人
(誰拿到票誰就是受款人)。


5、金額:小寫,不得塗改。【必填項目】
除非有發票人之授權書,否則不得代為填寫。 (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6、金額:大寫
(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
金額後面要寫元(例如新台幣壹萬元整), 不得塗改。【必填項目】

除非有發票人之授權書,否則不得代為填寫。 (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7、付款地:若未填寫以發票地(或發票人地址)為付款地

發票人:【必填項目】一定要 *親自簽名* 。

地址(發票地):發票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


8、發票日期:若有塗改,塗改部分要簽章 【必填項目】。
除非有發票人之授權書,否則不得代為填寫。 (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9、免做拒絕證書:於正常程序,票據到期後要向發票人提示票據(把票據拿給對方看,告訴對方期限到了,該付錢了~),此時發票人始有付款義務,若執票人不願付款須做拒絕證書。

ps 此部分涉及舉證問題,執票人必須拿出證據(例如拒絕證書)告訴法院,我已經提示對方本票到期該付錢了,是對方不肯付錢,所以我要聲請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因此本票上若載明免做拒絕證書等字樣, 就可免除舉證煩惱。*


利 息 :利息及利息起算日可自行約定,
若超過20%部分則無請求權。
若無約定,年利率為6%自到期日起算。


違 約 金:票據法未規定事項,
若記載亦不生票據上效力。






下週,我們再告訴大家,如果本票到期了,但對方卻不付款,該怎麼處理~或是您簽的本票到期了沒付錢,可能會發生什麼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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