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1/2024
- 何謂虐兒? -
市民管教兒女會不會誤墮法網被控虐兒👨👩👧👦? 近日有聲音指保護兒童的法例應該改革,應變得更嚴謹; 相關罰則將來有可能提高。究竟現行法律是如何?怎樣才算是虐兒?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群超 HCMA 351/2021 中就《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 第 27 條(1)的條文有以下詮釋:
📜此控罪的「犯罪行為」(𝘢𝘤𝘵𝘶𝘴 𝘳𝘦𝘶𝘴) 分為正面作為 (positive act) 及消極的不作為(omission) 兩類:
📌前者包括襲擊👊🏻、虐待、拋棄或遺棄 (assault, ill-treat, abandon or expose) ;
📌後者是指忽略 (neglect)。而當中「相當可能」(“likely”) 並不一定是一個高的門檻,而只是用來排除一些可能性極低 (“highly unlikely”) 的事情。
☝🏻「故意」(wilful) 作為控罪的「犯罪做意」(𝘮𝘦𝘯𝘴 𝘳𝘦𝘢), 不同於民事法中的「疏忽」(negligence),所指的是以下兩種不同的心態, 即被告人有想到相關的風險,但是他仍然避免做某些事情, 因為他: 1️⃣做了一個有意識的決定;或2️⃣他根本不在乎涉案兒童的需要。
根據近代的案例📃,若被告人知道或察覺相關情況存在或將會存在,或知道或察覺相關結果會發生的風險,卻冒險行事;而且根據他對當時情況的了解,他的冒險乃是不合理的,便屬於「罔顧」。例如偶爾也會有關兒童誤食父母隨便放於家中的危險藥物💊、父母因而被控疏忽照顧的案件。反之,如果被告人因為他的年齡或個人特徵,真誠地未能領會或預見相關風險的存在,便不應被定罪。
法庭肩負起保護弱小兒童的責任⚖️。面對這類案件,那怕是在最低層級的刑事法庭 (即裁判法院),很多時候裁判官也會考慮以監禁式刑罰作為起步點來判處虐兒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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