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2024
最近關於職場霸凌的議題十分受到關注~~
也有一些民眾來請教好律師有關職場霸凌的問題。
只是好律師要說,職場霸凌情況的認定其實不好界定。
雖然各種型態的(無論言語、肢體或精神上)霸凌行為,均經常在工作職場中出現;
雖然被霸凌的人會面臨極大的壓力(甚至是傷害);
但除了典型的肢體傷害、髒話辱罵、性騷擾之行為以外(因為這些行為相對明確),不少所謂的「霸凌行為」,在法庭審理結果是很難認定的。
因為~~
到底什麼是「職場霸凌」,以及成立職場霸凌的判斷標準什麼?其實還沒有很明確。(如果再進一步進入舉證領域又更難~)
雖然司法裁判實務(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81號民事判決、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勞訴字第76號)曾試著解釋所謂「職場霸凌」的意義~
→「按職場霸凌係在工作場所中,係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之行為,且此一行為並非偶發性的衝突而維持長達一定時間,進而對受凌者造成身體、心理和社會問題之負向結果而言。惟因職場霸凌之情形涉及人與人關係之互動行為,形式及成因多元,尚不得逕依一方所述即概予認定,仍應確實觀察工作內容、職場環境、對工作之認知、應對方式、衝突原因、行為方式及結果等情形,並探究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職場霸凌目前並無明確定義,職場生活除工作內容外,本就是一種相互溝通的過程,人與人相處本有志同道合,亦有話不投機者,非謂同事相處間偶有摩擦、衝突、不愉快、疏遠即所謂職場霸凌;所謂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連續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應從幾個方面觀察:包括行為態樣、次數、頻率、人數,受害者受侵害權利為何(例如性別歧視、政治思想、健康權、名譽權)、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綜合判斷是否超過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疇。」
但以上這麼長的解說,就好律師來看,其實,似乎有講等於沒有講~~
一但認定標準存在不確定狀況,那麼要認定成立職場霸凌,自然就很容易淪為主觀上爭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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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機場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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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
#好同事好上司實在難求
#或許只能燒香拜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