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2026
居銮人讨论州选之余,讨论最多的,可能就是这起车祸。
#新邦令金车祸 x #柔佛州选
以下讨论,有点法律,有点政治,有点逻辑。
---
1. 目前,居銮警方是根据Road Transport Act 1987 Section 42(1)展开调查,并向法庭申请延长扣留两天。
2a.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Section 41(1),处理的是 causing death by reckless or dangerous driving,也就是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一旦罪成,可面对5至10年监禁,以及罚款RM20,000至RM50,000
2b.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Section 42(1),reckless and dangerous driving,也就是鲁莽或危险驾驶。一旦罪成,可面对最多5年监禁,以及罚款RM5,000至RM15,000
3. 今天 A-G Chambers(律政署)指示警方以 #谋杀,和 #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展开调查。A-G Chambers 也表示,将在全面审查警方的调查报告后,才决定最终援引哪项罪名提控肇祸司机。
3a. 若是谋杀罪,DPP有必要证明肇祸司机有杀人意图(杀人动机),但Merc司机有杀人的动机吗?
3b. 律政司可能会说,明知行为(飙车)对他人造成极大的危险,却明知故犯,就是一种杀人意图。法官是否接受这样的说法,就要看之后的审讯过程和法庭判决
3c. 而有关 #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
从社交媒体上,只看到这两兄弟在马路飙车的视频(当然飙车已很严重),但目前为止,还没看到这两兄弟飙车,如何导致这起死亡车祸的发生。当然,其中一位司机(BMW的司机)已不幸身亡。
4. 案例参考,还记得上个月在瓜拉登嘉楼有人危险驾驶,撞倒电灯柱,结果导致他人当场惨死的悲剧吗?今天肇祸司机被控上庭,控状是Road Transport Act 1987 Section 41(1)
5. 这起车祸,引起热烈关注,适逢州选期间,新邦令金死亡车祸会以怎样的查案+开庭效率进行?又会在哪一条文下被提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