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5/2026
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生 江玟毅
美國 艾默里大學
做錯事的人,能反過來提離婚嗎?從犀利人妻到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
相信看過台劇犀利人妻的觀眾,至今仍記得那個令人揪心的場景:外遇的溫瑞凡為了和小三黎薇恩在一起,在元配謝安真經歷車禍後,逼著她在病床上簽離婚協議書。當年觀眾之所以幾乎一致站在謝安真這邊,不只是因為渣男與小三的無情背叛,更因為大眾普遍認為造成婚姻破裂的人,憑什麼能反過來要求結束婚姻?
而這樣的認知,過去確實明文寫進我國民法之中。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十款具體裁判離婚事由(重婚、外遇、虐待、惡意遺棄等),採「有責主義」,也就是只有無過錯或責任較輕的一方(無責配偶)才能主動提出離婚。而民法1052第2項則引進破綻主義,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換句話說,民法所要保護的,正是像謝安真一樣的無責配偶
但類似的法規在各國陸續發生改變。1969年,時任加州州長的美國前總統的雷根簽署的《1969年加州家庭法》(California's Family Law Act of 1969),揭開了「無過失離婚」(no-fault divorce)的浪潮,至今全美五十州皆已採行。英國則因2018年 Owens v Owens 一案而改變。該案中,最高法院因其離婚訴求不符當時法律要件而駁回,致使輿論譁然,進而導致國會順勢於2020年通過《離婚、解散與分居法》(Divorce, Dissolution and Separation Act 2020),並於2022年正式施行。
隨著各國相繼改革,以及當代婚姻觀念上的轉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宣告民法1052條第2項但書一律禁止唯一有責配偶訴請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機會,在某些個案中顯然過苛,與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意旨不符。大法官指出,當婚姻破綻已持續相當期間,仍強迫雙方維繫名存實亡的關係,並非法律保障婚姻的本意,並要求兩年內完成修法。
但憲法法庭並未一面倒放寬。判決理由明確要求修法須「關照離婚後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生活保障」,並建議引進「苛刻條款」、當離婚對拒絕方造成極端苛刻時,即便婚姻已破裂仍得不予離婚,同時加重有責方的贍養費、扶養費及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今天的「溫瑞凡」們不再需要逼迫元配簽字也能訴請離婚,但「謝安真」們並非毫無防線。婚姻訴訟的攻防重點,將從「能否離婚」前移至「離婚條件能否爭取最大」——而這,正是律師能為當事人把關之處。
本文由實習生撰寫,經主持律師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