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5/2026
律師看兩內地男涉強姦案撤控:從香港法律角度分析強姦罪的嚴重性與非本地人的法律風險
最近有一宗強姦案引起了不少討論。兩名持雙程證來港的內地男子,被控於2025年11月在旺角一間酒店強姦一名女子,案件一直排期審理,兩人也被持續還押。然而,案件日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時,控方突然申請撤銷兩人的控罪,獲裁判官批准。其中一名被告更成功申請取回訟費。
這個結果看似「戲劇性」,但背後涉及的法律原則其實相當複雜。以下從香港法律角度,為大家輕鬆但專業地拆解一下強姦罪的嚴重性,以及內地人在香港犯事會面對甚麼法律後果。
一、 強姦罪的嚴重性:香港法律絕不輕恕
先說一個基本事實:在香港,強姦是極嚴重的罪行。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強姦罪最高可被判處 終身監禁。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其《性罪行檢討報告書》中亦明確指出,強姦罪的現行刑罰(即終身監禁)應繼續維持,反映社會對這類罪行零容忍的態度。
換句話說,一旦罪成,被告面對的不是「坐幾年監」那麼簡單,而是極有可能面臨長年期的監禁,甚至一輩子失去自由。這與內地刑法中強姦罪的量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判十年以上至死刑)相比,香港的最高刑罰同樣嚴厲,只是制度不同,沒有死刑,但終身監禁的實際效果就是「把牢底坐穿」。
所以,控方當初決定起訴這兩名內地男子,絕對不是「小事化大」,而是基於強姦罪本身的嚴重性。只是後來因證據問題決定撤控,這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
二、 為甚麼控方會撤控?訟費的玄機
案件中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控方申請撤控時,其中一名被告申請取回訟費,控方一度反對,理由是「被告自招嫌疑」。控方透露,兩人曾承認與事主發生性行為,而且直至案發後一個月才願意交出手機密碼供警方調查,最終控方決定撤控。
從法律角度分析,這裏涉及兩個重要概念:
第一,甚麼是「自招嫌疑」?
根據香港《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及相關案例,被告人在脫罪後,原則上有權取回訟費。但如果法庭認為被告「自招嫌疑」(即被告自身的行為導致自己被合理懷疑),則可拒絕批出訟費。香港高等法院在 HKSAR v. Chan Ho 一案中確認,被告人在調查及審訊前的行為(包括構成指控背景的行為)若令自己招致嫌疑,法庭在行使訟費酌情權時可以考慮,只要不破壞無罪推定原則即可。
在本案中,裁判官最終認為被告沒有自招嫌疑,批准了訟費申請。這意味著法庭接納:被告雖然曾承認與事主發生性行為,但這並不足以構成「自招嫌疑」——因為承認有性行為,不代表承認是「未經同意的強姦」。同意與否,正是本案的核心爭議。
第二,撤控不代表「無做過」
必須強調的是,控方撤控可能有各種原因——證據不足、事主不願繼續作證、新證據出現等。在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下,控方負有舉證責任,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若未能達到這個標準,撤控是恰當的做法。但這並不等於被告「清白」,只代表在法律層面無法將他定罪。
三、 內地人在香港犯事:法律管轄權與服刑問題
這宗案件涉及兩名持雙程證的內地男子,這引申出一個重要問題:內地人在香港犯罪,法律上如何處理?
(一)管轄權:香港法院有最終話事權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任何人在香港境內犯罪(無論是本地人、內地人還是外國人),都受香港法律管轄,由香港警方調查、香港律政司決定是否起訴、香港法院審理和判刑。
換句話說,內地人在香港犯了事,並不會被「送回內地審判」。除非案件涉及《香港國安法》下的特定罪行(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否則一律由香港司法系統處理。強姦罪屬於普通刑事案件,當然由香港法院全權管轄。
(二)如果罪成,會在哪裏坐監?
如果內地人在香港被定罪,一般會在 香港的監獄 服刑。根據懲教署的資料,香港監獄的在囚人口中,約31%為「外地人士」(包括內地、澳門、台灣及其他國籍)。換言之,內地人在香港坐監是常有的事。
那麼,可否申請「回內地服刑」?答案是:目前沒有相關機制。
香港與內地之間,並未簽訂如香港與澳門之間的《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那樣的協議。根據香港法例第513章《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香港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地方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移交安排。換句話說,香港與內地之間,暫時未有法定機制讓被判刑的內地人申請返回內地服刑。
這意味着,如果內地人在香港被判監,只能在香港的監獄服畢整個刑期(或直至獲得假釋),期間家人探訪也只能來香港,無法轉回內地監獄。
(三)程序上的注意事項
內地人在香港被捕後,有幾點值得留意:
保持沉默權:香港法律下,被捕人有權保持沉默,不被強迫自證其罪。這與內地刑事訴訟制度有所不同,內地人來港後應了解這項權利。
聘請律師:可自行聘請香港律師,亦可透過內地駐港機構(如香港中聯辦)轉介,但內地機構不能直接干預香港司法程序。
保釋問題:涉及強姦等嚴重罪行的被告,法庭一般傾向拒絕保釋(正如本案兩名被告一直被還押),因為擔心潛逃風險——尤其是持雙程證、在港沒有固定居所或家庭聯繫的內地人。
四、 總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這宗案件最終以撤控告終,兩名被告得以無罪釋放(其中一人更取回訟費)。但這並不改變一個事實:在香港,強姦是極嚴重的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對於內地人來說,來港旅遊、工作或讀書時,必須清楚了解:香港的法律獨立運作,內地人在港犯罪,一律由香港法院審理,在香港監獄服刑,沒有「送回內地處理」的說法。
更重要的是,香港的刑事訴訟制度強調「寧縱毋枉」——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這雖然偶爾會出現「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而撤控的情況,但這也是法治精神的體現。
最後,給各位讀者一個忠告:無論身處何地,尊重他人、遵守法律,才是保護自己的最佳方法。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建議就個別情況諮詢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