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1/2024
【朱學恒二審仍被判刑,具體到底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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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嘴朱學恒被控在111年間強吻議員鍾沛君,案件爆發後,朱學恒主動至台北地檢署「 #自我告發」,但辯稱當時酒醉、斷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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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台北地方法院於今年3月判決朱學恒「 # 強制猥褻罪」,刑度為1年2個月有期徒刑。經朱學恒提出上訴,高等法院近日宣判,仍認定朱學恒有罪,刑度減輕至 11 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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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 QA ,藉此帶大家認識「強制猥褻」和「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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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強吻別人,到底是「強制猥褻」還是「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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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罪的要件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刑度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是 #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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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的要件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刑度是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 #非告訴乃論 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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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最大的差別是,性騷擾比較是 #乘人不及抗拒 的觸碰行為,例如短暫偷摸胸部。強制猥褻則涉及到 #性自主 的侵害,例如被害人不願意或反抗的情況下,仍強制摸被害人的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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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院也會審酌行為人主觀目的、行為手法、時間長短、對自由的侵害、被害人主觀感受,以及客觀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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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假設行為人強吻被害人,而被害人已經有反抗的動作,但行為人還是持續強迫,這時候就比較有可能被認定侵害被害人的 #性自主決定權,符合 #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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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自我告發」是什麼意思?跟自首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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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意思是,行為人針對「未發覺之罪」,主動向司法機關自首並表示願意受裁判,才符合得減輕其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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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案朱學恒自我告發的時候,案件已經被大眾知悉,並不是「未發覺之罪」,並且從法院的判決中,朱學恒在一審的時候仍否認成立犯罪,因此並不符合自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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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朱學恒會需要被關嗎?可以有緩刑的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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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據目前二審的判決,法院判決 11 個月有期徒刑。法院考量朱學恒雖然在二審坦承犯行,但他在案發後在談話節目公開評論本案,未考量對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傷害等,最後並未給予朱學恒緩刑的機會,依據二審判決他是要進去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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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本案還可以 #繼續上訴,所以如果提出上訴的話,就要等判決確定,才會知道最終的結果和刑度。
小提醒:本案於判決確定前,仍須遵守無罪推定原則。
(示意圖片取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