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法律專業學會

澳門法律專業學會 由法律工作者於2009年註冊成立的澳門社團,編號4355,擁有”法律學位”人士可申請成為會員。專頁提供網上法律諮詢及轉介服務,定期發佈有關法律的新聞及資訊,並組織一系列法律課程,至今已培訓超過三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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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回歸祖國第十一年,在經濟高速發展、社會急劇轉變的形勢下,法律體系如何發展及本地化、如何培育更多的法律人才及擴展其發展空間,以適應時代的演變及社會的需求,已經成為了社會各界極為關心的議題。因此,本著增進各法律專業人員之友誼及交流,為澳門的法律發展盡力的要旨,在一班志同道合的、法律專業出身的人員充分倡議商討後,決定成立澳門法律專業學會(2009年11月4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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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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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虐待兒子兼毆打父親 中院改判家暴男兩年徒刑並予緩刑      甲與其兒子乙(第一被害人,1994年出生)關係極度疏離惡劣。乙自幼經常遭受父親甲的打罵,長期飽受虐待,並被診斷為持續性憂鬱症、焦慮症及邊緣人格障礙,屬輕度精神殘疾人士。   ...
13/05/2026

長期虐待兒子兼毆打父親 中院改判家暴男兩年徒刑並予緩刑

甲與其兒子乙(第一被害人,1994年出生)關係極度疏離惡劣。乙自幼經常遭受父親甲的打罵,長期飽受虐待,並被診斷為持續性憂鬱症、焦慮症及邊緣人格障礙,屬輕度精神殘疾人士。

2023年11月22日晚,乙在家中飲酒後毀壞物品。翌日凌晨1時,甲返家見狀後訓斥兒子,雙方發生拉扯,甲多次用手掌摑及揮拳襲擊乙面部,將其壓在地上,導致乙面部挫傷、鼻骨骨折及右上顎竇右前壁骨折,需一個月康復。

2024年2月29日早上,甲與其父親丙(第二被害人)在家中發生爭執,用右拳擊打丙嘴部,致其右下頜牙齒鬆動,需拔除縫合,傷勢需五日康復。丙雖在庭審中拒絕作證,但案發當日曾向警方詳細陳述被毆打經過並要求追究刑責。

初級法院經審理認定甲觸犯家庭暴力罪(針對兒子)及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針對父親),兩罪競合判處3年實際徒刑。甲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原審僅憑具有精神病史且與其關係惡劣的兒子之單一證言定案,證據不足;並辯稱毆打父親屬過失行為,請求改判或給予緩刑。

中級法院對上訴案作出審理。

合議庭首先指出,雖然根據已證事實,甲確實自兒子幼年起長期對其打罵虐待,但關鍵在於法律適用的時間節點。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於2016年9月生效,而第一被害人乙於1994年出生,在該法律生效時已年滿22歲,屬成年人。中院指出,家庭暴力罪的構成要件針對的是在家庭關係中對配偶或家庭成員構成“強制壓制和控制”的暴力行為。雖然2016年前存在長期虐待事實,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在2016年法律生效後至2023年案發期間,甲持續實施達到該罪構成要件的虐待行為。因此,原審法院適用《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4條及第18條判處家庭暴力罪屬法律適用錯誤。

基於已證明的2023年11月22日毆打事實及造成的嚴重傷勢,法院改判甲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刑法典》第140條第2款結合第137條第1款的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針對第一被害人),科處1年6個月徒刑。

其次,關於第二被害人丙被毆打一事,中院認為,雖然第二被害人拒絕作證,但綜合警方現場記錄、第一被害人的證言(目睹丙嘴部受傷及甲揮拳動作)、臨床法醫學鑑定書(顯示牙齒鬆動需拔除)等證據,足以認定甲故意實施攻擊。甲辯稱“手部不小心碰到”的說法與造成牙齒鬆動的傷勢嚴重程度明顯不符,違反常理,故維持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定罪以及9個月的徒刑。兩罪並罰,合共判處2年的單一刑罰。

關於甲提出的給予緩刑的請求,中院指出,考慮到甲目前已與兩名被害人分開居住,雙方可能產生衝突的可能性大減。再者,考慮到甲的人格,其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的各種情節,以及其經濟狀況,尤其是其現時仍需供養一名年幼未成年人,中院決定給予緩刑。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定甲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改判其觸犯兩項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兩罪並罰,合共判處2年徒刑單一刑罰,緩期3年執行。

參閱中級法院第1033/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院駁回承建商上訴 維持政府以罰款抵銷工程尾款決定      2008年7月9日,體育發展局(現體育局)就辦公樓裝修承包工程進行公開招標。甲公司參與了招標並獲判給工程。根據甲公司與體育發展局簽署的公證合同,工程之總金額為31,448,143...
13/05/2026

終院駁回承建商上訴 維持政府以罰款抵銷工程尾款決定

2008年7月9日,體育發展局(現體育局)就辦公樓裝修承包工程進行公開招標。甲公司參與了招標並獲判給工程。根據甲公司與體育發展局簽署的公證合同,工程之總金額為31,448,143.00澳門元,分四期支付。甲公司必須由委託工程日起計115天內完成工程,倘未能在限期內完成工程將被處以罰款。根據經雙方協商的工程進度表,工期由2008年10月3日開始計算,預計於2009年1月25日完工。然而,由於在工程期間曾發生工傷意外,再加上農曆新年假期及甲公司對工程進行執漏,體育發展局於2010年3月15日才完成對上述工程的驗收。在工程進行期間,由於體育發展局所擬製圖則的組成文件中,計量表與圖紙兩者間存在差異,甲公司徵詢工程監理公司的意見後實施了後加及變更工程,導致實際施工費用超出投標書報價。

2010年2月12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由於上述工程延誤完成,故按照合同規定向甲公司科處每日30,000.00澳門元的罰款,直至工程實際完工之日為止;自2009年3月6日至11月26日期間之罰款訂為7,980,000.00澳門元。2010年3月29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駁回甲公司就上述處罰決定提出的聲明異議,並維持有關決定。

甲公司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合同之訴,請求:1. 宣告甲公司並沒有違反本案的承包工程公證合同;2. 宣告行政長官維持處罰決定之批示無效或可撤銷;3. 判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向甲公司支付因增加工程所導致的費用涉及639,189.00澳門元;4. 判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向甲公司支付第四期工程餘款涉及6,289,628.60澳門元。其中甲公司提出撤銷行政長官上述維持處罰決定之批示或宣告該批示無效的請求,通過終審法院於2015年7月1日在第126/201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中作出統一司法見解的裁判,裁定行政法院無權審理有關請求,相關第一審級審判權歸中級法院行使。經中級法院審理及根據終審法院於2020年1月22日在第80/2018號案作出的合議庭裁判,裁定甲公司針對行政長官維持處罰決定之批示提起的司法上訴屬逾期提起之後,行政法院基於上述終審法院的終局裁決,駁回甲公司的第二項訴訟請求,並於2021年1月4日作出批示宣告第一項訴訟請求因嗣後無用而訴訟程序消滅。至於其他訴訟請求,行政法院經審理後,予以駁回。甲公司對行政法院的裁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裁定甲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甲公司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首先,合議庭裁定甲公司請求宣告其沒有違反承包工程公證合同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至於甲公司請求當局支付因增加工程所導致的費用方面,合議庭指出,正如行政法院的判決所述,在合同中涉及增加之工作的性質及價格的確定的相關條款未予變更的情況下(無論是透過當事方協商或訴請法院裁定),甲公司不具備條件主張因執行“增加之工作”所產生之權利,故甲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另外,甲公司還請求支付工程第四期餘款的費用,反對當局主張將延誤工期的罰款與工程餘款相抵銷。對此,合議庭認為,案中情況已滿足《民法典》第838條規定的抵銷的一般前提,以及該法典第844條第1款c項第二部分規定的例外情況,而且甲公司所欠的金額高於其認為有權收取的金額,不存在抵銷的障礙。基此,合議庭裁定甲公司就此部份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甲公司的上訴敗訴,確認被上訴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33/202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未能體現出申請人對澳門特別有利 終院維持不批准臨時居留許可的決定      甲受聘於澳門某公司擔任投資業務管理總監,主要負責公司財務評估、審計、投資及風險管理範疇等工作。甲於2020年8月20日向當時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下稱“貿促局”)申...
08/05/2026

未能體現出申請人對澳門特別有利 終院維持不批准臨時居留許可的決定

甲受聘於澳門某公司擔任投資業務管理總監,主要負責公司財務評估、審計、投資及風險管理範疇等工作。甲於2020年8月20日向當時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下稱“貿促局”)申請在澳門的臨時居留許可。貿促局經分析後認為,甲受聘於酒店及旅遊綜合體從事投資業務的管理工作,不屬於大眾社會服務行業,亦未見有關職務直接對促進旅遊休閒多元發展及建造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所作出的具體貢獻及影響,或與大健康、現代金融、高新技術、會展商貿和文化體育等四大重點產業直接相關。

另外,亦未能體現甲曾於其他地區或國家被認定為優才或具備優先引進行業的工種的相關技能,且本澳不缺乏具備與甲相關範疇、同等或更高程度的學歷資格的人士,未能體現甲為特別有利於本澳的管理人員,故建議不批准甲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行政長官於2023年10月31日作出批示,同意上述建議,不批准甲在澳門特區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

甲針對行政長官的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經審理,中級法院裁定司法上訴敗訴。

甲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指涉案的行政行為並未作出一項足以解釋不批准其居留許可申請的決定的穩妥法律判斷,有關行為沾有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違反合法性原則、適度原則和適當原則,請求宣告被上訴行為無效及/或將其撤銷。

終審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庭指出,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52條規定,對中級法院之合議庭裁判提起之上訴,僅得以違反或錯誤適用實體法或訴訟法,或以被爭議之裁判無效為依據。甲在本上訴中提出的請求,當中所針對的是行政行為,而非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然而,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才應該是向終審法院提起本上訴的真正標的。如果在針對中級法院在司法上訴案中所作之決定提起的上訴中,上訴人僅重複其在司法上訴中所使用的理據,沒有就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為裁定司法上訴敗訴所使用的理據提出質疑,那麼司法裁判的上訴的決定只能是裁定此上訴敗訴,無需對所使用的理據是否成立作出審理。

合議庭還對甲認為不批准其臨時居留許可的決定存有理由說明不充分及違反合法性原則、適度原則和適當原則等問題作出說明。合議庭指出,根據已認定的事實,貿促局在建議書中作出分析,認為未能體現甲為特別有利於本澳的管理人員,建議不批准其臨時居留許可申請;行政長官同意該建議,不批准甲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合議庭認為,儘管是通過轉用貿促局建議書中的論據的方式,但相關行政行為也已經清楚明確地闡述了不批准甲在澳門的臨時居留許可之申請的理由。

此外,合議庭認為甲自稱其具備卓越且特殊的個人和專業素質是毫無意義的,因為這種評價是由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並須綜合考量必要性、適時性及適宜性等標準,且須著眼於當前時機及其他於具體個案中顯示為相關之情節。在本案中,合議庭認為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過程中沒有出現任何嚴重或明顯錯誤。

綜上所述,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60/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當窮盡手段仍無法將工程合法化 行政當局得下令拆卸      地產開發商乙在建成一幢樓宇後,在該樓宇開設了一間水果店。乙於1980年10月將上述營業場所出租給甲,再於1986年6月將水果店頂讓予甲。2010年,土地工務運輸局(現土地工務局)發...
07/05/2026

當窮盡手段仍無法將工程合法化 行政當局得下令拆卸

地產開發商乙在建成一幢樓宇後,在該樓宇開設了一間水果店。乙於1980年10月將上述營業場所出租給甲,再於1986年6月將水果店頂讓予甲。2010年,土地工務運輸局(現土地工務局)發現該水果店在公共走廊位置加建金屬結構及頂蓋,佔用了公共地方,且從未取得工程准照,故違反了十二月十七日第6/99/M號法律及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第3條第1款的規定,屬於非法工程。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於2019年9月11日依據第79/85/M號法令第52條命令甲拆卸涉案工程。甲不服,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但遭駁回。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出合議庭裁判,裁定司法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決定。甲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針對甲認為原審法院錯誤適用第6/99/M號法律及第79/85/M號法令的問題,合議庭指出儘管未能查明涉案工程的具體竣工日期,但由於涉案工程建於1980年以前,故拆卸命令的法律基礎不可能是第6/99/M號法律。至於在考量涉案工程應適用舊法(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或是新法(第79/85/M號法令)時,是否會基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而導致不應命令拆卸,合議庭指出不論是舊法還是新法,對須領有准照而無獲准照的建築工程均得命令拆卸。因此,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1條第2款第2部分的規定,涉案工程究竟竣工於舊法還是新法生效期間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行政當局命令拆卸涉案工程時,有關工程是否屬於當時生效的法律所指的非法工程。涉案工程在未獲准照的情況下於公共走廊上架設了一個具金屬上蓋的隔間,改變了原有建築物,不當佔用建築物公共部分。

根據第79/85/M號法令第2條第1款及第2款M6項及M8項,除了法定例外情況外,以任何方式將已完成之建築物的原有計劃加以更改的工程和將建築物倒塌部分或損壞或功能欠佳的組成部分進行更換的工程,都必須經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有關工程計劃及發出相關准照。換言之,欠缺必要的建築准照即足以認定有關工程為非法工程。考慮到同一法令第52條第6款的行文,針對未獲准照但已完成之工程的拆卸應遵從適度原則,行政當局應將拆卸非法工程視為最後手段,即僅當有關工程不可能獲得准照,或不可能通過糾正或改建工程使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時,方得下令拆卸。鑑於涉案工程佔用建築物公共走廊,且甲從未主張涉案工程可被合法化,故足以認定有關工程不可能被合法化。

綜上,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原審法院合議庭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86/202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06/05/2026

報考理工,邁向成功,13缺不用統考🫶🏻

公開招聘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十缺 (學術輔助及行政支援範疇) (ADM-AT-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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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聘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心理輔導範疇) (DAE-TS-2604)
https://earth.mpu.edu.mo/store/uploads/recruitment/notification/0b096-2.0-dae-ts-2604.pdf

公開招聘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兩缺資訊(系統管理及基礎建設)範疇 (IT-TS-2603)
https://earth.mpu.edu.mo/store/uploads/recruitment/notification/d9041-2.0-it-ts-2603-v5-upload.pdf

終於有開考,六缺,電腦法證、網絡安全、電腦犯罪調查、資訊保安、計算機科學、軟件工程或其他與擔任職務相關的範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可報名,不用統考哦👍🏻司法警察局:通告一則,關於為填補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六缺,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
06/05/2026

終於有開考,六缺,電腦法證、網絡安全、電腦犯罪調查、資訊保安、計算機科學、軟件工程或其他與擔任職務相關的範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可報名,不用統考哦👍🏻

司法警察局:
通告一則,關於為填補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六缺,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

通告 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的分配任用程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現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

受託人擅自出售單位 終院裁定須賠償市場差價      甲居住在美國,自2005年開始投資本澳房地產市場,購入作居住用途的在建樓宇獨立單位以期轉售獲利。甲與房地產中介乙達成協議,由乙負責以預約購買、購買、預約出售及出售的方式,處置作居住用途的...
05/05/2026

受託人擅自出售單位 終院裁定須賠償市場差價

甲居住在美國,自2005年開始投資本澳房地產市場,購入作居住用途的在建樓宇獨立單位以期轉售獲利。甲與房地產中介乙達成協議,由乙負責以預約購買、購買、預約出售及出售的方式,處置作居住用途的在建樓宇獨立單位。甲與乙分別在2013年5月及2017年7月簽訂兩份名為“信託協議”的合同,涉及位於四座不同大廈的共計52個單位。部分單位由乙根據甲指示簽訂確定性買賣合同後售出,其餘有13個單位仍登記於乙名下。購買上述所有單位的費用,包括價款的分期付款、移轉印花稅、律師費、物業登記手續費、各種相關登記行為的公證手續費、預約合同及公證書的公證手續費及印花稅、分層建築物的定期給付及其他費用,均由甲支付。

2019年10月,乙在未經甲指示或許可的情況下,將位於澳門某大廈的兩個單位(B3和C3)抵押給銀行,以擔保該銀行向乙作為股東的借貸公司發放的兩筆共計5,000,000.00港元的貸款,然而,乙沒有支付以C3單位向銀行擔保的貸款的尚欠餘額。2020年2月,乙根據甲的指示,以3,980,000.00港元出售B3單位。2021年2月,乙根據甲的指示,以3,800,000.00港元出售B2單位,在收到的出售價款中,乙尚欠1,536,720.00澳門元未歸還甲。乙在未經甲指示或許可的情況下,在2021年9月及2022年11月分別以5,230,000.00港元及3,500,000.00港元出售另一幢大廈的P10及C3兩個單位。關於P10單位,由於乙未將出售一事告知甲,甲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15個月期間,共向銀行匯入291,168.00澳門元,以便償還貸款。關於C3單位,乙已收取全部價款,卻只向甲轉帳278,736.00港元。甲針對乙向初級法院提起通常訴訟程序宣告給付之訴,就B2單位,請求判處乙向其支付1,536,720.00澳門元以及由出售單位日開始計算的利息;就P10單位,請求判處乙向其支付單位買賣價款的餘額扣除預計全數清償該單位向銀行抵押擔保貸款全額所需款項後之金額,即3,171,383.00澳門元,及判處乙支付甲為支付有關貸款而不當支付的15期每月分期供款,金額為291,168.00澳門元;就C3單位,請求判處乙向其支付3,500,000.00港元及由出售單位日開始計算的利息。初級法院經審理案件後裁定訴訟部分勝訴。甲不服,針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部份勝訴,甲仍不服,針對有關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關於B2單位,甲認為被上訴裁判就計算出售B2單位的價款1,536,720.00澳門元的利息起算日之認定有誤。對此,合議庭指出,初級法院認為這些利息應當自傳喚之日起計算,直至完全支付為止,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則完全沒有提及該決定。合議庭繼續指出,甲聲稱乙承認債務及其所主張的各次催告日期的事實均沒能獲得證實,因此,被上訴的裁決並無不當。關於C3單位的出售,甲不認同乙被判處支付的金額以及相關利息。對此,合議庭指出,根據已證事實,甲只願意以3,800,000.00港元的價格出售C3單位,考慮到已經證實乙在未經甲許可的情況下出售C3單位,因此在計算賠償時不應僅以實際售價3,500,000.00港元為限,而應以甲主張的價值3,800,000.00港元為準釐定其損失。以3,800,000.00港元扣除乙已經轉賬的278,736.00港元,就是乙應當被判處支付的金額,合議庭因此裁定上訴在此部分理由成立。另外,出售有關單位發生在未經甲許可的情況下,構成澳門《民法典》第794條第2款規定因不法事實而產生的債務的情況,因此,合議庭認為甲主張自出售C3單位之日,即2022年11月17日起計算利息,應予支持。

終審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論會裁定上訴部分勝訴。

其後,甲請求終審法院合議庭對上述裁判作出澄清,請求認定上述合議庭裁判裁定乙向甲支付3,800,000.00港元,但須扣除乙已經轉賬的278,736.00港元,即意味著乙向其支付3,500,000.00港元及自單位出售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利息的請求完全理由成立,且無須扣除乙已向其支付的金額及銀行貸出的樓宇按揭貸款餘額。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甲請求的目的在於澄清甲無須在乙向其作出的賠償中扣除銀行貸出的樓宇按揭貸款餘額。根據載於卷宗的物業登記局證明書,該按揭在甲提起訴訟前其實已經註銷,考慮到初級法院在上述情況下,仍在判決中裁定乙向甲作出的有關賠償中須扣除有關按揭貸款,因此終審法院合議庭決定批准甲的澄清請求,並裁定甲關於乙向其支付3,500,000.00港元及自單位出售之日(2022年11月17日)開始計算的利息的請求理由成立。

參閱終審法院第30/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及第30/2025-I號案就澄清請求作出的決定。

日前網上社交平台流傳有人疑將社會房屋出租,房屋局回覆查詢時表示,已即時作出跟進並展開調查。房屋局回覆表示,為履行監管職能和確保社會房屋資源合理運用,房屋局持續派員監察社會房屋的居住狀況,就早前網上社交平台流傳的個案已即時作出跟進並展開調查。...
28/04/2026

日前網上社交平台流傳有人疑將社會房屋出租,房屋局回覆查詢時表示,已即時作出跟進並展開調查。

房屋局回覆表示,為履行監管職能和確保社會房屋資源合理運用,房屋局持續派員監察社會房屋的居住狀況,就早前網上社交平台流傳的個案已即時作出跟進並展開調查。倘發現有社會房屋承租人涉嫌違反《社會房屋法律制度》規定的情況,房屋局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根據第17/2019號法律《社會房屋法律制度》規定,社會房屋只能用作自住用途,且除合同載明的人士外,其他人士不得居於社會房屋內。

泳會職員在職期間涉詐騙優惠之名騙取159人60萬涉案女子姓梁,39歲,本澳居民,現時無業。是本澳某泳會的一名前女職員,涉嫌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假冒公司名義推出優惠計劃,並將個人電子支付賬戶更名為泳會名稱收款,先後詐騙159名學員合共約6...
24/04/2026

泳會職員在職期間涉詐騙
優惠之名騙取159人60萬

涉案女子姓梁,39歲,本澳居民,現時無業。是本澳某泳會的一名前女職員,涉嫌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假冒公司名義推出優惠計劃,並將個人電子支付賬戶更名為泳會名稱收款,先後詐騙159名學員合共約60萬澳門元學費。

案情指出,涉案本澳泳會自2021年夏季開辦游泳興趣班,因報讀情況熱烈,於2023年聘請梁某負責行政工作,職責包括收取學費、登記學員資料及協調上課時間等,泳會並配發工作手機供梁某與學員家長聯絡。

至去年年中,泳會發現學員人數持續增加,但學費收入卻與實際學員人數不符,於是要求梁某提供學員資料核對,惟遭多次拖延。去年11月底,梁某更無故曠工並失去聯絡,泳會負責人懷疑遭詐騙,於去年12月向司警報案求助。

經調查證實,梁某任職期間擅自以公司名義向家長推銷"優惠計劃",訛稱一次性繳交學費可獲贈額外課程,並將個人MPay電子支付賬戶更名為該泳會名稱,由2024年4月至去年11月期間,合共詐騙159名學員,每人金額由1,500至3,700澳門元不等,涉案總額達60萬澳門元。經司警查悉,泳會從未授權梁某推出有關優惠,亦未收到相關款項。

司警局經調查後鎖定梁某身份,本月23日在中區將其截獲。經查問,有人承認因身負債務,所有詐騙所得已全數用於個人消費及生活周轉,涉嫌觸犯相當巨額詐騙,案件送交檢察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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