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3/2025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318/2926971.htm
現在越來越多年輕人婚前會針對雙方權利、義務講清楚並辦理公證,但有幾點還是要說明一下:
案例一:若婚內外遇,則應賠償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如同本案例),目前實務見解是允許的。
案例二:若婚內外遇,則應淨身出戶所有財產均歸他方取得,這種情形目前實務上認為是屬於預立離婚協議,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所以目前是不行的。
案例三:雙方預先拋棄對於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通常發生在離婚、死亡或改定他種財產制時需要結算剩餘財產分配),雖目前實務上有不同見解,但多數見解認為這是屬於財產權的一種,所以可以預先拋棄(與拋棄繼承屬於身分上專屬權利不得預先拋棄不同/所以無法預先拋棄繼承)。
當然任何協議內容都可以預先寫好,像事務所就曾經遇過以後誰煮飯、誰遛狗、誰洗小孩、誰餵奶、誰拖地、誰掃地都事先結婚前談清楚,我覺得也是不錯(當然以後是否難以執行就不清楚了)。
一名人夫控訴,妻子小美(化名)在分居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婚外情,並產下一子,由於夫妻倆曾公證簽署「忠誠協議」,如果發生外遇行為,就要付給另一半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雖然小美坦承外遇,但表明「一毛錢都不想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