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律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勤律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為您提供法律諮詢、商標申辦、專利申請等服務

03/12/2025

中國大陸商標新規定 :
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權局所訂《商標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對註冊滿三年、無正當理由未使用的商標提出“撤三”申請。

在過去,提出申請時幾乎無需提交證據,舉證責任主要在商標權人。但為了遏制濫用,規則在2025年5月26日發生了重大修訂。
現在的核心要求是:作為申請人,必須提交“被申請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調查證據”。如果證據不足,申請會被要求補正甚至直接不予受理。

因此,提高了“撤三”申請的門檻,以後撤三不再是一個隨意可動用的工具了,對於已取得的商標權保護更加穩固些 !

『厚』這字要申請商標註冊且未經設計,本身即存在不具顯著性的問題,是否可符合後天識別性而註冊商標仍待智財局的審定,若明知商標未註冊、權利存疑,仍大量寄發存證信函恐有「濫用法律手段」之嫌,甚至可能構成不正當行為:• 恐嚇/壓迫行為:若內容強硬、...
16/07/2025

『厚』這字要申請商標註冊且未經設計,本身即存在不具顯著性的問題,是否可符合後天識別性而註冊商標仍待智財局的審定,若明知商標未註冊、權利存疑,仍大量寄發存證信函恐有「濫用法律手段」之嫌,甚至可能構成不正當行為:
• 恐嚇/壓迫行為:若內容強硬、不實,可能被對方視為惡意壓迫。
• 名譽損害或妨害營業:若對象為競爭者,且發函有誤導或抹黑之效果,可能衍生民事責任。
•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以不正方法損害他人商譽或營業。

#商標不具顯著性是指商標本身缺乏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能力,無法讓消費者區分不同商標的商品或服務。 這種商標通常是描述性的、通用性的,或者僅僅是商品的通用名稱或形狀,不具備區別性。
#相較於商標的先天識別性,即後天識別性,又稱為第二層意義(secondary meaning),即原不具第五條第二項識別性之商標,但因長期繼續性地將之作為商標來使用,使得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且與其相關商品產生連結時,此時例外的亦得申請商標註冊。

獨家/為「厚」字開戰!衛生紙品牌邦尼熊 控五月花寄函打壓

09/05/2024

親愛的客戶 您好:
承蒙您長久以來對勤律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的支持與愛護,為提升對客戶的服務品質,本所訂於113年5月1日起,正式遷移至新址繼續為您服務,對您的所有服務不會改變,歡迎舊雨新知,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謝謝您!
聯絡資訊更新如下:

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南路一段43號3樓之一

TEL:02-2508-3167 (代表號) 02-2508-3085 FAX :02-2508-3187

親愛的客戶:      2023年,感謝有您對我們的支持與肯定,使我們仍能繼續奮勇向前行。2024年期待與您繼續攜手合作,祝您新的一年新的開始、新年快樂!在這龍年新春佳節、祝大家財源廣進! 祝您2024好運龍來!              ...
01/02/2024

親愛的客戶:

2023年,感謝有您對我們的支持與肯定,使我們仍能繼續奮勇向前行。
2024年期待與您繼續攜手合作,祝您新的一年新的開始、新年快樂!在這龍年新春佳節、祝大家財源廣進! 祝您2024好運龍來!

2024年春節公休時間:
2月8日(四) - 2月14日(三) 公休, 2月15日(四) 恢復正常營業

2024 CNY Office Hours:
Feb 8 (Thu) - Feb 14 (Wed): Closed, reopens on Feb 15 (Thu)
勤律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經理王志豪 暨全體同仁 敬上

歲末年終之際,勤律 衷心感謝您長期以來的支持,讓我們有機會持續為您服務,陪伴您共度充滿挑戰的一年。謹代表勤律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全體員工,祝福您和您的家人新年快樂,龍騰虎耀。
28/12/2023

歲末年終之際,勤律 衷心感謝您長期以來的支持,讓我們有機會持續為您服務,陪伴您共度充滿挑戰的一年。

謹代表勤律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全體員工,
祝福您和您的家人新年快樂,龍騰虎耀。

月圓人圓,圓圓滿滿,中秋佳節,平安愉悅。 Happy Moon Festival!勤律祝福您與您的家人朋友中秋佳節愉快,諸事順心,樣樣圓滿!勤律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全體同仁敬賀
27/09/2023

月圓人圓,圓圓滿滿,中秋佳節,平安愉悅。

Happy Moon Festival!
勤律祝福您與您的家人朋友中秋佳節愉快,諸事順心,樣樣圓滿!

勤律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全體同仁敬賀

商標法今天三讀通過修法五大修正重點包括:一、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加速審查機制。為滿足國內產業界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及與國際接軌,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的依據及其適用範圍。二、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及保護既有商標從業人員的工作權益。(一...
10/05/2023

商標法今天三讀通過修法

五大修正重點包括:

一、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加速審查機制。為滿足國內產業界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及與國際接軌,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的依據及其適用範圍。

二、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及保護既有商標從業人員的工作權益。(一)明定具備商標專業能力者得充任商標代理人,並應經登錄才能執行商標代理業務;商標代理人的管理措施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加以規範,並備置商標代理人名簿,以供外界查詢。(二)新增過渡條文及其申請登錄的期限,明確保障新法施行前已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者的工作權益。

三、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配合財政部關務署簡化邊境保護措施作業程序,商標權人可透過海關平台提供的照片檔案先行判斷,有必要再親赴海關進行侵權認定。

四、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的實際需求,明定合夥組織(如律師、建築師事務所)、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團體(如寺廟、協會、產銷班)及依法登記的獨資或合夥商號可以作為適格的商標申請人,並取得訴訟主體資格。

五、明確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明定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如提供手機及通訊維修服務的廣告招牌,使用各家手機的商標來指示商家所提供服務的他人手機廠牌,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使用情形。

近年來商標申請案持續成長,連續6年每年超過10萬類以上,在現有的審查能量下,可能遲延企業獲取註冊商標的時間,影響企業商標布局,新法參考國際相關立法例,引進加速審查機制,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的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

現行商標法只要在國內有住所,就可執行商標代理業務,造成不具備商標專業者低價招攬或濫行代理,卻無法可管的困境,且商標法案為與國際接軌,推行多項新制以保障商標權人,需商標代理人具備一定專業能力,才能妥適為當事人審視證據、適用法律,透過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使資訊透明,易於民眾查詢,可完整保障商標申請人的權益。

對於侵權案件中有關「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抗辯,因現行法個案解釋上,易生適用疑義,明定特定情形使用他人的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適用要件,避免商標利用人動輒涉訟,影響商業發展。

資訊來源: 壹蘋新聞網

【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內容引起外界關注,尤其導入加速審查機制,可彈性因應企業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保障商標申請人權益,更是推...

08/03/2023

中國大陸專利關於新穎性與本國規定不相同,需注意 !

根據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2條第2款:「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上述可知,在中國大陸的法規上,亦有類似台灣擬制喪失新穎性的規定,在中國大陸則稱之為「抵觸申請」。但是,中國大陸並不管這個已申請但尚未公開的專利是申請人自己或是他人所提出的,只要是申請日以前而在申請日以後公開的專利文件,都會被拿來當作「抵觸申請」的引用文件。 因此,在中國大陸進行專利申請須注意,即便是自己所提出且在申請日以前尚未公開的專利申請,仍會被當作引用文件而進行核駁,這點與台灣的規定大不同,需特別注意!

08/03/2023

申請人對於專利的錯誤觀念,請務必導正觀念 !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是無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的,依據此法條的含義並未規定所謂申請前已見於刊物....等情事的種類跟揭露者是誰。 基於上述,法條的適用即便是自己所提出的專利申請,一旦因專利制度的早期公開或專利公告而公開,仍會被當作已見於刊物者而被當作引證文件而據以核駁。 因此,所有的申請人請不要再有那個前案或者已揭露的技術資訊也是自己的而認為沒影響的錯誤觀念,自己的先前專利技術仍有可能被當作前案而被拿來核駁掉自己後來申請的專利!

例外的部分是,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3條:「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此稱為「擬制喪失新穎性」,因此我們可以知道若是自己尚未公開的專利申請,是不會被拿來當作引證文件而核駁的。

公平會委員會已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公平會今天(8日)發布新聞指出,網紅等在網路上銷售商品或服務,不論是否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亦或由廠商提供商品或服務給網紅對外刊播銷售,銷售者本身即為賣家身分,因為消費者...
08/03/2023

公平會委員會已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公平會今天(8日)發布新聞指出,網紅等在網路上銷售商品或服務,不論是否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亦或由廠商提供商品或服務給網紅對外刊播銷售,銷售者本身即為賣家身分,因為消費者看到的就是網紅生動的銷售內容。如果銷售內容涉有不實,網紅應被認定是廣告主,可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裁罰。

許多網紅並非賣家身分,僅只為廠商代言,在自己的影音廣告中描述廠商的商品或服務,往往也會講述自己親身體驗結果有效。公平會強調,網紅雖然不是廣告主,仍是薦證者身分,如有不實造成消費者損失,必須負起連帶賠償的民事責任。如果網紅明知廣告內容不實,仍與廠商合作,公平會認為那就是故意共同為不實廣告,網紅和廠商都會同時受到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處罰。

資訊來源:yahoo新聞

網紅、直播主帶貨是時下常見的行銷模式,創造龐大的商機,不時也有爭議傳出。公平會決定納管,修法通過將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一旦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將被處以5萬元至2500萬元不等的罰鍰。另外

Address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南路一段43號3樓之一
Taipei
105

Opening Hours

Monday 09:00 - 18:00
Tuesday 09:00 - 18:00
Wednesday 09:00 - 18:00
Thursday 09:00 - 18:00
Friday 09:00 - 18:00

Alerts

Be the first to know and let us send you an email when 勤律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posts news and promotions.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used for any other purpose, and you can unsubscribe at any time.

Contact The Practice

Send a message to 勤律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