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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看兩內地男涉強姦案撤控:從香港法律角度分析強姦罪的嚴重性與非本地人的法律風險最近有一宗強姦案引起了不少討論。兩名持雙程證來港的內地男子,被控於2025年11月在旺角一間酒店強姦一名女子,案件一直排期審理,兩人也被持續還押。然而,案件日前...
04/05/2026

律師看兩內地男涉強姦案撤控:從香港法律角度分析強姦罪的嚴重性與非本地人的法律風險
最近有一宗強姦案引起了不少討論。兩名持雙程證來港的內地男子,被控於2025年11月在旺角一間酒店強姦一名女子,案件一直排期審理,兩人也被持續還押。然而,案件日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時,控方突然申請撤銷兩人的控罪,獲裁判官批准。其中一名被告更成功申請取回訟費。

這個結果看似「戲劇性」,但背後涉及的法律原則其實相當複雜。以下從香港法律角度,為大家輕鬆但專業地拆解一下強姦罪的嚴重性,以及內地人在香港犯事會面對甚麼法律後果。

一、 強姦罪的嚴重性:香港法律絕不輕恕
先說一個基本事實:在香港,強姦是極嚴重的罪行。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強姦罪最高可被判處 終身監禁。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其《性罪行檢討報告書》中亦明確指出,強姦罪的現行刑罰(即終身監禁)應繼續維持,反映社會對這類罪行零容忍的態度。

換句話說,一旦罪成,被告面對的不是「坐幾年監」那麼簡單,而是極有可能面臨長年期的監禁,甚至一輩子失去自由。這與內地刑法中強姦罪的量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判十年以上至死刑)相比,香港的最高刑罰同樣嚴厲,只是制度不同,沒有死刑,但終身監禁的實際效果就是「把牢底坐穿」。

所以,控方當初決定起訴這兩名內地男子,絕對不是「小事化大」,而是基於強姦罪本身的嚴重性。只是後來因證據問題決定撤控,這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

二、 為甚麼控方會撤控?訟費的玄機
案件中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控方申請撤控時,其中一名被告申請取回訟費,控方一度反對,理由是「被告自招嫌疑」。控方透露,兩人曾承認與事主發生性行為,而且直至案發後一個月才願意交出手機密碼供警方調查,最終控方決定撤控。

從法律角度分析,這裏涉及兩個重要概念:

第一,甚麼是「自招嫌疑」?
根據香港《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及相關案例,被告人在脫罪後,原則上有權取回訟費。但如果法庭認為被告「自招嫌疑」(即被告自身的行為導致自己被合理懷疑),則可拒絕批出訟費。香港高等法院在 HKSAR v. Chan Ho 一案中確認,被告人在調查及審訊前的行為(包括構成指控背景的行為)若令自己招致嫌疑,法庭在行使訟費酌情權時可以考慮,只要不破壞無罪推定原則即可。

在本案中,裁判官最終認為被告沒有自招嫌疑,批准了訟費申請。這意味著法庭接納:被告雖然曾承認與事主發生性行為,但這並不足以構成「自招嫌疑」——因為承認有性行為,不代表承認是「未經同意的強姦」。同意與否,正是本案的核心爭議。

第二,撤控不代表「無做過」
必須強調的是,控方撤控可能有各種原因——證據不足、事主不願繼續作證、新證據出現等。在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下,控方負有舉證責任,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若未能達到這個標準,撤控是恰當的做法。但這並不等於被告「清白」,只代表在法律層面無法將他定罪。

三、 內地人在香港犯事:法律管轄權與服刑問題
這宗案件涉及兩名持雙程證的內地男子,這引申出一個重要問題:內地人在香港犯罪,法律上如何處理?

(一)管轄權:香港法院有最終話事權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任何人在香港境內犯罪(無論是本地人、內地人還是外國人),都受香港法律管轄,由香港警方調查、香港律政司決定是否起訴、香港法院審理和判刑。

換句話說,內地人在香港犯了事,並不會被「送回內地審判」。除非案件涉及《香港國安法》下的特定罪行(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否則一律由香港司法系統處理。強姦罪屬於普通刑事案件,當然由香港法院全權管轄。

(二)如果罪成,會在哪裏坐監?

如果內地人在香港被定罪,一般會在 香港的監獄 服刑。根據懲教署的資料,香港監獄的在囚人口中,約31%為「外地人士」(包括內地、澳門、台灣及其他國籍)。換言之,內地人在香港坐監是常有的事。

那麼,可否申請「回內地服刑」?答案是:目前沒有相關機制。

香港與內地之間,並未簽訂如香港與澳門之間的《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那樣的協議。根據香港法例第513章《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香港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地方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移交安排。換句話說,香港與內地之間,暫時未有法定機制讓被判刑的內地人申請返回內地服刑。

這意味着,如果內地人在香港被判監,只能在香港的監獄服畢整個刑期(或直至獲得假釋),期間家人探訪也只能來香港,無法轉回內地監獄。

(三)程序上的注意事項

內地人在香港被捕後,有幾點值得留意:

保持沉默權:香港法律下,被捕人有權保持沉默,不被強迫自證其罪。這與內地刑事訴訟制度有所不同,內地人來港後應了解這項權利。

聘請律師:可自行聘請香港律師,亦可透過內地駐港機構(如香港中聯辦)轉介,但內地機構不能直接干預香港司法程序。

保釋問題:涉及強姦等嚴重罪行的被告,法庭一般傾向拒絕保釋(正如本案兩名被告一直被還押),因為擔心潛逃風險——尤其是持雙程證、在港沒有固定居所或家庭聯繫的內地人。

四、 總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這宗案件最終以撤控告終,兩名被告得以無罪釋放(其中一人更取回訟費)。但這並不改變一個事實:在香港,強姦是極嚴重的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對於內地人來說,來港旅遊、工作或讀書時,必須清楚了解:香港的法律獨立運作,內地人在港犯罪,一律由香港法院審理,在香港監獄服刑,沒有「送回內地處理」的說法。

更重要的是,香港的刑事訴訟制度強調「寧縱毋枉」——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這雖然偶爾會出現「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而撤控的情況,但這也是法治精神的體現。

最後,給各位讀者一個忠告:無論身處何地,尊重他人、遵守法律,才是保護自己的最佳方法。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建議就個別情況諮詢執業律師。

律師看「三和生物科技」欠薪事件:從香港法律及《僱傭條例》角度分析最近,本地初創企業「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現已改名為 ALiA BioTech)被揭發自2023年8月起,涉嫌拖欠約30名員工的薪金,累計金額估計高達2,400萬港元。據了解...
04/05/2026

律師看「三和生物科技」欠薪事件:從香港法律及《僱傭條例》角度分析
最近,本地初創企業「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現已改名為 ALiA BioTech)被揭發自2023年8月起,涉嫌拖欠約30名員工的薪金,累計金額估計高達2,400萬港元。據了解,有管理層被拖欠超過100萬港元,亦有員工曾墊支逾10萬港元的業務開支(包括差旅機票、測試用品等)。今年3月,公司透過WhatsApp宣布結業,並要求員工自行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下稱「破欠基金」)申請墊支。

面對公司突然倒閉及巨額欠薪,打工仔可以如何自保?以下從香港法律及《僱傭條例》的角度,以較輕鬆但專業的筆觸,為大家拆解當中的法律權益與限制。

一、 拖糧超過7日:僱主已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首先必須釐清:拖欠薪金不只是「商業道德」問題,在香港法律下更可能構成刑事罪行。

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工資須在工資期屆滿後 7天內 支付。若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未能按時支付工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萬港元 及監禁 3年。

更重要的是,即使是有限公司,法庭亦可追究公司董事、經理或其他負責人的 個人責任。換言之,「有限公司」並非僱主逃避欠薪責任的護身符。

在本案中,公司自2023年8月起開始出現欠薪,期間仍要求員工繼續工作、墊支費用。從法律角度分析,這已相當可能觸犯《僱傭條例》的欠薪條文。事實上,勞工處曾於2024年10月向「三和」發出9張傳票,共判罰款約3.15萬港元,這正是執法部門的明確警告訊號。

二、 公司清盤無錢賠?「破欠基金」的保障與限制
當公司正式清盤或破產,而僱主無力支付欠薪時,員工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墊支。該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商業登記徵費,目的是為僱員提供最後的安全網。

然而,必須注意:破欠基金並非「全額賠償」,而是設有法定上限。根據現行規定,欠薪的最高墊支金額為 80,000港元,而且只涵蓋最後服務日前4個月內的欠薪。代通知金最高為 45,000港元,未放年假或法定假日最高為 26,000港元。至於遣散費,首200,000港元可獲全數墊支,超出部分則只能獲得餘額的一半。

從法律角度分析:根據報道,有員工被拖欠超過100萬港元,即使成功申請破欠基金,最多也只能獲得80,000港元的欠薪墊支,僅為總額的不足一成。公司負責人聲稱「請相信香港的法治體系,政府不會拖欠你們應得的補償」,這句話在法律上雖然正確,但卻迴避了一個殘酷的事實:法律只能保障「基本生活」,而非「全額補償」。破欠基金的設計初衷是應急安全網,而非替代僱主支付所有欠薪。

三、 員工墊支的業務開支:最難追討的一筆賬
報道中提到,有員工曾墊支超過10萬港元購買差旅機票、測試器材等業務開支。這筆款項在法律上屬於甚麼性質?追討的難度又如何?

法律定位:墊支費用屬於「民事債項」,而非《僱傭條例》所保障的「工資」。工資一般指因受僱而獲得的報酬(如薪金、佣金、津貼等),而墊支費用是員工代公司支付的「開支」,性質完全不同。

追討難度:若公司正式清盤,員工可以以「普通債權人」身份向清盤人申索。然而,根據公司清盤的「優先償還次序」,清盤費用(如律師費、清盤人酬金)排在最優先,其次是優先債項(包括欠薪、遣散費、代通知金等,但同樣受法定上限限制),然後是政府稅項,最後才是普通債項(包括員工墊支的費用、供應商貨款等)。

實際上,大部份清盤個案中,在支付清盤費用和優先債項後,剩餘資產已所剩無幾。普通債項幾乎可以肯定無法獲得任何償還。換言之,員工墊支的這10多萬港元,法律上極大機會「血本無歸」。

律師建議:除非公司仍有充裕資產,否則不應寄望能追回墊支款項。最穩妥的做法是:除非公司預先提供現金或書面保證,否則切勿動用個人資金墊支公司開支。

四、 老闆將業務轉移至內地:香港判決能否執行?
報道指,公司首席執行官孫祥龍曾於2024年11月在海南的一個活動中表示,正將生產總部搬至海南。這引發一個重要問題:如果公司資產已轉移至內地,香港員工取得的法庭判決能否在內地執行?

答案是:可以,但有條件。

根據香港與內地於2019年簽訂、並於2024年全面實施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香港勞資審裁處或法院作出的金錢判決,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如判決為最終及不可上訴、不涉及安排列明的例外情況等),可以申請在內地法院認可及執行。

然而,從實務角度分析,跨境執行的過程需時較長(通常以月甚至年計算),且涉及額外的法律費用(如內地律師費、翻譯公證費等)。對於被拖欠數萬至十數萬港元的普通員工而言,這條路徑可能並不划算,除非欠款金額相當龐大,才值得考慮。

總結:打工仔自保的三項實用建議
面對僱主欠薪甚至公司結業,法律雖然提供了追討途徑,但過程往往耗時費神。綜合以上分析,可以歸納出三項實用建議:

第一,不要等,立即行動。 《僱傭條例》並無要求員工「給予僱主寬限期」。只要薪金逾期超過7天,便應立即採取行動,包括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熱線:2717 1771),或直接入稟勞資審裁處申索欠薪。越早行動,公司仍有資產時,成功追討的機會越大。

第二,保留所有證據。 以下文件必須妥善保存,作為日後追討的關鍵證據:僱傭合約、糧單、出勤紀錄;WhatsApp、Signal、電郵等通訊紀錄(特別是僱主承諾「等投資者到便會出糧」等信息);墊支費用的單據、收據、銀行轉賬紀錄;以及公司宣布結業的通告。

第三,認清破欠基金的角色。 破欠基金是「安全網」,而非「全額保險」。若公司正式清盤,高薪員工應預期會有顯著損失,而墊支費用幾乎肯定無法追回。切勿將破欠基金視為「全部欠薪由基金包底」——這是一個常見但危險的誤解。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每位員工的實際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建議就具體個案諮詢執業律師或勞工處。

律師看「休班警涉偷拍裙底案」及換律師的法律程序案件背景這宗案件涉及一名休班男警何家俊(39歲),他被指控於2025年8月1日在港鐵荔景站偷拍一名女子的裙底。案件於4月9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次提訊,被告表示需要更換律師,自行向法庭申請押後,以便...
20/04/2026

律師看「休班警涉偷拍裙底案」及換律師的法律程序
案件背景
這宗案件涉及一名休班男警何家俊(39歲),他被指控於2025年8月1日在港鐵荔景站偷拍一名女子的裙底。案件於4月9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次提訊,被告表示需要更換律師,自行向法庭申請押後,以便新律師接手並索取法律意見。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批准將案件押後至5月21日再訊,但明確強調下次被告必須作出答辯。控方同時表示,如果案件需要正式審訊,將會申請為證人設置屏風及使用特別通道。

簡單來說,法庭給予被告一次機會更換律師,但下次不會再容許拖延。

換律師的程序是怎樣的?
很多人好奇,被告為什麼可以說換律師就換律師?程序上又是如何進行的?

第一,申請押後

被告如果想更換律師,需要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即延期)。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時,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

更換律師的理由是否合理(例如與原有律師出現分歧、經濟能力問題、找到更合適的律師)

新律師需要多少時間準備案件

案件已經延誤了多久

對控方及證人會造成什麼影響

第二,法庭有酌情權

法庭不一定會批准押後申請。如果被告頻繁更換律師、明顯在刻意拖延時間,或者案件事實相對簡單,法庭可以拒絕押後,要求被告繼續由現有律師代表,甚至要求被告自行代表自己。

第三,「下次必須答辯」的意思

鄭官強調「下次被告必須答辯」,意思是5月21日當天,被告不能再以更換律師或準備不足為由要求延期。他必須正式回應控罪,即選擇認罪或不認罪。如果認罪,法庭會直接處理判刑;如果不認罪,案件便會排期進行正式審訊。

整個案件的法律程序
第一步:被捕及起訴

2025年8月1日,被告在荔景站涉嫌偷拍裙底被捕。警方完成調查後,正式對其提起控罪,主要涉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窺淫罪」或其他相關罪行。

第二步:首次提堂

被告被帶上裁判法院進行首次提堂。法庭會宣讀控罪,確認被告是否明白控罪內容,並詢問其是否認罪。首次提堂通常不會立即審訊,而是會押後,讓被告有時間尋找律師或讓警方完成調查。

第三步:多次提訊(即目前所處階段)

案件其後會進行多次提訊,處理各類程序性事項,例如:

被告是否申請法律援助

控方是否已準備好相關文件

被告是否需要更換律師(如本次情況)

安排審訊日期

第四步:正式答辯

被告需要正式回答認罪或不認罪。鄭官已明確要求被告在5月21日完成此步驟。

第五步:審訊(如不認罪)

如果被告不認罪,案件將排期進行正式審訊。控方需要傳召證人出庭作證,被告則有權盤問控方證人,並可傳召自己的證人。控方已表示會申請屏風及特別通道,目的是保護受害人身份,讓受害人在作證時無需直接面對被告,以減輕其心理壓力。

第六步:裁決及判刑

如果被告認罪,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便會進行判刑。偷拍裙底屬於較嚴重的罪行,尤其被告本身是警務人員,違反公眾信任。

為什麼控方要申請屏風和特別通道?
在涉及性罪行的案件中,受害人出庭作證時往往承受巨大心理壓力。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文,法庭可以批准證人使用屏風遮擋被告,或安排特別通道出入,讓受害人無需直接面對被告。這項安排旨在保護受害人,同時也不會剝奪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

總結
被告更換律師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但不能無限次使用。法庭會審視理由是否充分,如果認為被告只是在拖延時間,可以拒絕其申請。鄭官今次給予了一次機會,但已明確要求下次必須答辯,意味著5月21日當天,被告必須決定認罪或不認罪。

偷拍裙底在香港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被告身為警務人員,案件自然引起較大社會關注。無論最終結果如何,整個法律程序都必須依法進行,既要確保被告獲得公平審訊,也要妥善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律師看「全紅嬋疑遭隊友網暴」先說說發生什麼事奧運跳水冠軍全紅嬋,最近被爆出長期在網上遭受圍攻。有一個叫「水花征服者聯盟」的微信群組,成員多達二百多人,群公告上寫著「禁止攻擊其他運動員(全紅嬋除外)」,明顯是衝著她來的。群組裡的人用「全母豬」...
20/04/2026

律師看「全紅嬋疑遭隊友網暴」
先說說發生什麼事
奧運跳水冠軍全紅嬋,最近被爆出長期在網上遭受圍攻。有一個叫「水花征服者聯盟」的微信群組,成員多達二百多人,群公告上寫著「禁止攻擊其他運動員(全紅嬋除外)」,明顯是衝著她來的。群組裡的人用「全母豬」、「全肥豬」等難聽的外號稱呼她,並不斷進行人身攻擊。
更離譜的是,這個群組裡疑似有全紅嬋的國家隊隊友、跳水記者和裁判。全紅嬋之前接受《人物》雜誌訪問時,含淚說「不要再罵我了」,讓人看了很心疼。目前她的訓練中心已經報警,國家體育總局也表示會嚴肅處理。
內地法律怎麼看?
民事責任:可以告他們侵權
內地《民法典》明確規定,不得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微信群雖然是網上空間,但同樣被視為公共場所,在群組內罵人、改侮辱性外號、人身攻擊,其實都屬於侵權行為。受害人可以要求對方道歉、刪文,還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
行政責任:警方可以拘留罰款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公然侮辱人或誹謗他人,可被公安機關拘留或罰款。訓練中心已經報警,警方可以介入調查,對情節嚴重者作出行政處罰。
刑事責任:情節嚴重可能面臨監禁
如果情況嚴重,還可能觸犯《刑法》中的侮辱罪或誹謗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這次涉及二百多人的有組織網暴,影響惡劣,檢察機關有可能主動提起公訴。
群主也有責任
很多人不知道,群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同樣需要負責。根據相關規定,群主有責任管理群組,如果明知有人在群內違法卻不予理會,群主本身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平台也要負責
現行《網絡安全法》要求網絡平台做好內容審核,如果平台明知有違法信息卻不及時刪除,平台自身也需承擔責任。
香港法律又怎麼看?
香港沒有專門的「網暴罪」
與內地不同,香港目前沒有一條專門針對網絡欺凌的法例,要追究責任只能依靠其他零散的法律。
可以追究的幾種情況
如果有人公開全紅嬋的個人資料(如地址、電話),即觸犯「起底」罪,最高可判五年監禁。
如果騷擾訊息多到令對方的郵箱無法正常使用,根據過往案例,可以控告「刑事損壞」,但要成功入罪並不容易。
如果是打電話辱罵他人,可依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處理,但WhatsApp、微信群等社交媒體平台上的言論則不在此條例規管範圍內。
香港法律的不足
簡單來說,香港對網暴的法律規管不夠全面。單純的辱罵、改侮辱性外號等行為,如果沒有涉及公開個人資料,很難成功起訴。群主是否有責任?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受害人需要自行蒐集證據,舉證門檻相當高。
涉及跨境因素怎麼辦?
如果群組中有香港居民參與網暴,就會涉及跨境管轄問題。一般來說,全紅嬋是內地居民,網暴行為造成的傷害發生在內地,因此內地公安機關有管轄權。但如果實施網暴的人身處香港,香港警方也可以介入,但必須依據香港的法例處理。
較為麻煩的是,內地公安要調查香港境內的人士,需要透過兩地之間的司法協助安排,程序相當繁複,並非短時間內可以完成。
兩地法律的差異也很明顯:內地對網暴的法律規管較為完善,從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到刑事責任都有對應條文,群主和平台的責任也較明確。在香港,如網上發布針對某人誹謗性的言論,可依從第21章“誹謗條例”監管。惡意發布永久形式誹謗內容,最高可判監2年。亦可透過民事方式索償。
總結
全紅嬋遭遇的並非普通網上口角,而是一個二百多人群組有組織、有系統地針對個人的長期攻擊。更令人擔憂的是,當中疑似有隊友、記者、裁判等專業人士參與。
內地對網暴的法律規管相對完善,香港在這方面則較為落後,法例零散且不夠全面,有學者呼籲香港應參考內地及國際經驗,制定專門的網絡欺凌防治法例。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全紅嬋含淚說出「不要再罵我」,這些眼淚不應只換來一時的輿論同情,更應推動法律真正去追究這些「鍵盤傷人」的行為。法治社會,容不下無端的網上欺凌。

律師看「撻訂想私了」:為省萬六佣金、賠上千元兼坐監——論中港兩地法律文化差異之代價城市大學經濟金融系副教授杜渡,近日因一宗租賃糾紛被判囚四個半月。案情本身並不複雜,卻深刻折射出內地與香港兩地在法律觀念、商業慣例及合規意識上的顯著差異。作為一...
01/04/2026

律師看「撻訂想私了」:為省萬六佣金、賠上千元兼坐監——論中港兩地法律文化差異之代價
城市大學經濟金融系副教授杜渡,近日因一宗租賃糾紛被判囚四個半月。案情本身並不複雜,卻深刻折射出內地與香港兩地在法律觀念、商業慣例及合規意識上的顯著差異。作為一位日常教授「成本效益」分析的學者,杜教授在面對法律風險時,顯然作出了極為錯誤的「決策」。

案情回顧:千元「私了」背後的違法邏輯
杜教授擬租賃物業,經美聯物業經紀安排睇樓後,簽署了臨時租約及「睇樓紙」。其後,杜教授決定「撻訂」取消交易。經紀告知,此舉將導致其須向業主賠償1.6萬元按金,並向地產公司支付1.6萬元佣金,合共3.2萬元。

面對此一違約責任,杜教授提出以1,000元「補償」該經紀,要求其「私了」,即不向公司上報該宗交易,從而令其免卻支付佣金及賠償的義務。杜教授在訊息中直言:「在內地……如果兩個人相互也有一點交情……直接私了,根本不用讓公司知道,我可能還是更習慣像內地那種處置方式……香港什麼都一板一眼,我覺得真的沒必要。」

經紀拒絕其要求後,廉署介入,杜教授最終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經審訊後罪成,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15日。

法律分析:中港兩地法律文化與制度的根本差異
本案並非單純的違約糾紛,其核心在於杜教授將內地部分商業環境中常見的「私了」思維,套用於香港嚴格的法律及合規體系之中,最終誤觸刑事法網。以下從四個層面剖析兩地法律文化之差異:

一、商業代理制度:忠誠義務 vs. 關係導向

香港的《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明確規定,任何僱員未得其僱主許可,因辦理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事項而收受利益,即屬違法。地產代理作為受僱於公司的代理人,其法律責任是對公司負有忠誠義務,必須將所有交易如實向公司報告。杜教授向經紀提供金錢,目的正是誘使該經紀違反其對公司的忠誠義務——隱瞞交易、令公司無法收取應得佣金。

在內地的商業實踐中,人際關係網絡(「關係」)有時確會影響商業決策,部分非正式安排可能被視為「靈活處理」或「變通方式」。然而,在香港法律框架下,代理人的角色被嚴格界定,其行為必須以主事人(即僱主)的利益為依歸。任何試圖繞過公司制度、以私人交情「解決」商業事務的行為,極易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二、法律文化:規則導向 vs. 結果導向

杜教授對香港「一板一眼」的批評,恰恰揭示了兩地法律文化的核心差異。香港的法律體系承襲普通法傳統,強調程序正義、規則明確與可預測性。商業交易中的權利義務,通常依賴書面合約及既定法律框架來釐定。違約者須承擔合約訂明的法律後果,此乃市場經濟的基石。

相對而言,內地法律體系雖已高度發展,但在部分民間商業活動中,仍存在「以結果為導向」的協商文化,即在交易出現問題時,當事人傾向透過人際協商、尋求中間人調解等方式「解決問題」,而非嚴格依據合約條款或法律程序處理。杜教授所謂的「私了」,正是這種思維的產物。然而,當此一思維應用於香港的受規管行業(如地產代理),便與法律規定的合規要求產生直接衝突。

三、法律後果的嚴重性:行政處理 vs. 刑事制裁

在內地,部分商業賄賂行為可能先以行政手段處理,或在一定金額以下被視為「不正當競爭」而非刑事犯罪。但在香港,賄賂行為的刑事門檻極低,且執法嚴格。廉署對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均採取零容忍態度,即使涉案金額僅為1,000元,一旦構成行賄意圖,即屬嚴重刑事罪行。

裁判官施祖堯在判刑時明確指出:「賄賂在香港是嚴重罪行,即使是沒有法律背景的一般市民,亦會對此有一定認知。被告在港定居多年,實在難以用文化背景作藉口。」此一判詞清晰表明:在香港,法律不承認「文化差異」作為違法行為的免責理由。任何居住在香港的人士,不論其原居地為何,均有責任了解和遵守香港法律。

四、法律文書的效力:形式要件 vs. 靈活處理

本案中,杜教授簽署了「臨時租約」及「睇樓紙」,這兩份文件在香港法律下具有明確的法律效力。「睇樓紙」尤其重要,其作用在於確立地產代理提供服務後收取佣金的權利。若客戶透過某代理睇樓後,繞過該代理直接與業主交易或透過另一代理成交,原代理仍可依據「睇樓紙」追討佣金。

在內地,雖然亦有類似規範,但在執行層面存在較大彈性,部分中介機構可能因客戶關係或商業考量而選擇不嚴格追討。然而,在香港,此類商業合約的執行力極強,地產代理公司通常會嚴格依據合約條款維護自身權益。杜教授顯然低估了「睇樓紙」的法律約束力,以及違約後所需承擔的合約責任。

專業反思:內地人士在港經商的法律適應要點
綜合本案,對於經常往返兩地或從內地來港定居的專業人士,以下幾點法律適應建議值得留意:

理解「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在香港,任何受僱於公司提供服務的人士(如地產代理、保險經紀、採購人員),其行為受《防止賄賂條例》嚴格規範。向此類人士提供任何利益以換取「通融」,極可能構成刑事罪行,不論金額大小。

尊重合約的嚴肅性:香港商業社會高度重視合約條款,一旦簽署,即須嚴格遵守。切勿假設合約可以透過「商量」或「關係」輕易更改。違約不僅涉及民事賠償,若伴隨不當行為,更可能引發刑事責任。

釐清「私了」的法律風險:在內地部分情境下被視為「靈活處理」的非正式安排,在香港可能構成「串謀詐騙」、「偽造文件」或「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等刑事罪行。當交易出現問題時,應循正式法律渠道解決,而非嘗試以私人協議掩蓋。

文化差異不是法律抗辯理由:法庭已多次表明,在香港生活或經商,不能以「文化背景不同」或「不清楚香港法律」作為違法行為的抗辯理由。如有疑問,應尋求專業法律意見,而非憑藉原居地經驗行事。

結語:一堂昂貴的法律課
杜教授的背景令人印象深刻——北京大學畢業、芝加哥大學博士、大學副教授、月入14萬。其辯方律師形容他「社交圈子窄,教職及研究是其生活的全部」,在專業領域是精英,但離開專業後存在「盲點」。

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英身份、專業成就、海外學歷,均不能成為違法行為的「免死金牌」。裁判官指出,杜教授犯案時「必然意識到會對其工作帶來風險」,其選擇抗辯且無真誠悔意,最終導致被判即時監禁。

這宗案件,可以說是一堂極為昂貴的法律課。若杜教授當初願意支付1.6萬元佣金,或與業主、地產公司協商解決,成本遠低於今日——四個月半的監禁、刑事案底、教職受影響、學術聲譽受損。想用1,000元「買起」1.6萬元的債務,卻換來牢獄之災,此一「成本效益分析」,恐怕連其學生也難以認同。

對於經常往返中港兩地的人士而言,本案的最大啟示在於:法律文化差異是真實存在的,且可能帶來極為嚴重的後果。在香港,法律不接受「私了」,不容忍「通融」,不承認「文化差異」作為藉口。理解並尊重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在這座城市安居樂業的基本前提。

#律師看新聞 #防止賄賂條例 #中港法律差異 #商業合規 #撻訂代價

律師看「港車北上」撞人逃逸事件:中港兩地交通法律之比較與啟示近日社交平台瘋傳一段影片,一輛參與「港車北上」計劃的香港平治私家車,在廣州馬路上因切線問題與內地比亞迪司機發生爭執。平治司機及乘客下車包圍對方、拍打車門、粗言辱罵,其後更駕車撞向站...
01/04/2026

律師看「港車北上」撞人逃逸事件:中港兩地交通法律之比較與啟示
近日社交平台瘋傳一段影片,一輛參與「港車北上」計劃的香港平治私家車,在廣州馬路上因切線問題與內地比亞迪司機發生爭執。平治司機及乘客下車包圍對方、拍打車門、粗言辱罵,其後更駕車撞向站在車前的比亞迪司機,隨後不顧而去。事件震驚兩地網民,據報涉事平治司機已被內地公安機關尋獲,處以行政拘留14日。

這宗案件不僅涉及道路交通糾紛,更深刻反映了中港兩地在交通法律、執法模式及違法後果上的顯著差異。以下從法律角度分析事件,並探討「港車北上」參與者需要注意的兩地法律差異。

案情重溫:切線糾紛演變成蓄意撞人逃逸
綜合網上流傳的影片及報道,事發地點為廣州馬路。一輛藍色平治私家車(港車北上)欲切線,旁邊的比亞迪私家車未有讓路。平治司機隨即「發難」,與乘客一同下車包圍比亞迪,平治男司機激動拍打對方車門,怒吼「落車啦!X你老X!係咪打交啊!」。

其後,比亞迪男司機下車站在平治車前,舉起手機拍攝。平治司機竟踩油門撞向該男子,發出巨響,隨後不顧而去。比亞迪司機喝罵「你唔好走啊!肇事逃逸!」。事件在網上引發熱議,網民批評平治司機「蓄意謀殺」、「影衰香港人」。

據網上流傳消息,涉事平治已被拖走,車主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4天。運輸署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已聯絡內地部門了解情況,並會作適當跟進;若內地部門註銷有關車主、駕駛人及車輛的備案,運輸署將按程序取消其「港車北上」資格。

法律分析:中港兩地交通法律的核心差異
本案的關鍵,在於涉案司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內地多項法律,而其中部分概念與香港法律有明顯差異。以下從四個層面進行比較:

一、事故後「不顧而去」的法律定性

比較項目 內地法律 香港法律
法律用語 「交通肇事逃逸」 「發生意外後不停車」(《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
法律性質 屬加重情節,可影響刑事定罪及量刑 屬交通違例事項,由定額罰款或傳票處理
執法力度 嚴厲追究,屬公安機關重點打擊行為 執法相對寬鬆,部分輕微事故後不顧而去未必即時偵破
在內地,「交通肇事逃逸」不單是行政違法,更可能構成刑事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若事故導致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交通肇事罪」,逃逸情節可令刑期由3年以下大幅提升至3年以上7年以下。

本案中,涉事司機被處以行政拘留14日,屬行政處罰中的最高級別,反映公安機關認定其行為性質惡劣,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比亞迪司機傷勢未有詳細披露,或未達重傷程度)。

二、「蓄意撞人」的法律定性:行政拘留 vs. 刑事罪行

影片中最令人震驚的一幕,是平治司機明知有人站在車前,仍踩油門撞向對方。此一行為,在兩地法律下的定性存在差異:

內地法律:視乎傷者傷勢,可構成「故意傷害」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若傷勢輕微,公安機關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行政拘留及罰款;若傷勢達輕傷或以上,則觸犯《刑法》故意傷害罪。本案中公安機關選擇行政拘留,意味著初步認定傷勢未達刑事立案標準,或因證據因素未以刑事追究。

香港法律:類似行為在香港極可能被視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或更嚴重的「蓄意傷人」(第17條),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即使傷勢輕微,亦可能構成「普通襲擊」(第40條)。換言之,同樣行為在香港幾乎必然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而非僅以行政處罰了事。

三、路怒行為的法律後果:兩地執法文化的差異

本案中,平治司機在撞人前已作出下車包圍、拍打車門、粗言辱罵等「路怒」行為。兩地對此類行為的處理方式亦有差異:

內地執法模式:傾向於將一系列行為作為整體事件處理,若最終構成行政拘留,通常會將前期的衝突行為一併納入考量。執法機關有較大裁量權,可根據情節輕重決定採取行政處罰抑或刑事立案。

香港執法模式:路怒行為可能被拆分成多項獨立罪行處理,包括「刑事毀壞」(如拍打車輛)、「普通襲擊」(如肢體接觸)、「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公安條例》第17B條)等。一旦被捕,每項罪名均可獨立檢控,且定罪後極大機會留有刑事案底。

四、「港車北上」的特別規管:內地駕駛資格與香港的連鎖反應

本案中,涉事司機除面對行政拘留外,還面臨另一項重大後果:其「港車北上」資格可能被永久取消。

根據《廣東省關於香港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的管理辦法》,香港機動車在內地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或涉及其他違反內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並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地部門可註銷有關車主、駕駛人及車輛的備案,並將不予受理其「港車北上」新申請。

運輸署已明確表示,如接獲內地部門通知備案被註銷,會按照既定程序取消其「港車北上」資格。換言之,一次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足以永久剝奪涉案人士參與「港車北上」計劃的權利。

值得留意的是,內地法律對「行政拘留」是否等同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存在灰色地帶。若內地部門嚴格解讀,可能僅在構成刑事犯罪時才註銷備案;但根據過往案例,行政拘留仍可能被視為嚴重違法行為,導致備案被註銷。無論如何,涉事司機的「港車北上」資格面臨極大風險。

中港交通法律差異對「港車北上」參與者的啟示
對於經常使用「港車北上」的香港駕駛者而言,本案提供了以下重要警示:

1. 內地對「肇事逃逸」零容忍

在香港,部分駕駛者可能習慣於輕微事故後「私了」或「不顧而去」,認為只是交通違例事項,罰款了事。然而在內地,事故後不顧而去是公安機關重點打擊的行為,即使事故輕微,逃逸仍可能導致行政拘留,留下違法記錄。

2. 內地執法權力較大,行政處罰可直接剝奪駕駛資格

香港的交通違例事項多數以定額罰款處理,甚少直接影響駕駛資格。但在內地,公安機關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處以行政拘留,且「港車北上」資格完全取決於內地部門的備案狀態,一旦被註銷,香港運輸署亦會跟進取消資格,可謂「一失足成千古恨」。

3. 「路怒」行為在內地面臨即時執法風險

香港的路怒衝突,若未造成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警方未必即時介入。但在內地,公共場所的衝突行為易被「天眼」系統記錄,公安機關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動介入,即使無人受傷,亦可能因「尋釁滋事」等理由處以行政拘留。

4. 兩地法律用語及概念存在差異,不宜類比理解

香港駕駛者須注意,「交通肇事逃逸」並非等同於香港的「發生意外後不停車」。前者在內地法律體系中具有更嚴重的法律後果,且可與其他罪行疊加處理。駕駛者不應將香港的執法經驗直接套用於內地,以免低估風險。

結語:駕駛無疆界,法律有差異
本案中的平治司機,從切線糾紛開始,短短數分鐘內將自己推入行政拘留、「港車北上」資格被取消、社會輿論譴責的困境。其行為固然不可取,但事件背後反映的更深層問題,是不少香港駕駛者對內地交通法律的認知不足。

「港車北上」計劃為香港駕駛者提供了便利,但便利的背後是必須尊重和遵守內地的法律體系。在內地,交通規則的執行更為嚴格,違法後果的連鎖反應更為深遠。一次路怒、一次逃逸,足以令「北上」資格化為烏有。

對於經常往返兩地的駕駛者而言,理解並尊重兩地法律文化的差異,是安全駕駛的基本前提。正如有網民所言:「你攞架車撞人喎!」——無論在哪一座城市,這樣的選擇都必然付出沉重代價。

#律師看新聞 #港車北上 #交通肇事逃逸 #中港法律差異 #行政拘留

📦 門外快遞被沒收?想拎返要俾$8000「行政費」?!有住戶喺社交平台發文,話自己嘅快遞包裹送到屋企門口,點知俾物業管理處以「佔用公共空間」為由收走。最離譜係,要去拎返件包裹,竟然要俾 $8000 嘅天價「行政費」😨事主係大圍富嘉花園嘅住戶...
27/03/2026

📦 門外快遞被沒收?想拎返要俾$8000「行政費」?!

有住戶喺社交平台發文,話自己嘅快遞包裹送到屋企門口,點知俾物業管理處以「佔用公共空間」為由收走。最離譜係,要去拎返件包裹,竟然要俾 $8000 嘅天價「行政費」😨

事主係大圍富嘉花園嘅住戶,佢話完全唔知有呢條規定,管理處亦冇喺大廈當眼位置貼出通告,直到返屋企見到門口張通知,先知件快遞已經被「充公」。

管理處態度強硬,拒絕協商,仲話自己只係跟指示做嘢。事主最終要靠快遞公司幫手,先喺一個爛倉庫入面搵返自己件包裹。

⚖️ 律師點講?

我哋搵咗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執業律師蘇文傑拆解:

🔹 管理處有冇權收走?
一般情況下,物管冇權未通知就沒收住戶門外物品。除非有關規則經業主大會通過,並清晰張貼公告,否則對住戶冇法律約束力。

🔹 $8000行政費合唔合理?
物管只能按法團或公契收取合理嘅「違規行政費」。$8000金額極可能不合理,若冇業主大會通過及白紙黑字寫明,更可能涉及「不誠實取用他人財產」。

🔹 住戶可以點做?
蘇律師建議:
1️⃣ 向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投訴物管濫權
2️⃣ 以掛號信或電郵書面要求歸還財物,保留證據
3️⃣ 若物管拒絕交還並索錢,可考慮 報警(可能涉及刑事侵佔)
4️⃣ 損失 $75,000 以下,可向 小額錢債審裁處 申索

📌 小編提你:
如果你都遇到類似情況,記得唔好隨便俾錢!管理處唔係話罰就罰,住戶權益一定要自己守住。
快啲share出去,等更多人知點樣應對!

https://m.dotdotnews.com/s/202603/25/AP69c3b389e4b0c32d4f6cff5f.html

#點新聞 #點發聲 #物業管理 #天價行政費 #住戶權益 #快遞被扣 #消防 vs #私人物業管理

快遞被送到家門口,卻被物業以「佔用公共空間」為由沒收,想取回竟要支付高達8000港元的「行政費」?早前有市民在社交平台發文稱,其快遞包裹被住所物業管理處扣押,對方態度強硬索要高額費用,可她作為住戶卻對有關.....

律師看「3萬元行賄案」:為慳12萬佣金,博監7年嘅精算失敗先睇睇單新聞講咩:廉政公署昨日(3月12日)起訴兩名物業賣家,涉嫌行賄地產代理以圖豁免佣金。案情指,兩名被告(48歲梁紀茗及34歲謝慧羚)委託中原地產放售大嶼山一個住宅單位,並簽訂俗...
22/03/2026

律師看「3萬元行賄案」:為慳12萬佣金,博監7年嘅精算失敗

先睇睇單新聞講咩:

廉政公署昨日(3月12日)起訴兩名物業賣家,涉嫌行賄地產代理以圖豁免佣金。

案情指,兩名被告(48歲梁紀茗及34歲謝慧羚)委託中原地產放售大嶼山一個住宅單位,並簽訂俗稱「放盤紙」的地產代理協議,同意支付成交價1%作為佣金。其後代理成功以1,550萬元洽到買家,按協議佣金為15.5萬元。

不過,喺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夕(2023年12月23日),兩名被告涉嫌向該名地產代理提供3萬元賄款,要求對方豁免中原向他們收取佣金。代理拒絕並即日上報,廉署其後介入調查。

兩人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今日(3月13日)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 個案基本盤:計錯數的經濟學

首先,我哋用最簡單嘅加減數重溫個案:

想慳嘅佣金:$155,000

提出嘅賄款:$30,000

潛在「利潤」:$125,000

涉嫌觸犯嘅罪行:《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 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潛在法律代價:最高罰款 $500,000 及監禁 7 年 (根據條例第9(5)條)

睇到未?為咗博慳嗰12萬,走去冒最高監禁7年嘅風險。呢個風險回報率,任何一個識計數嘅金融分析師都會話你知:「呢盤數,唔抵搏!」

⚖️ 法律上嘅「死位」逐個捉

1. 「放盤紙」的承諾,唔係一張廢紙
兩位被告同中原簽咗「放盤紙」(地產代理協議),承諾畀1%佣金。喺法律上,呢個係一份有約束力嘅合約。如果覺得佣金貴,應該搵律師睇下有冇得傾(雖然通常無),或者索性唔好經呢間代理賣。而唔係臨門一腳,走去同個經紀「傾私人價」。

2. 「豁免佣金」的代價
佢哋畀3萬蚊個經紀,要求係「豁免」佣金。大家諗吓,「豁免」呢個動作,權喺邊個度?唔係喺…
[23:46, 13/3/2026] Ronald: 律師看「聾啞美華案」:一份秘密協議、一個象徵式賠償,與一場遲來的公義

先睇睇單新聞講咩:

呢單係一宗令人動容、亦令法律人深思嘅案件。

原告陳美華係一名天生聾啞人士,父親陳國於2017年去世後,被父親遺產執行人、任職保安嘅蕭榮娟(阿娟)逐出原本居住嘅李鄭屋邨公屋單位,美華一度要露宿家門,事件經傳媒報導後成為城中熱話。

美華其後入稟法院,聲稱早於2002年父親購買該單位時,自己曾出資10萬元「夾錢買樓」,要求取回部分業權。蕭榮娟則否認美華擁有任何業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勝欣今日(3月13日)頒下判辭,裁定美華勝訴,可得物業約38%權益;蕭榮娟因非法驅逐美華,須支付200元象徵式賠償,兼付訟費。

⚖️ 法律分析:法官如何拼湊出事實真相?

呢單案嘅複雜之處,在於當事人一方為聾啞人士,證供嘅可信性點樣衡量?法官用咗幾個關鍵法律原則拆解:

1. 聾啞證人作供:點樣衡量可信性?

被告一方質疑美華作供時迴避問題、沉默或答非所問,指佢係不誠實證人。

但法官劉勝欣嘅處理方法,體現咗法庭對弱勢群體嘅同理心同細緻考量:

「法庭無法估算就某一個問題或答案,在翻譯過程中有多少意思被遺失了(lost in translation),因此不能單憑美華在庭上證供出現前後矛盾,判定她是不誠實的證人。」

換句話說:聾啞人士透過手語翻譯作供,本身已存在溝通屏障,唔可以簡單用一般證人標準去衡量。

加上美華書面證供與庭上說法大致一致,法官最終接納佢嘅證供。

2. 「秘密協議」:案件嘅最後一塊拼圖

呢單案有個關鍵證據——美華胞兄陳耀基與蕭榮娟簽訂嘅「秘密協議」,內容包括:

蕭須每月支付3,500元俾美華作生活費

若10年內出售單位,須分一半款項俾美華

若10年後出售,須一筆過支付50萬元俾美華

須清還10萬元俾美華舅父龍日光

法官分析:

「如果蕭不知道美華有業權,很難令人相信她會同意每月支付3500元給美華作生活費並同意賣樓後分錢給美華,因為條款都遠遠超出了純粹基於同情而作出的行為。」

呢個邏輯好簡單:如果蕭真係認為美華無權無勢,點解要簽一份對美華咁有利嘅協議?

法官形容,呢份協議係「最後一塊拼圖」,結合美華轉帳10萬元嘅時間點、父親2002年訂立遺囑嘅內容(將單位以聯權共有形式留俾美華及舅母),最終裁定美華確實有出資10萬元夾錢買樓。

3. 除名申請:威逼下的無效文件

美華喺父親臨終前一個月,被帶去房委會辦理公屋戶籍除名。美華作供指,當時蕭態度「好惡」,佢唔知簽乜嘢,又因聾啞無法向職員查問。

法官裁定:蕭高度參與除名申請,美華在威逼、不明所以的情況下簽署文件,該除名申請無效。

4. 非法驅逐:200元象徵式賠償

蕭其後將美華逐出單位,法官裁定此舉構成非法驅逐。至於賠償金額,法官判咗200元——呢個數字,你唔好覺得少,係「象徵式賠償」,意義在於確認行為違法,而非填補實際損失。

5. 業權點計出38%?

美華出資10萬元,當年父親以約26萬元購入單位,計落美華出資比例約38%,所以法官判佢取得相應業權權益。

🧐 案件啟示:法律唔係冷冰冰嘅條文

呢單案有幾個地方值得我哋停一停,諗一諗:

1. 弱勢證人嘅公平審訊權
法庭唔會因為一個人作供「唔靚仔」就否定佢,而會考慮佢嘅背景、能力、溝通障礙。美華案展現咗司法制度點樣實踐「程序正義」。

2. 事實可以從行為推斷
冇直接證據?唔緊要。法庭可以透過當事人嘅行為(例如蕭簽署對美華有利嘅協議)、時間關聯性、相對可能性原則,拼湊出事實真相。呢啲都係法官常講嘅「 circumstantial evidence」(環境證供)。

3. 秘密協議可以係雙面刃
蕭以為同美華胞兄簽「秘密協議」可以「搞掂」件事,點知呢份協議反而成為指控佢嘅最有力證據。法律上,愈想隱瞞嘅嘢,往往愈會成為破綻。

4. 200元賠償嘅意義
有或者會問:非法驅逐,先賠200蚊?但法律上,象徵式賠償(nominal damages)嘅作用係確認權利被侵犯,而唔係填補損失。對美華而言,呢200蚊代表嘅係:法庭承認你被唔公平對待。

💼 律師的溫馨提示(都係免費!)

1. 夾錢買樓,點樣保障自己?
如果有夾錢買樓,記得:
✅ 銀行過數記錄要保留(美華案就係靠呢啲)
✅ 最好有書面協議,寫明出資比例、業權分配
✅ 如果係家人之間,都可以考慮簽一份「聲明書」或「信託聲明」

2. 簽文件前,唔明就要問
美華因為聾啞、又冇人解釋,糊裡糊塗簽咗除名文件,差啲失去業權。任何文件,尤其涉及產權、法律權利嘅,一定要搞清楚先簽。唔識?問律師、問社工、問可信賴嘅親友。

3. 遺囑可以改,但要有合理理由
父親臨終前一個月突然改立遺囑,將物業由美華轉為俾蕭——時間點太巧合,又冇合理解釋,自然惹人懷疑。訂立或修改遺囑,最好有律師見證,確保符合法律要求,亦避免日後爭議。

4. 如果覺得被人呃,要出聲
美華被逐出單位後一度露宿,但佢冇放棄,最終入稟法院討回公道。權利係要爭取返嚟嘅,如果覺得被不公平對待,可以尋求法律意見、聯絡區議員、社工或傳媒協助。

結語:公義或有遲,但終究會到

美華案由2017年父親去世、被逐出家門,到2026年法院判決,經歷近9年時間。呢段日子,佢露宿過、無助過,但最終法庭還佢一個公道。

作為律師,睇到法官仔細考量聾啞證人嘅作供困難、透過蛛絲馬跡還原真相、以象徵式賠償確認權利受損,確實感受到:法律唔止係條文同案例,仲包含住對弱勢嘅關顧、對公義嘅堅持。

希望美華往後日子,可以安居樂業,唔使再擔心俾人趕走。

想了解多啲關於遺產承辦、業權爭議或弱勢群體法律權益嘅問題?我可以再同你分享更多案例同分析。

律師看「陸仁甲電競」:十一張床的「灰色探戈」,隨時跳出大麻煩!先簡述事件:一間「咁都諗到」的過江龍網吧最近有間叫「陸仁甲電競」的內地過江龍網吧在旺角開業,成行成市,吸引了不少眼球。它除了提供一般網吧的電腦遊戲服務外,最「爆」的是設有11張床...
22/03/2026

律師看「陸仁甲電競」:十一張床的「灰色探戈」,隨時跳出大麻煩!
先簡述事件:一間「咁都諗到」的過江龍網吧

最近有間叫「陸仁甲電競」的內地過江龍網吧在旺角開業,成行成市,吸引了不少眼球。它除了提供一般網吧的電腦遊戲服務外,最「爆」的是設有11張床鋪、淋浴間、洗衣機,甚至提供「淋浴包」,擺明車馬想吸引內地「特種兵」旅客過夜,價錢仲要平過好多賓館。

聽落好似好有市場觸覺,但據媒體實地觀察發現,這間位於60年樓齡大廈內的網吧,三條走火通道竟然全部堵塞:有被雜物手推車塞住的,有被警示帶封了去路的,樓梯底甚至有人瞓覺。民政事務總署已出聲,話佢哋無旅館牌,正跟進調查。

律師看事件:一場危險的「法律計數」遊戲

從法律角度睇,「陸仁甲」呢盤生意,簡直係喺幾個雷區之間跳探戈,每一步都可能踩中地雷。

1. 床位數目的「精準計算」:合法定係擦邊球?

法例點講? 根據《床位寓所條例》,如果一個單位提供12個或以上的框架式床鋪,就必須領取牌照,受嚴格監管。

陸仁甲點做? 佢哋好「聰明」咁提供剛好11張床,聲稱自己唔受條例規管。

律師點睇? 由字面睇,佢哋的確避開了《床位寓所條例》的發牌要求。但呢啲「精準計算」,往往係更大問題的開端。政府部門唔係傻,當你提供床鋪、淋浴、洗衣,甚至收費過夜,整個營運模式的本質已經明顯偏向提供住宿服務。民政署正正是根據呢個「實際營運模式」,用《旅館業條例》去審視佢哋有無違法。

2. 旅館牌的「紅色警界線」

法例點講? 《旅館業條例》的定義非常闊:任何處所,其經營者顯示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人,提供收費的住宿,而租出期少於連續28日,就已經被定義為「酒店或賓館」,必須領牌。

陸仁甲有無踩線? 據現場體驗,俾錢就可以「過夜」,明顯符合「收費」同「少於28日」兩個條件。民政署都話明佢哋無申請過旅館牌,呢個就係最大嫌疑違規的地方。經營者唔可以話「我只係提供地方畀人玩完遊戲機休息」,而忽略成個商業模式就係緊密結合「過夜」同「收費」。

3. 走火通道的「死線」:隨時由民事變刑事

呢一點可能比牌照問題更致命。

法律責任:根據《消防條例》或《建築物條例》,走火通道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係最基本消防安全要求。將走火通道塞到「無路可逃」,一但發生火警,後果不堪設想。

潛在刑責:如果因為通道堵塞導致傷亡,經營者唔單止會被票控罰款,更可能面對「容許物件從建築物掉下」以致人命傷亡的嚴重刑事指控,例如誤殺罪。到時就唔係罰款咁簡單,隨時要負上刑責。

4. 大廈公契的「隱形炸彈」:民事違約風險

除咗政府部門的執法,仲有一個經常被忽略的層面:大廈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 DMC)。公契係每一位業主同法團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

公契點講? 一般住宅大廈的公契會嚴格列明單位用途,例如只可作「純住宅用途」,明確禁止經營商業活動或影響其他住戶安寧的業務。

陸仁甲有無違反? 佢哋將住宅單位(假設該大廈為住宅用途)改裝成收費過夜的場所,本質上已屬商業經營。大批旅客出入,好大機會違反公契中禁止「滋擾」或「商業用途」的條款。

法律後果:一旦違反公契,其他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可以入稟法庭,申請禁制令要求停止經營,甚至索償。如果法庭頒令清場,生意就即刻玩完。更長遠嘅影響係,呢個單位會因為違反公契的記錄,影響日後物業買賣及銀行按揭,變成「有樓都賣唔出」。

5. 《城市規劃條例》的「地域限制」:規劃用途不符

另一個更高層次的法律關卡,係《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

法例點講? 根據分區計劃大綱圖(OZP),每個區域都有指定用途。喺純住宅區(Residential Zone),地契通常只容許「住宅用途」。而「旅館」或「賓館」用途,喺規劃角度上屬於「酒店(Hotel)」用途。

需要規劃許可嗎? 如果該區的規劃大綱圖容許「酒店用途」但需向城市規劃委員會(TPB)申請「規劃許可」,而你無申請就直接經營,即屬違法。如果該區根本不容許酒店用途,咁就更加係直接違反規劃用途。

法律後果:無牌經營賓館,本身已經好大機會同時違反多條法例,而規劃用途不符就係另一條獨立罪行。一旦被檢控,除了罰款,仲可能要還原單位用途,損失慘重。

唔同情形的法律後果與誤區

呢個案例反映咗幾點經營者常犯的法律誤區:

誤區一:「避開條例字眼就無事」

法律後果:呢個想法最危險。法庭同執法部門會睇成件事的實質內容同商業模式(Substance over form)。就算你話係「電競包廂」,但成個配套都係鼓勵過夜住宿,執法部門就有權用《旅館業條例》去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2年,而且每日持續違法可另處罰款$20,000。

誤區二:「網吧無牌,但係電競館可以申請豁免」

法律後果:電競館申請《遊戲機中心條例》豁免係有嚴格條件,例如場地要符合特定定義。唔係擺幾部遊戲機就叫電競館。而且,豁免只係針對遊戲機中心牌照,並唔代表可以豁免遵守《旅館業條例》、《消防條例》、《建築物條例》、大廈公契或城市規劃條例。如果提供住宿服務,一樣要領旅館牌;如果公契唔容許,法團一樣可以告你。

誤區三:「只係塞住後樓梯一陣,唔會有人知」

法律後果:消防安全無妥協空間。一經發現,消防處或屋宇署可以即時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即時糾正。唔遵從嘅話,可被檢控,甚至被封閉場所,生意即時停頓,損失慘重。

誤區四:「我只係提供床位休息,唔算旅館」

法律後果:關鍵在於有無「收費提供住宿」呢個事實。就算你話係「休息」,但容許旅客過夜(例如由夜晚瞓到第二朝),就已經落入《旅館業條例》的範圍。唔係你自己定義叫乜,而係法律點定義。

總結:想做合法住宿,必須過五關斬六將

「陸仁甲電競」呢次可以話係一次典型的「法律風險管理失敗」示範。用11張床來避開《床位寓所條例》,但成個營運模式同配套,反而令自己陷入更嚴重的《旅館業條例》、消防安全、大廈公契同城市規劃的法網。加上三條走火通道齊齊塞,呢啲唔係灰色地帶,而係好明顯的違規紅線。

如果想在香港合法經營短租或賓館,必需申請相關牌照,並確保以下五點全部符合規定:

旅館業條例(領取賓館牌)

消防條例及建築物條例(消防安全合格)

城市規劃條例(用途符合規劃大綱或已獲許可)

大廈公契(不違反公契條款)

遊戲機中心條例(如有遊戲設備,需符合豁免或領牌條件)

做生意有創意係好,但如果將法律合規當成「識去計數」的遊戲,最終可能要付出好沉重的代價,輕則罰款停業,重則要承擔刑事責任,甚至涉及人命傷亡。呢次真係要睇下民政署、消防處、城規會同法團下一步會點做,但可以肯定嘅係,呢間網吧的「法律探戈」,好快就要被迫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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