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嘉義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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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嘉義聯合事務所 Contact information, map and directions, contact form, opening hours, services, ratings, photos, videos and announcements from 嘉義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嘉義聯合事務所, Notary public, 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8之3號(林森東路與圓福街口/嘉義地檢署停車場旁), Chiayi.

一、辦理公、認證案件
二、公證人 謝宗憲
(一)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二)律師、民間公證人、公務員高考及格
(三)經歷:
1.律師
2.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梅山鄉公所政風室主任
3.志光、學儒公職補習班講師
三、公證人 張永昌
(一)公務員地方特考、司法特考考試及格
(二)經歷:
1.曾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證人
2.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政風室主任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318/2926971.htm現在越來越多年輕人婚前會針對雙方權利、義務講清楚並辦理公證,但有幾點還是要說明一下:案例一:若婚內外遇,則應賠償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如同本...
22/03/2025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318/2926971.htm

現在越來越多年輕人婚前會針對雙方權利、義務講清楚並辦理公證,但有幾點還是要說明一下:

案例一:若婚內外遇,則應賠償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如同本案例),目前實務見解是允許的。

案例二:若婚內外遇,則應淨身出戶所有財產均歸他方取得,這種情形目前實務上認為是屬於預立離婚協議,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所以目前是不行的。

案例三:雙方預先拋棄對於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通常發生在離婚、死亡或改定他種財產制時需要結算剩餘財產分配),雖目前實務上有不同見解,但多數見解認為這是屬於財產權的一種,所以可以預先拋棄(與拋棄繼承屬於身分上專屬權利不得預先拋棄不同/所以無法預先拋棄繼承)。

當然任何協議內容都可以預先寫好,像事務所就曾經遇過以後誰煮飯、誰遛狗、誰洗小孩、誰餵奶、誰拖地、誰掃地都事先結婚前談清楚,我覺得也是不錯(當然以後是否難以執行就不清楚了)。

一名人夫控訴,妻子小美(化名)在分居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婚外情,並產下一子,由於夫妻倆曾公證簽署「忠誠協議」,如果發生外遇行為,就要付給另一半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雖然小美坦承外遇,但表明「一毛錢都不想給...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841782依據我國民法規定,只要你是合法繼承人,即便被繼承人立遺囑,未分得之繼承人仍然有特留分之權利,要讓繼承人完全都拿不到任何遺產,唯一方式便係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
20/03/2024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841782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只要你是合法繼承人,即便被繼承人立遺囑,未分得之繼承人仍然有特留分之權利,要讓繼承人完全都拿不到任何遺產,唯一方式便係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本條第1項5款都有其要件要求,其中最可能發生的便屬第1項第5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而本款有以下要件:
1.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
(例如:有家暴令、驗傷單等,都可以當作佐證,另外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未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也算是一種消極虐待行為)
2.經表示其不得繼承
(必須有經過明確表示,因此於遺囑中表示某繼承人不得繼承,也算一種表示方式)
其時還蠻多遺囑人會要求在遺囑中表示某繼承人不得繼承,但是究竟是否能讓他喪失繼承權,公證人仍然會向當事人說明清楚,最後仍要回歸法院認定,但當然留存越多證據機會就越高,而且有表示有機會。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841782

一名男子因母親拒絕作保而離家,長達7年對母親不聞不問,母親過世後連告別式都不參加,事後提告2名胞弟獨占遺產,但胞弟們拿出...

終於集滿嘉義縣地政士公會、嘉義市地政士公會、嘉義市地政業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雲林縣地政士公會、臺南市南瀛地政士公會、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嘉義區會的講課及嘉義律師公會CUE上台的即席自我介紹,開業不到一年的時間以來,真的很感謝各位理事長們的照...
26/01/2024

終於集滿嘉義縣地政士公會、嘉義市地政士公會、嘉義市地政業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雲林縣地政士公會、臺南市南瀛地政士公會、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嘉義區會的講課及嘉義律師公會CUE上台的即席自我介紹,開業不到一年的時間以來,真的很感謝各位理事長們的照顧,讓我有很多直接認識各領域前輩的機會與場合,使我從每天都誤以為電話壞掉的情況漸漸好轉(雖然目前偶而也會覺得電話壞掉),來年也再拜託多多指教啦。
以下各位理事長感謝名單:
1.嘉義縣地政士公會葉建志理事長。
2.嘉義市地政士公會蔣翠玉理事長。
3.雲林縣地政士公會黃弘儒理事長。
4.臺南市南瀛地政士公會鄭瑞祥理事長。
5.嘉義市地政業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何俊寬理事長。
6.嘉義縣地政業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林啟仁理事長。
7.嘉義律師公會楊瓊雅理事長。
8.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嘉義區會田清標主委。
還有很多真的很情義相挺的代書及律師們,讓我從剛開業失眠睡前要吃一顆藥變成目前是半顆,希望來年能直接停藥,感謝各位的照顧。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22/post/202310120043/有一些鄉下的長輩來做遺囑,都會擔心做完遺囑財產是不是就變成別人的,百年以前的生活該怎麼辦?...
17/10/2023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22/post/202310120043/
有一些鄉下的長輩來做遺囑,都會擔心做完遺囑財產是不是就變成別人的,百年以前的生活該怎麼辦?我都會跟他說明在你百年之前,你的財產仍然是你的財產,所以你要把它花光都是你的權利,所以其實做完遺囑不用太擔心,另外百年前也可以隨時更改遺囑內容。

隨著房價高漲,購買一間屬於自己的房子,漸漸的高不可攀,我們發現,很多年輕人買房子的自備款,都來自父母親的資助,再透過80%的銀行貸款,類似繳納租金的概念,慢慢償還銀行貸款,取得房屋所有權。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08983最近有許多贈與契約來辦理公證,其實贈與契約無須辦理公證也可以做後續執行,但主要因為以下原因,贈與契約會來辦理公證:1.日後繼承人爭執贈與人的...
11/10/2023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08983
最近有許多贈與契約來辦理公證,其實贈與契約無須辦理公證也可以做後續執行,但主要因為以下原因,贈與契約會來辦理公證:
1.日後繼承人爭執贈與人的意識狀態。
2.怕房屋贈與之後,受贈人不讓贈與人繼續居住或不履行扶養義務。

南投縣劉姓老翁附帶「孝順長輩」、「年節負責祭拜祖先」等條件,將房、地以贈與方式過戶給長子,但長子沒遵守約定被法院判准「撤銷贈與」。父母或祖父母贈與房地產給晚輩後被趕出、要不回的事時有所聞,律師張鈞翔建...

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352767據統計台灣不健康餘命高達九年,因此在高齡化社會之下,每個人可能都會遇到不便而需要他人處理的情況,因此在意識清楚時先做好準備便相當重要,主要可有以下方式:1.委託...
15/09/2023

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352767
據統計台灣不健康餘命高達九年,因此在高齡化社會之下,每個人可能都會遇到不便而需要他人處理的情況,因此在意識清楚時先做好準備便相當重要,主要可有以下方式:
1.委託書、授權書公證。(保障幫你處理事務的子女或家屬、友人)
2.意定監護契約(預先決定好若受監護宣告,監護人為何人,避免日後爭奪擔任監護人之情況)
3.遺囑(預先規劃好遺產之分配方式,避免日後繼承人爭執)
另外最近遇到許多贈與契約公證,其實贈與契約是不用公證的,但為了避免其他家屬日後爭議,因此辦理公證也是保護受贈人的一種方式。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7349972房屋若提供給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居住、設戶籍(最常見是給兄弟姊妹、朋友等居住、設戶籍),則建議須找兩個見證人辦理使用借貸契約之公證,...
30/08/2023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7349972
房屋若提供給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居住、設戶籍(最常見是給兄弟姊妹、朋友等居住、設戶籍),則建議須找兩個見證人辦理使用借貸契約之公證,證明並無收取租金,否則可能會被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認定為出租,並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所得。

兄弟如手足,弟弟沒地方住,搬來和自己住,不收弟弟房租,一切很合理。不過,少了一動作,可能就會被課重稅。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8095377053.html繼承比數大增的原因:第一,是戰後嬰兒潮世代,距今已約七十年,隨著人口老化逐步凋零,觀察2022年的全國死亡率為8.89%,...
20/07/2023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8095377053.html
繼承比數大增的原因:
第一,是戰後嬰兒潮世代,距今已約七十年,隨著人口老化逐步凋零,觀察2022年的全國死亡率為8.89%,達到統計以來的新高點,因此繼承不動產占比也隨之增加。
第二,戰後嬰兒潮世代經歷「台灣錢淹腳目」榮景,在房價所得比低的年代,累積不少房地產,使住宅繼承筆數走揚。
第三,繼承不動產的比例增加,除了因死亡率增加,也反映多數長輩擔心太早贈與房產,恐導致子孫不孝,或是分配不公等疑慮,因此排斥生前贈與,不如身後循繼承方式分產。

我覺得主因除了第三點,另外我國的課稅制度對於生前贈與也比較不友善,因此為了避免被課高額之贈與稅、土地增值稅,遺囑似乎是目前比較常見的方式。

原文網址: 不想努力了?第1季房產移轉每3筆就有1筆是繼承 | 好房網News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8095377053.html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顯示,今年不動產買賣交易降溫,Q1全國住宅買賣占整體移轉比例,降至49.9%,已不到五成;繼承移轉占比則上升至25.7%,較去年同期增加7.4個百分點。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828496?page=2最近非常熱門的一個話題應該就是白飯事件了吧,雖然我真心覺得國家有更多需要被關注的議題,尤其要選舉了不是應該更關注政策內容嗎?但其實從白飯事件當中也有衍...
13/07/2023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828496?page=2
最近非常熱門的一個話題應該就是白飯事件了吧,雖然我真心覺得國家有更多需要被關注的議題,尤其要選舉了不是應該更關注政策內容嗎?但其實從白飯事件當中也有衍生出一些法律問題(以下純屬個人見解):
1.白飯吃到飽與白飯免費供應差在哪裡?
免費供應只是我提供給你吃,不代表提供到讓你吃很飽,量吃完就沒了(但當然入場前要事先說明情況);吃到飽的意思就是在遊戲規則(包含時間、品項等)內,我必須不限量提供。我個人認為兩者還是有些許差異,如果是標榜吃到飽或許不提供會有民法債務不履行的問題(但我說或許,因為吃飽與否是一件很主觀的事)。
2.洗GOOGLE評論
其實在GOOGLE留下評論這件事情沒有問題,評論假設是很主觀的東西,例如東西不好吃、服務態度不好、環境太熱等等,這種倒是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如果涉及到事實認定問題,例如餐飲裡面有蟑螂、菜臭酸、沒有補飯等,那這樣的評論可能就有刑法誹謗問題。
3.最後只想說,剛讀法律的時候,也都會滿腦子充滿自己認為的正義,覺得我有什麼權利、你有什麼義務,但是出了社會之後,發現其實社會不只有黑與白,更多的是灰色空間,但所謂的灰色並非違法,而是賦予人們更大的互動彈性。

最後舉一個例子:之前當律師的時候,曾經有案件起訴求償500萬(金額純屬舉例),最後在法院和解300萬,雖然表面上看起來當事人損失了200萬,但走出法庭卻看到當事人久違的輕鬆神情,若當時繼續訴訟,歷經數年上訴到最終審,即便獲得500萬,當事人歷經訴訟摧殘,最後還能算是贏家嗎?有時候見好就收、如何捨與得,都是一門藝術與智慧。

日前台北科技大學(下稱北科大)資訊與財金管理系舉辦暑期營隊(下稱北科大資財營),結束後學生們到北市熱炒店「大道創意料理快炒」用餐,一行人嗑光店內免費提供的兩大桶白飯,還因吃不飽而到店家的google地標怒刷一...

https://www.edh.tw/lohas/article/30994很多人來事務所第一件事都是說誰對我很不孝,我不讓她繼承,但說明完特留分規定之後,他們就又更忿忿不平,在民法上要讓合法繼承人不能繼承只有一條路,就是民法第1145條的...
03/07/2023

https://www.edh.tw/lohas/article/30994
很多人來事務所第一件事都是說誰對我很不孝,我不讓她繼承,但說明完特留分規定之後,他們就又更忿忿不平,在民法上要讓合法繼承人不能繼承只有一條路,就是民法第1145條的喪失繼承權,其中又以第1項第5款「表示失權」最常見,所謂表示失權就是「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之情事」,而所謂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例如:
1.對被繼承人有家暴、公然侮辱之情形。(最好有家暴令或判決佐證)
2.最高法院認為對於被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算是一種消極虐待,也可以經被繼承人表示失權。
3.但前面的情形,你要在寫遺囑的時候表示某繼承人因某原因不能繼承,當然可以,但我通常還是會告知當事人,相關佐證資料最好充足,才可以避免之後被推翻,但不管如何,假設要用本款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一定必須有所「表示」,若僅有家暴事實,但卻未有表示,則即便有家暴令,家暴之繼承人仍然不喪失繼承權。
最後說一個最近辦理表示喪失繼承權的案件:
某當事人先前在身體健康時,買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典型的借名登記契約),結果之後罹患癌症,在花光積蓄之後,希望兒子將房子賣掉讓他作為治療的醫藥費,結果兒子直接拒絕,並且不承認這是爸爸買的房子,現在父子二人對簿公堂,爸爸也因此身體每況愈下。
結論就是:
1.真的不要做借名登記,如果要做也請辦理公證來保障自己權益。
2.若有喪失繼承權事由,請先保存證據,不要心軟,因為心軟之後可能受害的就是自己。
PS:當了公證人之後,看到好多為了財產互相爭奪的情況,甚至有兒子、女兒要殺父母的情形,好幾個當事人我都非常擔心他們的安危,感覺連續劇上演的就是真實人生會發生的事。

案例討論 — 等不到最後一面,只問財產 「從小大哥就是我們家最會念書的小孩,爸媽也用盡所有資源跟財力去栽培他,讓他從建中、台大,一路念到美國長春藤名校...

https://ctee.com.tw/industrynews/consumption/856967.html最近辦了一件離婚協議公證,其實離婚不需要來公證,直接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就可以,但會來公證主要有幾點實益:1.確認小孩監護權歸屬...
29/06/2023

https://ctee.com.tw/industrynews/consumption/856967.html
最近辦了一件離婚協議公證,其實離婚不需要來公證,直接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就可以,但會來公證主要有幾點實益:
1.確認小孩監護權歸屬。
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結算。
3.小孩扶養費給付。
其中我覺得最有實益的是小孩扶養費之給付,因為之前當律師時就有遇過離婚後給付一、兩期扶養費就不付,導致要去訴訟才能獲得小孩扶養費,尤其最近發生有認識的人一時衝動去離婚登記,權利義務都未釐清的情況下,老婆拒絕負擔小孩扶養費、甚至還要討當初兩人買的房子,導致老公帶著兩個小孩生活困難,若當初有針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老婆於拒絕負擔扶養費時,老公便可直接以公證書一次強制執行小孩到18歲成年為止之全部扶養費,可避免發生如此困頓情事。
結論就是:雖然人家說結婚需要衝動,但如果真的衝動結婚後悔了,請記得離婚不要衝動,要深思熟慮,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PS:若有興趣可以去看先前整理的婚姻相關協議公證,因為現在越來越多女生懂得保護自己來做婚前協議公證了,最近就好幾個詢問。

近年來,隨著社會變遷和人們價值觀轉變,離婚成為常見現象。「其實許多問題都是在離婚後發生,」林智育曾任士林地院民間公證人,他認為公證離婚有其必要性,「尤其是當事人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狀況下,如何確保權益,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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