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

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 讓客戶可以有上市公司法務長的服務,並且同時擁有美國律師、台灣律師,處理國際商務及國內法律事務。

04/06/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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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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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醫療與長照法律・身心障礙權益・社會福利法規・醫療爭議・跨境商務法律受台中市社團法人唐氏症身障協會邀請,為第一線的社工夥伴進行了一場醫療與長照爭議的法律專題講座,當照護現場遇到法律問題,社工與志工更了解該如何去維護相關的...
02/06/2026

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醫療與長照法律・身心障礙權益・社會福利法規・醫療爭議・跨境商務法律

受台中市社團法人唐氏症身障協會邀請,為第一線的社工夥伴進行了一場醫療與長照爭議的法律專題講座,當照護現場遇到法律問題,社工與志工更了解該如何去維護相關的權益。

我們發現,社工是台灣社會安全網中最被低估的一群人。社工每天面對的不只是個案的情緒和需求,還有大量涉及法律的決定:醫療同意權的代理、安置機構的責任歸屬、照護過程中發生意外的法律後果、身心障礙者的財產保護、以及家屬之間對照護方式和費用分擔的爭議。

但大多數社工在養成教育中,接受的法律訓練極其有限。

這場講座的目的不是要把社工變成律師,而是要讓他們在每天的工作中,能夠辨識出哪些情況已經進入法律的領域,需要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

講座涵蓋了幾個醫療與長照領域中最常見的法律爭議:

醫療同意權與代理決定。當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表達醫療意願時,誰有權代為決定?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還是最近親屬?如果家屬之間對治療方式意見不一致,醫療機構應該聽誰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和醫療法對此有不同層次的規範,但實務上的灰色地帶仍然很多。

長照機構的法律責任。當個案在安置機構中發生跌倒、褥瘡、用藥錯誤等意外,機構的法律責任怎麼認定?是過失還是不可避免的風險?機構的照護紀錄是否完整?家屬的期待和機構的照護能力之間的落差,經常是爭議的起點。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對於認知功能退化或心智障礙的個案,什麼時候應該啟動監護宣告的程序?監護人的權限範圍是什麼?監護人可不可以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這些問題如果沒有在適當的時間點處理,等到個案的權益已經受損才介入,往往為時已晚。

身心障礙者的財產保護。唐氏症患者和其他心智障礙者的財產權利,是一個特別需要法律保護的領域。從日常的金錢管理、到不動產的處分、到繼承權的行使,每一個環節都需要制度性的保障,確保障礙者的財產不會被不當侵佔或浪費。

家屬之間的照護責任分擔。當一個家庭中有需要長期照護的成員,照護的責任和費用應該怎麼分擔?扶養義務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如果其中一位家屬承擔了絕大部分的照護工作,他可不可以向其他家屬請求分擔費用?這類爭議在高齡化和少子化的台灣越來越常見。

為什麼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認為對社工講法律特別重要?

因為社工是最早接觸到這些問題的人。他們比律師更早看到家庭裡正在醞釀的法律爭議,比法官更早聽到當事人的困境。如果社工能夠在第一時間辨識出法律問題的存在,並且引導個案尋求適當的法律資源,很多爭議可以在進入法院之前就被處理。

這也是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持續投入公益法律活動的核心理念。從校園法治教育、社區法律講座、偏鄉法律服務、新住民權益推廣、原住民族企業法律諮詢,到今天為身心障礙服務的社工夥伴進行的醫療與長照法律講座,每一場都在做同一件事:把法律知識帶到最需要它的地方。

感謝台中市社團法人唐氏症身障協會的邀請。社工守護個案,法律守護社工。這場講座最重要的意義,是讓第一線的照護者知道:你不是一個人在面對這些問題。

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由具備台灣與美國雙重律師資格的林柏均律師主持,林律師曾任台灣上市科技公司法務長,同時擔任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約聘律師,具備企業內部法務與外部律師的雙重實務經驗。事務所除專注於跨境商務法律服務外,亦長期投入醫療法規、長照法律及公益法律活動。業務領域涵蓋:醫療爭議與長照法律諮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病人自主權利法諮詢、社會福利法規、家事事件(離婚、監護權、保護令、扶養義務)、繼承規劃與遺產管理、跨境商務訴訟與爭議處理、企業併購與投資架構規劃、公司治理與董事會運作諮詢、智慧財產權策略、醫療法規與健保行政爭訟、以及社區公益法律服務。

📙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林柏均
台灣律師|美國律師|前上市公司法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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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2026

實習心得
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
暑期實習生 江玟毅

從小愛看電視劇的我,總覺得職場劇裡的律師個個光鮮亮麗,身著訂製西裝,在寫字樓裡談笑風生,好不威風。懷著成為這樣成功人士的憧憬,我在大一暑假申請了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實習,想藉這段時間看看律師的生活,是否真如我想像中那般多采多姿。

在林律師的帶領下,我對律師這份職業有了截然不同的認識。在目前短短兩週裡,林律師帶我走訪全台各地,從婦女中心到教師工會,親自聆聽各行各業、不同族群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大小事。

每一次的法律諮詢中,我都發現各族群面臨的法律問題既相似又各具特色:婦女多半為離婚所困、原住民朋友常遇到土地紛爭,而老師們則面臨霸凌與性騷擾的糾紛。透過親耳聆聽當事人講述案件經過,來自相對單純家庭的我才意識到,法律離我並不遙遠—它不只存在於電視劇裡,更滲透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

此外,我也體會到判斷力的重要。諮詢過程中,我常因當事人的描述而身歷其境,對他們的遭遇感同身受;但每當諮詢結束,林律師便會帶我拆解他從細節中察覺的可疑之處,並分享執業多年遇過的案例,提醒我要以審視的角度傾聽每一樁案件。畢竟每一方的立場不同,相對應的敘述也難免摻雜個人因素;如何在帶有主觀意識仍能客觀地分析案情,是每一位律師都必須學習的課題。

目前在美國求學的我,曾在喬治亞州的少年法庭實習,見識過美國青少年涉及的犯罪、逃學等問題;而這次的實務經驗,則讓我更貼近地認識了家鄉台灣所面臨的種種課題。在接下來的實習中,我希望能透過撰寫文章、親身參與法律諮詢以及各地的公益演講累積更多經驗,並將實務所學與我在美國課堂中獲得的知識整合起來,持續精進,期許未來能將所學帶回台灣。也謝謝林律師這位大學長願意給我這個機會,希望將來我也能成為像他一樣的律師,在自己熱愛的領域發光發熱。

我想,律師既可以是穿梭在紐約街頭的律政佳人,也可以是奔走於台灣各地、親身傾聽民眾心聲的法律小天使。

Lawyer、Attorney、Counsel、Consultant 到底差在哪?在美國用錯頭銜,除了美國人搞不懂外,涉及非律師執行律師業務🧑‍💼👩‍⚕️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美國法律制度・律師資格・跨境法律服務・公司治理・跨境商務法律很多...
01/06/2026

Lawyer、Attorney、Counsel、Consultant 到底差在哪?在美國用錯頭銜,除了美國人搞不懂外,涉及非律師執行律師業務🧑‍💼👩‍⚕️

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美國法律制度・律師資格・跨境法律服務・公司治理・跨境商務法律

很多台灣企業主管或法務人員在跟美國律師互動時候,會看到各種不同的頭銜:Lawyer、Attorney、Counsel、Consultant。這四個字看起來好像都是律師,但在美國法律體系中意思完全不一樣,甚至問完了之後會覺得我到底是不是在跟律師講話?為什麼頭銜這麼多❓❓

➡️Lawyer 是什麼?
Lawyer 是最廣義的用語,指的是受過法律訓練的人。在美國,只要你從法學院(law school)畢業、取得 J.D.(Juris Doctor)學位,你就可以被稱為 lawyer。但這裡有一個關鍵:lawyer 不等於有執照。你可能讀完了法學院,但還沒有通過任何一個州的律師考試(bar exam),這種情況下你是 lawyer,但你不能執業、不能代表客戶出庭、也不能提供法律意見。

➡️Attorney 是什麼?
Attorney 的完整說法是 Attorney-at-Law,意思是「經法院授權、可以代表他人處理法律事務的人」。在美國,要成為 attorney,你必須通過至少一個州的律師考試、完成品格審查(character and fitness review)、並且取得該州律師公會的正式執業許可(bar admission)。只有 attorney 才能在法庭上代表客戶、提供法律意見、並且受到律師職業倫理規範的約束。

所以關鍵區別是:所有的 attorney 都是 lawyer,但不是所有的 lawyer 都是 attorney。一個從法學院畢業但沒有通過律師考試的人是 lawyer,不是 attorney。如果他對外自稱 attorney 或者提供法律服務,在大多數州會構成無照執業(unauthorized practice of law),這是刑事犯罪。
➡️Counsel 是什麼?
Counsel 是一個更靈活的用語,在不同的情境下有不同的意思。
在法律事務所裡,Counsel(有時寫成 Of Counsel)通常是指一種介於合夥人(Partner)和資深律師(Senior Associate)之間的頭銜。Of Counsel 律師通常是有經驗的執業律師,跟事務所維持長期的合作關係,但不是事務所的合夥人,不分享事務所的利潤,也不承擔事務所的管理責任。很多退休的資深律師、前法官、或是只做特定領域業務的專家,會以 Of Counsel 的身分掛在事務所底下。
在企業裡,Counsel 通常出現在法務部門的職稱中。General Counsel(法務長或總法律顧問)是企業法務部門的最高主管。Legal Counsel 或 Corporate Counsel 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務人員。這些人必須是持有執業資格的 attorney,因為他們的工作內容包括提供法律意見。
在法庭上,Counsel 就是指代表當事人出庭的律師。法官在庭上稱呼雙方律師的時候,通常會說「Counsel for the plaintiff」(原告律師)或「Counsel for the defense」(被告律師)。

➡️Consultant 是什麼?
Consultant 是這四個詞裡面最需要小心的。Legal Consultant 在美國不是一個受法律保護的頭銜,也不需要律師執照。任何人都可以自稱 Legal Consultant,提供「法律相關的諮詢服務」。

但問題就在這裡。如果一個 Legal Consultant 提供的服務內容實質上構成了法律意見(legal advice),例如解釋法律條文的適用、建議客戶採取特定的法律行動、或是協助起草法律文件,那麼即使他的名片上寫的是 Consultant 而不是 Attorney,他仍然可能被認定為無照執業。

在移民法領域,這個問題特別嚴重。美國有大量的「immigration consultant」或「notario」(這個詞在拉丁美洲是指類似公證人的法律專業人士,但在美國不具有任何法律資格),他們以低廉的費用提供移民申請的「協助」,但實際上做的事情已經構成了法律服務。很多移民申請人因為找了不具資格的 consultant 而錯過了申請期限、提交了錯誤的文件、甚至被拒絕入境。

為什麼這件事對台灣企業很重要?
如果你的公司在美國有業務,你需要知道跟你合作的美國法律專業人士到底是什麼身分。他是哪一個州的 attorney?他的執業資格是否涵蓋你需要的法律服務?如果他只是一個 consultant,他能提供的服務範圍有多大?如果他自稱 counsel,他是事務所的 Of Counsel,還是企業的 in-house counsel,還是只是一個比較好聽的頭銜?

這些區別不是文字遊戲。它們決定了你獲得的法律服務是否受到律師職業倫理的保護、你們之間的溝通是否受到律師特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的保障、以及如果出了問題,你是否有管道透過律師公會進行申訴。
作為一個同時持有台灣律師和美國紐約州律師資格的執業律師,我經常遇到台灣客戶分不清楚這些頭銜的差異,導致在美國的法律事務上做出錯誤的選擇。了解你的法律服務提供者的資格,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由具備台灣與美國雙重律師資格的林柏均律師主持,林律師曾任台灣上市科技公司法務長(General Counsel),具備企業內部法務與外部律師的雙重實務經驗。事務所專注於跨境商務法律服務,業務領域涵蓋:美國法律制度與律師資格諮詢、跨境商務訴訟與爭議處理、企業併購與投資架構規劃、公司治理與董事會運作諮詢、智慧財產權策略與授權談判、營業秘密保護、美國反托拉斯法與競爭法合規、美國破產法與債權保全、國際商務契約審閱與爭議處理、醫療法規與健保行政爭訟、以及家事與繼承的跨境法律事務。

本文僅為公開資訊之法規觀點分析,不構成法律意見。
📙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林柏均
台灣律師|美國律師|前上市公司法務長
官方網站:https://weiandy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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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2026
受新北市驗光師公會邀請談醫事法規講座👀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醫療法規・醫事人員權益・醫療器材管理法・專業證照法・跨境商務法律受新北市驗光師公會邀請,進行了一場兩小時的醫事法規專題講座。主題圍繞驗光人員法與醫療器材管理法的交錯適用,以及當兩套...
29/05/2026

受新北市驗光師公會邀請談醫事法規講座👀

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醫療法規・醫事人員權益・醫療器材管理法・專業證照法・跨境商務法律
受新北市驗光師公會邀請,進行了一場兩小時的醫事法規專題講座。主題圍繞驗光人員法與醫療器材管理法的交錯適用,以及當兩套法規的規範產生張力時,驗光人員的執業權利如何被定位。

這場講座的切入角度不是教條式的法規逐條解說,而是一個更根本的法律問題:在台灣的醫事法規體系中,專業人員的法定執業空間是怎麼被劃定的,又可能被什麼因素實質改變?

台灣的醫事人員法規體系是以專門職業證照為核心的架構。每一種醫事人員(醫師、藥師、護理師、驗光師、驗光生等)都有專屬的法律,明確規定誰可以執行什麼業務、在什麼條件下執行、以及跨越業務範圍的法律後果。

這套體系的法律基礎是憲法第 15 條對工作權的保障,以及大法官釋字第 404 號、第 711 號等解釋中確立的原則:對人民職業自由的限制,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和比例原則。國家可以基於公共利益對專業人員的執業設定合理的限制,但這些限制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不能由行政機關自行擴張。

換句話說執業範圍是法律保留,理論上也只有法律能限縮它。

然而醫療器材管理法對驗光產業的影響。2021 年醫療器材管理法正式施行,取代了過去藥事法中關於醫療器材的章節,建立了獨立的管理體系。對驗光產業來說,這部法律帶來的改變是全面性的。

醫療器材的分級制度直接影響驗光所能販售和驗配哪些產品。從第一等級(低風險,如一般眼鏡框)到第二等級(中風險,如特定功能的矯正鏡片)到第三等級(高風險),每一個等級的管理密度、標示要求、廣告限制都不同。

當產品的風險分級改變時,附隨的法規要求也跟著改變。仿單的記載內容、廣告的核准範圍、販售的資格條件,全部連動調整。對驗光所的經營者來說,這代表你昨天可以合法銷售的產品,今天可能需要符合完全不同的法規條件才能繼續銷售。

更深層的法律問題是:產品端的法規變動,能不能反過來影響人員端的執業權利?產品法規和人員法規是兩套不同的法律體系。前者管的是東西,後者管的是人。當這兩套體系的規範出現交叉甚至矛盾的時候,哪一套優先?這不是一個可以用行政函釋就輕鬆解決的問題,它涉及法律保留原則、法規範位階、以及各自的立法目的。

講座中,我系統性地分析了這個交叉地帶的法律架構,並且提供了一套可以立即執行的合規自我檢視方案,幫助驗光所在法規不明確的過渡期中保護自己。

為什麼這個議題不只關係到驗光師?
因為同樣的法律結構問題存在於所有醫事專業中。藥師面對藥品分級調整帶來的業務範圍變動、護理師面對特定醫療行為授權範圍的不確定性、甚至醫師面對新興醫療技術(如遠距醫療、AI 輔助診斷)的執業範圍界定問題。每一個專業都可能遇到「法規跟不上產業變化,但你每天還是得執業」的處境。

在這種處境下,法律專業能做的,是幫從業者看清自己的權利邊界在哪裡、風險在哪裡、以及在法規不明確的空窗期裡,怎樣做才能同時服務客戶又保護自己。不確定時,就不要做。這是我在講座結尾分享的一句話,也是在法規灰色地帶中最務實的決策原則。

感謝新北市驗光師公會的邀請。當一個專業社群願意正面面對法規的不確定性,而不是裝作問題不存在,這本身就值得尊敬。

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由具備台灣與美國雙重律師資格的林柏均律師主持,林律師曾任台灣上市科技公司法務長,同時擔任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約聘律師,具備企業內部法務與外部律師的雙重實務經驗。事務所專注於跨境商務法律服務,同時深耕醫療法規領域,業務領域涵蓋:醫療法規與醫療器材管理法合規、醫事人員執業權益與法規諮詢、健保行政爭訟與行政訴訟、廣告合規與標示法規諮詢、跨境商務訴訟與爭議處理、企業併購與投資架構規劃、公司治理與董事會運作諮詢、智慧財產權策略與授權談判、營業秘密保護、美國反托拉斯法與競爭法合規、國際商務契約審閱與爭議處理、以及家事與繼承的跨境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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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州立法追究當AI 聊天機器人自稱是律師或醫師時相關責任🏛️🏛️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AI 法律責任・科技業法規・專業證照法・消費者保護・跨境商務法律美國法院出現許多個案,訴訟當事人向 AI 聊天機器人諮詢一個法律問題,它的回答聽起來非常...
28/05/2026

紐約州立法追究當AI 聊天機器人自稱是律師或醫師時相關責任🏛️🏛️

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AI 法律責任・科技業法規・專業證照法・消費者保護・跨境商務法律

美國法院出現許多個案,訴訟當事人向 AI 聊天機器人諮詢一個法律問題,它的回答聽起來非常專業、非常有自信、甚至覺得它就是一個律師。當事人照著它的建議去做了,結果承擔的後果。

現在的問題是:誰負責❓❓

紐約州參議員 Kristen Gonzalez 正在推動的 S7263 法案,被稱為「聊天機器人責任法案」(Chatbot Liability Bill),這部法案已經在紐約州參議院網路暨科技委員會以 6:0 全票通過,目前進入參議院全院三讀階段,距離表決只剩一步之遙。

這部法案的核心邏輯很直接:在紐約州法律下,自然人無照執業或冒充持照專業人士是犯罪。AI 聊天機器人如果做了同樣的事,冒充醫師、律師、心理師、建築師、社工師等受證照規範的專業人士,並且提供「實質性的回應、資訊或建議」,那麼部署這個 AI 的公司就必須對使用者因此受到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這部法案有幾個值得關注的法律設計:
➡️第一,責任主體是「部署者」而非「開發者」。法案針對的是擁有、營運或部署聊天機器人的實體(proprietor),而非提供底層模型技術的第三方開發商。這意味著,如果一家金融科技公司使用了某個 AI 模型來提供理財建議,而這個 AI 在互動中自稱是持照的理財顧問,承擔責任的是那家金融科技公司,不是 AI 模型的開發者。

➡️第二,「告知使用者正在與 AI 互動」不能免責。法案明確規定,即使聊天機器人的營運者已經揭露使用者正在與 AI 系統互動,這個揭露本身不能免除營運者因違反本法而應負的責任。換句話說,你不能只靠一行「本系統為 AI」的免責聲明就脫身。

➡️第三,使用者擁有民事訴訟權。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如果法院認定營運者是故意違規,還可以加判律師費用。紐約州總檢察長也有權主動調查和提起訴訟。

➡️第四,法案不禁止 AI 回答專業領域的問題。Gonzalez 參議員特別強調,這部法案「不禁止使用者向聊天機器人提問或獲取一般性的資訊和建議,只要聊天機器人不是以持照專業人士的身分呈現這些資訊」。差別在於:提供資訊 vs. 冒充專業人士提供建議。

這部法案的立法背景也值得關注。Gonzalez 引用了一個真實案例:一名青少年 Adam Raine 在與 ChatGPT 的互動中獲得了關於如何製作和隱藏繩套的指示,隨後自殺身亡。此外,2025 年 NBC4 的測試發現,某些 AI 聊天機器人會向使用者提供虛假的醫療執照號碼。這些案例凸顯了一個事實:當 AI 的回應語氣越來越像專業人士,使用者很容易誤以為自己正在接受專業服務。

對台灣的啟示是什麼?
台灣目前沒有專門針對 AI 聊天機器人冒充專業人士的立法。但台灣的專業證照制度同樣嚴格,律師法、醫師法、心理師法、建築師法都有無照執業的刑事和行政處罰。當 AI 工具越來越普遍地被用來提供法律、醫療、心理諮詢的「建議」時,台灣是否需要類似的立法框架,是一個值得提前思考的議題。

作為一個同時持有台灣和美國律師資格、並且密切關注 AI 法律發展的執業律師,我認為紐約的這部法案代表了一個重要的方向:法律的保護對象不應該因為傷害來自機器而不是人就降低標準。

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由具備台灣與美國雙重律師資格的林柏均律師主持,林律師曾任台灣上市科技公司法務長,具備企業內部法務與外部律師的雙重實務經驗。事務所專注於跨境商務法律服務,業務領域涵蓋:AI 法律責任與科技業法規諮詢、消費者保護與不實商業行為、平台經濟與數位服務合規、跨境商務訴訟與爭議處理、企業併購與投資架構規劃、公司治理與董事會運作諮詢、智慧財產權策略與授權談判、美國反托拉斯法與競爭法合規、美國破產法與債權保全、國際商務契約審閱與爭議處理、醫療法規與健保行政爭訟、以及家事與繼承的跨境法律事務。
本文僅為公開資訊之法規觀點分析,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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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5/2026

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生 江玟毅
美國 艾默里大學

做錯事的人,能反過來提離婚嗎?從犀利人妻到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

相信看過台劇犀利人妻的觀眾,至今仍記得那個令人揪心的場景:外遇的溫瑞凡為了和小三黎薇恩在一起,在元配謝安真經歷車禍後,逼著她在病床上簽離婚協議書。當年觀眾之所以幾乎一致站在謝安真這邊,不只是因為渣男與小三的無情背叛,更因為大眾普遍認為造成婚姻破裂的人,憑什麼能反過來要求結束婚姻?

而這樣的認知,過去確實明文寫進我國民法之中。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十款具體裁判離婚事由(重婚、外遇、虐待、惡意遺棄等),採「有責主義」,也就是只有無過錯或責任較輕的一方(無責配偶)才能主動提出離婚。而民法1052第2項則引進破綻主義,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換句話說,民法所要保護的,正是像謝安真一樣的無責配偶

但類似的法規在各國陸續發生改變。1969年,時任加州州長的美國前總統的雷根簽署的《1969年加州家庭法》(California's Family Law Act of 1969),揭開了「無過失離婚」(no-fault divorce)的浪潮,至今全美五十州皆已採行。英國則因2018年 Owens v Owens 一案而改變。該案中,最高法院因其離婚訴求不符當時法律要件而駁回,致使輿論譁然,進而導致國會順勢於2020年通過《離婚、解散與分居法》(Divorce, Dissolution and Separation Act 2020),並於2022年正式施行。

隨著各國相繼改革,以及當代婚姻觀念上的轉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宣告民法1052條第2項但書一律禁止唯一有責配偶訴請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機會,在某些個案中顯然過苛,與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意旨不符。大法官指出,當婚姻破綻已持續相當期間,仍強迫雙方維繫名存實亡的關係,並非法律保障婚姻的本意,並要求兩年內完成修法。

但憲法法庭並未一面倒放寬。判決理由明確要求修法須「關照離婚後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生活保障」,並建議引進「苛刻條款」、當離婚對拒絕方造成極端苛刻時,即便婚姻已破裂仍得不予離婚,同時加重有責方的贍養費、扶養費及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今天的「溫瑞凡」們不再需要逼迫元配簽字也能訴請離婚,但「謝安真」們並非毫無防線。婚姻訴訟的攻防重點,將從「能否離婚」前移至「離婚條件能否爭取最大」——而這,正是律師能為當事人把關之處。

本文由實習生撰寫,經主持律師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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