厝邊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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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關於職場霸凌的議題十分受到關注~~也有一些民眾來請教好律師有關職場霸凌的問題。只是好律師要說,職場霸凌情況的認定其實不好界定。雖然各種型態的(無論言語、肢體或精神上)霸凌行為,均經常在工作職場中出現;雖然被霸凌的人會面臨極大的壓力(甚至...
08/12/2024

最近關於職場霸凌的議題十分受到關注~~
也有一些民眾來請教好律師有關職場霸凌的問題。

只是好律師要說,職場霸凌情況的認定其實不好界定。

雖然各種型態的(無論言語、肢體或精神上)霸凌行為,均經常在工作職場中出現;

雖然被霸凌的人會面臨極大的壓力(甚至是傷害);

但除了典型的肢體傷害、髒話辱罵、性騷擾之行為以外(因為這些行為相對明確),不少所謂的「霸凌行為」,在法庭審理結果是很難認定的。

因為~~

到底什麼是「職場霸凌」,以及成立職場霸凌的判斷標準什麼?其實還沒有很明確。(如果再進一步進入舉證領域又更難~)

雖然司法裁判實務(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81號民事判決、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勞訴字第76號)曾試著解釋所謂「職場霸凌」的意義~

→「按職場霸凌係在工作場所中,係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之行為,且此一行為並非偶發性的衝突而維持長達一定時間,進而對受凌者造成身體、心理和社會問題之負向結果而言。惟因職場霸凌之情形涉及人與人關係之互動行為,形式及成因多元,尚不得逕依一方所述即概予認定,仍應確實觀察工作內容、職場環境、對工作之認知、應對方式、衝突原因、行為方式及結果等情形,並探究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職場霸凌目前並無明確定義,職場生活除工作內容外,本就是一種相互溝通的過程,人與人相處本有志同道合,亦有話不投機者,非謂同事相處間偶有摩擦、衝突、不愉快、疏遠即所謂職場霸凌;所謂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連續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應從幾個方面觀察:包括行為態樣、次數、頻率、人數,受害者受侵害權利為何(例如性別歧視、政治思想、健康權、名譽權)、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綜合判斷是否超過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疇。」

但以上這麼長的解說,就好律師來看,其實,似乎有講等於沒有講~~

一但認定標準存在不確定狀況,那麼要認定成立職場霸凌,自然就很容易淪為主觀上爭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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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機場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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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

#好同事好上司實在難求
#或許只能燒香拜佛

對於外遇類型的題材,好像很少律師用被告的角度介紹,因此利用在日本的空閒時間,簡單寫寫這篇。但還是要強調,外遇出軌終究是錯的,一樣會付出代價。意亂情迷之前一定要恢復理性。💡💡全文連結:https://reurl.cc/70zopb
28/06/2024

對於外遇類型的題材,
好像很少律師用被告的角度介紹,

因此利用在日本的空閒時間,
簡單寫寫這篇。

但還是要強調,
外遇出軌終究是錯的,一樣會付出代價。
意亂情迷之前一定要恢復理性。

💡💡全文連結:
https://reurl.cc/70zopb

外遇被告該如何自保?在侵害配偶權相關的訴訟中,發生外遇的原因很多,有時候並不單純是第三者介入的因素,也可能是來自這段婚姻關係本身的問題(畢竟外遇不會自己一個人外遇對吧,出軌者也是侵害者)。 但訴訟中也.....

常常有民眾會碰見裝潢蟑螂工程做一半就擺爛,對於這種情況多數時候提告刑事詐欺「會沒有作用」。「會沒有作用」「會沒有作用」(因為很重要,所以要多講兩次)會這麼囂張,是有一定原因的,在檢察署願意改變立場之前,大家在事前也只能多做功課,多祈禱,看看...
02/06/2024

常常有民眾會碰見裝潢蟑螂工程做一半就擺爛,

對於這種情況多數時候提告刑事詐欺「會沒有作用」。

「會沒有作用」
「會沒有作用」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多講兩次)

會這麼囂張,是有一定原因的,
在檢察署願意改變立場之前,
大家在事前也只能多做功課,多祈禱,看看能不能避免踩雷。

💡💡閱讀全文:
https://yourfriendlylawyer.com/decoration-disp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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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還被催稿,
該說小編認真盡責呢?
還是好律師我命苦呢?🤣

加盟關係中,加盟業主常會對加盟店主施加各種不平等條約,這時候,被欺負的加盟店主,能討回加盟金嗎?其實是有機會的。延伸閱讀:
02/04/2024

加盟關係中,加盟業主常會對加盟店主施加各種不平等條約,

這時候,被欺負的加盟店主,能討回加盟金嗎?

其實是有機會的。

延伸閱讀:

不少人為了擺脫領死薪水的狀況而選擇創業,為了創業,不少人也選擇加盟餐飲店等事業。然而看似光明的創業加盟活動,實際上卻是充滿著各式加盟糾紛案例,並且對簿公堂。 在民事法院中,常會見到「加盟店主」與「加盟.....

在爭小孩親權的時候,不少父母親常會用「排他」、「獨占」的心理。但是,其實永遠都很難保證,自己的小孩不會在5年、10年後,變成搗蛋鬼,讓父母賠一堆錢。(附帶一提,許多犯罪組織很愛用未成年)這時候單獨行使負擔親權(單獨監護)就是單獨負起賠償。因...
09/03/2024

在爭小孩親權的時候,
不少父母親常會用「排他」、「獨占」的心理。

但是,其實永遠都很難保證,

自己的小孩不會在5年、10年後,
變成搗蛋鬼,
讓父母賠一堆錢。

(附帶一提,許多犯罪組織很愛用未成年)

這時候單獨行使負擔親權(單獨監護)
就是單獨負起賠償。

因此把目光拉回當下,
一定要單獨親權嗎?

就可以再多想一下~~

延伸閱讀: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點我按讚加入「厝邊好律師」※ 離婚時,或許因為情緒存在,父母都會強烈的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有些案例中的父或母,甚至懷抱著強烈的「排除他方行使親權(監護權)」的意圖(甚或訴諸行動)....

過年期間,要搭的航空公司,回台灣的飛機票艙等只剩特貴的,實在買不下手,於是乎就這麼待在日本快20天了,不過比起搭頭等艙,在日本待這麼久反而更應該被譴責吧,上二句,小編是這麼跟我說的🤣雖說離婚糾紛司空見慣,但發生在春節期間的話,終究還是讓人唏...
14/02/2024

過年期間,
要搭的航空公司,
回台灣的飛機票艙等只剩特貴的,

實在買不下手,
於是乎就這麼待在日本快20天了,

不過比起搭頭等艙,
在日本待這麼久反而更應該被譴責吧,

上二句,小編是這麼跟我說的🤣

雖說離婚糾紛司空見慣,
但發生在春節期間的話,
終究還是讓人唏噓的。

遠在海外的我,
這期間還是被委任了好幾件離婚訴訟。

為當事人拿幾個御守吧!!
以減輕一些罪惡感~~😏

希望他們能夠盡快脫離訴訟的風暴漩渦,

也希望大家未來這一年
身體健康、事事如意。

#想台灣的回家的厝邊好律師

2024的第一場開庭,是在臺灣頭的基隆法院進行。本想說連假後第一場開庭不可大意,殊不知~~好律師在旁坐了20分鐘..😒看著審判者跟弄錯法律的原告..一直溝通~~一直溝通~~======審判長輸出了一輪後,才好律師有何意見:好律師不好意思地說...
03/01/2024

2024的第一場開庭,
是在臺灣頭的基隆法院進行。

本想說連假後第一場開庭不可大意,

殊不知~~

好律師在旁坐了20分鐘..😒
看著審判者跟弄錯法律的原告..

一直溝通~~
一直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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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輸出了一輪後,
才好律師有何意見:

好律師不好意思地說(因為都被審判長說完了)

「法官您都闡明詳盡了,我就不多說了,我們希望原告先整理確認訴訟主張,再作答覆。」

這次開庭似乎有點輕鬆~~
輕鬆到有點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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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張
好律師的當事人要按照〈消費者保護法〉賠償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要快五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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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錯誤經常發生,
不少民眾會覺得自己買東西、消費就是消費者,
然後交易的對象都會受到〈消保法〉的拘束~

〈消保法〉,
主要是用來避免企業財團,利用契約自由原則來壓制經濟弱勢者,
因此限制的對象是「企業經營者」。

非企業經營者,如果發生消費糾紛,則可能回歸〈民法〉處理。

各位好朋友下次如遇到了類似糾紛,
可不要再搞錯了。

💡💡【參考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46號民事判決

「經查,系爭買賣契約係由兩造所訂立,被告僅係一般有賣屋需求之自然人,並非企業經營者,且兩造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係經過議價所形成,則系爭買賣契約當非定型化契約條款甚明,依上開說明,系爭買賣契約自亦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無疑」

#好律師法律小知識

祝大家元旦快樂~~新年快樂~~(小編 幫好律師在元旦發文,今天可以領雙倍薪水啦!)
01/01/2024

祝大家元旦快樂~~新年快樂~~

(小編 幫好律師在元旦發文,今天可以領雙倍薪水啦!)

抽空看了拿破崙電影的敘述角度側重在感情上,拿破崙形象似乎有點丑化,不是怎麼合好律師的胃口。但畢竟是法律粉專,應該還是要講點有關法律的東西。😏免得被退追蹤。拿破崙除了軍事成就之外,在他的時期下的法國民法制度,其實也影響我們國家深遠。例如「契約...
27/11/2023

抽空看了拿破崙
電影的敘述角度側重在感情上,
拿破崙形象似乎有點丑化,

不是怎麼合好律師的胃口。

但畢竟是法律粉專,
應該還是要講點有關法律的東西。😏
免得被退追蹤。

拿破崙除了軍事成就之外,
在他的時期下的法國民法制度,
其實也影響我們國家深遠。

例如「契約自由原則」。
這個原則其實也深根台灣人心中。

好律師前陣子有看見超級扯的離婚協議書:

約定:
離婚要給付小孩扶養費到30歲,
在對方考上公職前,都要負擔房貸、贍養費,

該說不公平嗎?
可是真的也簽了。
法院也公證了。

這種不平等約定能改嗎?
雖然現行已有若干法條依據,
去緩和契約自由原則的弊病,

但能否更改,
通常也是只能看法官的心是偏向那邊了😏

因此,為了避免自己的命運被別人決定,
簽重要的契約之前,找找律師多問多看,
就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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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民法第251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民法第227-2條: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22號:
「查按契約自由原則係指當事人得依其意思合致,締結契約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締結契約與否、與何人訂約、契約之內容及方式如何,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所謂契約自由原則包含締結自由、相對人自由、內容自由、方式自由等。」

法官交代要整理當事人的銀行、基金、股票、保險等財產狀況(剩餘財產分配案件),然後要做表格...先不管股票、基金之類的~雙方加起來快20本銀行帳號、於是乎我知道今天晚上應該不用睡了...那為了晚上有辦法徹夜寫狀,只好點這隻了!! #律師日常
04/10/2023

法官交代要整理當事人的銀行、基金、股票、保險等財產狀況(剩餘財產分配案件),然後要做表格...

先不管股票、基金之類的~
雙方加起來快20本銀行帳號、

於是乎我知道今天晚上應該不用睡了...

那為了晚上有辦法徹夜寫狀,
只好點這隻了!!

#律師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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